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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自流井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自贡市自流井区工业和科技发展扶持政策

时间:2023-06-12 09:12:32|栏目:四川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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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自流井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自贡市自流井区工业和科技发展扶持政策

自贡市自流井区工业和科技发展扶持政策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业强市”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快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提升工业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工业经济稳增长发展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自流井区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重大安全事故,企业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的各类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产业扶持

第一条  鼓励工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对区内工业企业当年竣工投产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投资(备案)并依法开工建设的技术改造、信息化及“两化”融合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转型升级项目,按该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享受区级以上工业扶持政策但低于本条规定的,差额部分按标准进行补助,超过本规定的不再补助。已享受区本级招商引资扶持政策的除外。

第二条  鼓励工业企业做优做强

1. 对首次申报且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5万元;对成功申报且重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1万元,三年内不能重复申报。

2. 对工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1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4万元;首次达5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10万元;首次达1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20万元。

3. 对当年工业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不含2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同比增长超全区增速5%以下(高于0且不含5%)的,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2万元;同比增长超全区增速5%—10%(不含10%)的,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3万元;同比增长超全区增速1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4万元。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且同比增长超全区增速5%以下(高于0且不含5%)的,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3万元;同比增长超全区增速5%—10%(不含10%)的,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5万元;同比增长超全区增速10%及以上的,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8万元。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且同比增长超全区增速5%以下(高于0且不含5%)的,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6万元;同比增长超全区增速5%—10%(不含10%)的,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10万元;同比增长超全区增速10%及以上的,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15万元。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且同比增长超全区增速5%以下(高于0且不含5%)的,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10万元;同比增长超全区增速5%—10%(不含10%)的,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15万元;同比增长超全区增速10%及以上的,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20万元。

4.按照增速及贡献量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进行综合排名,对进入全区前5名的工业企业进行不同程度奖励。即:排名第三、第四、第五的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5万元,排名第二的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10万元,排名第一的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20万元。

第三条  用电补助。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20%及以上或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且年工业用电量同比增长的(以供电公司提供的相关依据为准),给予企业用电补助,标准按增量电费1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对首次被认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二级达标企业、一级达标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1万元、3万元、5万元。

(二)创新驱动

第五条  对经认定连续两年研发投入占业务收入2%以上,且研发投入同比增速5%以上的企业,按其研发投入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对首次通过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研发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新评定为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新评定的省级、市级科普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新技术、新品种研发单位,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申报评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10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5万元;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2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军民融合发展。做大做强“民参军”工业企业,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军工“四证”之一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20万元/证。对首次进入军品市场,当年实现军工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该企业产业扶持资金30万元。

(三)融资补助

第十三条  上市补助。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和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该企业补助3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该企业补助20万元。

第十四条  贴息补助。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的中小微工业企业自2022年起的新办贷款,给予企业超过国家基准利率部分的50%进行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其他补助

第十五条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工作实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统计基础建设、统计报表报送、统计法制建设、统计数据质量及其它事项等内容,按照1:2:7的比例评出一、二、三等次。对评定等次的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统计人员给予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奖补,分别给予一等次1万元/人,二等次0.5万/人,三等次0.3万元/人,原则上每户企业1名统报人员。

每年切块专项工作经费支持工业园区、各镇街夯实统计基础工作。切块资金分配按照:当年度新增入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万元/户;存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00元/户/年,存量规模以下工业企业800元/户/年。工业园区、各镇街按要求做好统筹安排。

三、附则

第十六条  区委、区政府决定支持的其他工业发展事项,按“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  本扶持政策申报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时间为次年4月。对获得补助、奖励的标准和企业,由自流井区工业振兴发展领导小组会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由区政府行文予以补助、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且该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工业发展扶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流井区工业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业务操作要求为准。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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