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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时间:2022-08-23 10:14:18|栏目:四川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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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扩大对外开放政策(牵头部门:区经合局)

(一)支持招商引资推介

第一条  项目信息奖励。对符合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奖认定标准的推荐人(单位),一次性奖励3000元。(受理部门:区经合局)

第二条  项目落地奖励。对符合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奖认定标准的推荐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实际缴纳税收额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合局)

第三条  注册资本奖励。对实缴注册资本货币资金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新设立企业,经认定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受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第四条  产业项目补贴。对符合园区产业总体规划和定位的产业项目,在项目租金补贴、搬迁补贴、物流补贴、资金利息、用电补贴等方面按照项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比例支持。(受理部门:区经合局)

(二)支持经济发展贡献

第五条  新增企业税收贡献奖励。对年度贡献区级可用财力达100万元的新引进企业(不含房地产),前2年可以按年度贡献区级可用财力的100%奖励,后3年可以按年度贡献区级可用财力的50%奖励。(受理部门:区财政局)

第六条  存量企业税收贡献奖励。对年度税收基数达500万元且增速达20%的企业(不含房地产),按上一年度贡献区级可用财力增加部分的10%奖励。(受理部门:区财政局)

第七条  年度纳税突出贡献奖励。对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且年度贡献区级可用财力前10名的企业,年度贡献区级可用财力总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5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受理部门:区财政局)

(三)支持总部企业落户

第八条  引进总部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货币资金的2%给予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区域总部,按实际运营资金的1%给予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分五年兑现,每年支付20%。(受理部门:区经合局)

第九条  总部贡献奖励。对来区设立区域总部的世界500强企业,前5年按其年度贡献区级可用财力的100%奖励。(受理部门:区经合局)

(四)支持扩大有效投资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的新开工产业项目,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十一条  技改投资奖励。对设备投入达500万元的工业技改项目,按其设备投入的1%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十二条  项目推进奖励。对超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20%及以上的省、市重点项目(不含房地产),年度计划任务达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对项目业主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受理部门:区产服中心)

第十三条  新增投资奖励。按特色产业园区内企业年度新增入库投资额的1‰一次性奖励运营管理单位,最高可达2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五)支持市场主体培育

第十四条  企业开办补助。对注册登记在经开区的新设立企业,提供免费首套印章刻制服务(包括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及法人章,共4枚)。(受理部门:区政务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机构引荐奖励。中介机构年度引进法人企业100户以上,已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且依法缴纳税款(零申报除外)的,按符合条件的企业数给予100元/户奖励。新引进企业当年或次年年度纳税单户超过20万元的,按照1万元/户一次性奖励引进机构。(受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第十六条  “个转企”奖励。对申请“个转企”的,提供免费工商、税务代办服务;“个转企”成为独立法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个转企”后,前两年按照5000元/年补贴财务管理费;前三年年度纳税额超出原个体工商户纳税额的,按照年度贡献区级可用财力的50%奖励。(受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第十七条  升规培育奖励。对特色产业园区年度新增入统规上(限上)工贸企业的,按照3万元/户一次性奖励运营管理单位。(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十八条  统一结算奖励。对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商圈)、专业市场等统一收银结算入统的,按照营业收入的1%奖励运营管理单位,最高可达5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十九条  合同“守重”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市“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受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六)支持开放合作交流

第二十条  新引进外资企业奖励。对新引进的外资企业(含增资扩股),按实缴注册资本金外资部分(实缴增资额)的1‰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合局) 

第二十一条  外资到位资金奖励。对商务部认定的外商直接投资,给予实际到位资金1‰的奖励,投资奖励累计可达10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合局)

第二十二条  开拓市场补助。对参加国际、国内展会的区内企业,经区管委会备案同意的,按参会布展费用的50%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3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二、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牵头部门:区经科局)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升规入统奖励。对首次升规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二十四条  规模上台阶奖励。对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4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二十五条  高成长奖励。对当年产值5000万元以下且增速达50%,5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达30%,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25%,4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20%,10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18%,30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15%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上年度工业产值为负增长的企业除外。对三年连续增长15%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二十六条  产业研究院奖励。鼓励龙头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对围绕智慧家庭、新型功能材料、智能装备等领域牵头组建服务全行业的产业研究院(联盟、中心等)的,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二十七条  智能制造奖励。对列入国家、省级的示范智能车间(工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二十八条  服务型制造奖励。对成功申报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平台、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二十九条  绿色体系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技术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有机产品、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三十条  能源高效奖励。对当年产值1亿元及以上且单位产值能耗降幅达10%,4亿元及以上且单位产值能耗降幅达5%;10亿元及以上且单位产值能耗降幅达3%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三十一条  亩均产出奖励。对首次年亩均产值达450万元,且年亩均税收达12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此后,年亩均产值每增长100万元且年亩均税收增长3万元及以上,奖励5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三十二条  特色园区奖励。对新建标准厂房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照企业入驻使用面积1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运营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升规入统奖励。对首次升规入统的个体户、商贸企业、非核算服务业企业、核算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5万元、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三十四条  规模上台阶奖励。对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50万元;对营业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对营业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核算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年营业额(销售额)排名全市前10、前15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三十五条  高成长奖励。对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达15%、20%的个体户和限下商贸样本企业,分别奖励经营团队3万元、5万元。对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达15%、20%、25%的亿元以下商贸企业,分别奖励经营团队5万元、10万元、15万元,亿元以上商贸企业按2倍奖励。对当年营业额增速达20%、25%、30%的亿元以下核算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经营团队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亿元以上核算服务业企业按2倍奖励,非核算服务业企业按50%奖励。对三年连续增长达15%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奖励经营团队20万元,非核算服务业企业按50%奖励。对工资总额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核算工资抽样单位,奖励经营团队5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三十六条  主辅分离奖励。对从企业主业分离,成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的,当年升规入统的额外奖励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三十七条  整合核算奖励。对“分公司转子公司”“非核算转核算”的商贸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三十八条  网络销售奖励。对当年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三十九条  平台建设奖励。对自建电子商务等商业服务平台的规上企业,按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四十条  外贸进出口奖励。对首次实现自营进出口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四十一条  现代物流奖励。对新建物流园、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等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国家5A、4A、3A、2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四十二条  汽车消费奖励。对纳入统计的汽车销售企业,根据年销售收入规模、贡献率、增长率等,按企业年度贡献区级可用财力的10%奖励,最高可达15万元/年。(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四十三条  街区建设奖励。对打造特色街区(商圈)且入驻商户达30户,商业氛围浓郁、商圈经济繁荣的,一次性奖励运营管理单位50万元。运营管理单位成功推荐企业入库,按照3万元/户一次性奖励;成功推荐个体户入库,按照1万元/户一次性奖励,中介机构推荐入库的参照执行。(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四十四条  促销活动奖励。对承办汽车节、年货节等各类促销活动,经区管委会备案同意的,按场地费、设备租赁费、物料费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场。(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四十五条  首店入驻奖励。对行业知名品牌首店入驻,运营满一年且入统营业额达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四十六条  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对新设立且年度营业额达1000万元的律师、公证、会计、税务等专业服务机构,一次性补助开办费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四十七条  改造提升奖励。对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审计完成并入统的农贸市场,按照项目审计决算投入资金总额的20%一次性补助,最高可达80万元。(受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三)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开办补助。对新设立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市级金融分支机构,一次性补助开办费100万元;对新设立的区级金融分支机构及基金、信托、创(风)投、小贷、担保等新业态金融法人机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受理单位:区财政局)

第四十九条  金融投资补助。金融机构在经开区新建、购置楼宇项目,项目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建成并投入运营后一次性补助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最高可达200万元。(受理单位:区财政局)

第五十条  办公场所租金补助。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机构,在经开区新租赁商业房产且用于本部办公运营,签订租赁合同期限超过5年的,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每年补助当年租金的10%,同一机构每年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受理单位:区财政局)

第五十一条  经济贡献增长奖励。对贡献区级可用财力达500万元的金融机构,按照年度贡献区级可用财力增加部分的10%奖励其管理团队,同一机构最高可达50万元。(受理单位:区财政局)

第五十二条  贷款增量奖励。对区内企业贷款余额年度增量超过1亿元且年度增量排名前3名的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受理单位:区财政局)

第五十三条  保费收入奖励。对年度保费收入总量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6亿元的驻区保险机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6万元。(受理单位:区财政局)

第五十四条  企业上市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迁入的上市公司,按照企业首发上市标准奖励;对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区内企业,按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受理单位:区财政局)

第五十五条  产业基金奖励。对经证监会备案登记注册的产业基金,投资我区产业项目的,按照其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受理单位:区财政局)

(四)支持资质建筑业发展

第五十六条  升规入统奖励。对首次升规入统的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受理部门:区住建局)

第五十七条  高成长奖励。对连续3年持续高成长的企业,当年企业产值(营业额)5000万元及以上且3年平均增速达15%的,奖励经营团队2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3年平均增速达15%的,奖励经营团队5万元。(受理部门:区住建局)

第五十八条  资质升级奖励。对首次晋升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首次晋升二级施工总承包和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受理部门:区住建局)

第五十九条  企业招引奖励。对新迁入的特级、一级、二级资质企业,分别奖励1000万元、50万元、5万元。(受理部门:区住建局)

第六十条  建筑质量奖励。对区内建筑企业建筑工程获得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区内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当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建筑业企业,奖励2万元。(受理部门:区住建局)

第六十一条  开拓市场奖励。支持与大型国企、央企等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拓展市外、省外建筑市场,每年对外开拓前3名的区内建筑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受理部门:区住建局)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师奖励。对新注册或转注册到我区建筑业企业的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注册期满三年、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每人奖励5000元。对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的,每人奖励1万元。(受理部门:区住建局)

(五)支持文化旅游业发展

第六十三条  文旅企业落户奖励。对新设立的注册资本货币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动漫、演艺娱乐、创意设计、文化传媒、体育休闲、旅游项目等企业,自开业经营之日起,前三年按照年度贡献区级可用财力部分的100%、80%、60%给予奖励。(受理部门:区宣传文化中心)

第六十四条  项目申报奖励。对申报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按获得专项资金金额的20%、15%、10%一次性奖励,单项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对获得市级优秀文艺作品或文艺项目扶持资金的,按获得扶持资金金额的50%一次性奖励,单项奖励最高可达3万元。(受理部门:区宣传文化中心)

第六十五条  新媒体推广奖励。鼓励区内企业利用抖音、微视频等新媒体平台,持续对经开区进行宣传推介。宣传推广文章或视频点击量超过10万的不少于1篇,点击量超过5万的不少于2篇,点击量超过2万的不少于5篇的,第一名奖励5万元,第二名奖励3万元。(受理部门:区宣传文化中心)

第六十六条  文旅提升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主题公园的运营管理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文旅项目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承办国家、省级文旅节会的第一承办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受理部门:区农业和生态局)

(六)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第六十七条  数字产业化奖励。对专注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金融科技等数字经济领域的科技型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按年度研发设备购买费用投入的10%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六十八条  数字化建设奖励。鼓励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数字化平台及应用场景,按实际投入的10%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六十九条  企业上云奖励。鼓励推动智能制造,加快企业信息化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经区管委会备案同意,签订上云协议的优质企业,对其服务费按照不超过1万元/年补助。(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七十条  产业数字化奖励。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入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三、科技创新发展政策(牵头部门:区经科局)

(一)支持创新主体认定

第七十一条  单项冠军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七十二条  高企认定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非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七十三条  领军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独角兽”“雏鹰”“瞪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七十四条  科企认定奖励。对通过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新注册企业,免费提供两年税务代理服务,按照250元/月/户补贴税务代理服务机构。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奖励5000元。(受理部门:区产服中心、经科局)

第七十五条  军民融合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军民融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三级、二级、一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6万元、8万元;对新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二)支持创新研发投入

第七十六条  研发投入奖励。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企业研发投入金额的1%进行奖励。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达5%的,最高可达5万元;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含)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达4%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达3%的,最高可达2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七十七条  创新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七十八条  技术成果转化奖励。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立项的企业,在立项有效期内项目实现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0万元/项。(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三)支持创新品牌建设

第七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八十条  质量品牌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受理部门:区社发局)

第八十一条  标准制订奖励。对主导制定已公布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定、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区社发局)

(四)支持知识产权申报

第八十二条  发明专利奖励。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内及港澳台发明专利按照不超过3000元/件补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按照不超过3万元/件补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0年及以上并至今维持有效的,一次性补助1500元/件。(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八十三条  技术合同奖励。对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按成交金额的5‰奖励。(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八十四条  试点示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八十五条  优质专利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八十六条  注册商标奖励。对新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按照1000元/件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奖励50万元;成功注册国标商标的企业,按注册费的30%奖励。(受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五)支持创新孵化建设

第八十七条  初创企业补贴。对经认定且符合孵化器入驻条件的企业,免费提供不超过5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24个月;评价为优秀的企业(项目),免费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或实验、小试场地24个月。(受理部门:区产服中心)

第八十八条  科企引荐奖励。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中介孵化、招引科技企业(项目),按照1万元/户奖励,按考核方式分步兑现。(受理部门:区产服中心)

第八十九条  创新载体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每年通过考核获得优秀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受理部门:区产服中心)

第九十条  科技金融补贴。对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我区设立的保险机构或分支机构购买保险,按其年度保费的40%进行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对国家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我区设立的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贷款,按其年度新增贷款利息的10%进行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四、人才赋能提升政策(牵头部门:区党群部)

(一)支持领军人才集聚

第九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奖励。对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杰出领军人物、省级高端人才及其他认定的同层次人才,与园区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全职工作,且每年在绵工作时间不低于3个月,按其贡献实质,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安家补助,连续3年给予最高可达5万元/年的人才津贴奖励及免费1次/年医疗健康体检服务。(受理部门:区党群部)

第九十二条  紧缺人才奖励。对新引进(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签订3年以上合同)到我区企业工作的急需紧缺人才,在入选经开区育才计划后,连续3年给予不低于1.8万元/年的人才津贴奖励。(受理部门:区党群部)

 第九十三条  柔性引才奖励。鼓励企业通过短期咨询、兼职聘用、项目课题研究等方式,从区外柔性引进各类人才。对具有重大科研项目突破、重大经济效益的,给予项目团队奖励,最高可达20万元。(受理部门:区党群部)

第九十四条  人才成就奖励。对“经开区人才绿卡”持有人按照其个人年度贡献区级可用财力部分予以奖励,奖励比例按照入选经开区育才计划层次进行划分且不低于50%。(受理部门:区党群部)

第九十五条  高成长企业人才补助。对持续高成长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个人年度贡献区级可用财力部分予以补助。(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二)支持技能人才发展

第九十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奖励。对通过我区申报、推荐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认定后获得国家和省级、市级、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受理部门:区劳保中心)

第九十七条  技能赛事奖励。对企业选派技术能手参与各类技能大赛,获得国家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获得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75万元、0.5万元、0.25万元。(受理部门:区劳保中心)

第九十八条  人才求职补贴。对新到区内企业入职的各类高级技能型人才,按照200元/天给予一次性住宿补助,最高可达1400元。(受理部门:区劳保中心)

(三)支持人才便捷服务

第九十九条  人才绿卡服务。对“经开区人才绿卡”持有人在南郊机场候机、出入境、落户、就医就学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受理部门:区党群部)
    第一百条  人才研修补助。“经开区人才绿卡”持有人可优先享受政府举办的各类人才研修疗养活动。对企业举办的各类人才研学培训活动经申报认定后,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受理部门:区党群部)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本政策按年度兑现,当年兑现上一年度政策资金。每年2月底前各受理部门测算所需资金额度,商财政局研究后列入年度支出预算。3月底前各受理部门收集申报材料并审核。

(二)评审。4月初由各牵头部门将受理部门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整理汇总,送财评中心评审后按程序送审。

(三)拨付。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后,原则上于每年5月底前予以兑现拨付。

六、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统计关系、税收解缴均在经开区并依法经营的企业,以及对经开区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二)本政策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已与经开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相同内容从其协议约定执行,不再享受本政策奖励。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三)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将工商、统计、税务关系迁出我区。若因客观原因必须迁出,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四)相关说明

1.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年产值或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年税收不少于1亿元,且独立核算的企业。区域总部,是指年产值或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年税收不少于2000万元,且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2.升规入统是指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纳入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五)实行“一企一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其支持政策通过协议进行约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七)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绵阳经开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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