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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汶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汶川县科技创新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5-07-07 09:23:31|栏目:四川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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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汶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汶川县科技创新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汶川县科技创新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21〕8号)等要求,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力推动汶川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推进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抓手,发挥科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激励科技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研发机构、知识产权、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建设。聚焦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在深化改革激发活力上迈出更大步伐。坚持问题导向促改革、引育并重促创新、主动突围促开放,做深做实汶川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支撑。

二、实施内容

(一)加大财政科技资金引导力度,营造科技创新氛围

1.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加大财政科技资金引导力度。以上级年度考核为目标,不断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2.加快推进科技强县工作,强化政策支撑,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每年安排科技工作经费30万元,用于科技对接交流活动、科技项目立项审计、中期检查、验收、科技创新宣传等。

(二)加大创新主体培育,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3.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确认,年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当年研发投入额2%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4.支持研发机构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和县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加快培育科技创新主体。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各级农业科技企业,按省、州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县外转移到汶川县投资创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经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审核,同等给予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政策。

(三)大力实施科技攻关项目,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7.国家、省、州级科技项目,有上级政府资金资助的,按有关规定配套奖励;无上级政府资金奖励的,通过验收后,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州、县级新产品经各级立项的给予1、0.5、0.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鉴定(评审)或验收的每项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新产品奖励最多3个、不超过5万元。省级以上成果登记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3万元。县本级科技项目按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分别予以奖励,其中重大项目奖励10万元,重点项目奖励5万元,一般项目奖励3万元。

(四)大力推进协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8.鼓励在汶设立高校院所及科研院所、企业建设技术转移中心。新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每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后每年考核合格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加大产学研合作交流力度,设立科技合作交流工作经费每年20万元。

9.支持发展技术交易市场。支持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交易转化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20%,对技术吸纳方单个项目最高给予30万元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围绕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实施专利导航,对实施专利导航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补助。

10.对从事研究开发、查新、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领域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县被评为省级、州级优秀(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1.鼓励产学研合作。对与汶川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签订技术合同并实际交易的汶川县科技型企业,按照全年累计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与汶川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签订科技成果、发明专利交易合同并实际交易的汶川县科技型企业买方企业,按照合同交易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合同不超过5万元累计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五)强化科技金融结合,打造完整创新链

12.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制度。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开展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和专利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活动,每年安排200万经费,用于风险池建设、贷款贴息、保险费或担保费补助。支持银行、保险、担保机构扩大业务经营规模、创新产品支持种类,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六)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13.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科技项目、示范基地补助及相关工作经费等支出。按规定标准落实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汶川县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安排奖励资金1万元;上级科技特派员(含团队及企业法人科技特派员)项目给予适当补助。被认定的省、州、县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专利技术产业化

14.授权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在专利维护年限内,给予每年每件专利年费的80%补助,单件发明专利年费补助最多不超过1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年费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二年起,给予每年每件5000元的专利年费补助,单件境外发明专利年费补助累计不超过3万元。同一专利限补助2个国家或地区。

15.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发明专利产业化后产生的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

16.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四川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新认定的各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按国家、省级、州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复评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8.鼓励专利中介机构在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企业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每家专利中介机构年发明专利代理授权量超过10件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20件的,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对参与《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贯标并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分级评价》(ISO56005国际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0.对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与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引导资金政策不重复享受);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所产生的专利评估费用,按实际评估费给予全额资金补助,单件专利评估费用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21.推进专利保险工作,企业发明专利参加保险的,按实际保费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激励科技创新,奖励创新成果

2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本县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20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本县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获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大赛类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省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九)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形成人才激励机制

23.加强对科技创业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鼓励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引进的海内外领军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在科研启动经费、研发用房、住房、融资等方面按相关的人才政策给予支持和奖励。对柔性引进优秀科技人才(团队)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5万元的人才直补资金支持。建立获批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农技小院人才技术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十)加强领导,实施绩效考核

24.加强领导。继续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坚持党政一把手抓科技工作不放松。乡镇和有关部门都要建立健全科技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发挥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乡镇和有关部门科技队伍建设,重视科技队伍作用的发挥。

25.加强宣传与监督。积极宣传科技政策,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强化科技经费监督检查,把好科技项目审计关,确保科技经费的合理使用。

(十一)其它事项

26.同一企业财政奖励(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科技孵化器内处于孵化、加速阶段的企业除外;在我县设立与汶川产业关联度高、创新驱动能力强的经县政府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学校、分院、研究院、实验室、检测机构、联合研发中心等除外;授权专利年费补助、专利保险补助和农业类企业除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多项资助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和补助。

27.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项目确认、资金汇总,县财政局负责提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兑现。

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各项奖励政策:本年度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

29.本实施意见由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30.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7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办法》(汶府办发〔2018〕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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