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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安康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2-12-13 09:48:47|栏目:陕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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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安康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安康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持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严禁金融机构盲目抽贷、断贷,清理不必要的“过桥”环节,严查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问题。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有效担保抵押物范围,创新纯信用信贷产品,提升信用贷款在贷款总量中的占比。鼓励县区财政单独或与企业共同建立还贷周转金,推广建行“新社区工厂贷”,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推广运用应收账款融资平台,帮助民营企业实现债权融资。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定尽职免责制度,合理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市金融办、人行安康中心支行、安康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负责)

二、逐步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能力。到 2020 年底,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达到 20 亿元,担保规模达到 120 亿元,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能力达到 500 万元以上。坚持“公益服务、保本运行”原则,取消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反担保要求,对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单户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超过 1%,500 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 1.5%。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风险分担机制,按照担保机构、省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及市县区财政 4:3:2:1 的比例分担风险,其中市、县区财政按照 3:7 的比例予以分担。(市财政局、各融资担保机构、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用好中国证监会给予贫困地区“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上市融资审批优惠政策。对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 万元,对在国内 A 股市场上市的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并成功实现融资的再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在陕西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和成长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15 万元、5万元,对在陕西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融资的再一次性奖励15 万元。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利用债券“直通车”政策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鼓励民营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行安康中心支行负责)

四、强化财政引导。积极争取中省设立的民营企业纾困基金支持,对流动资金短缺、市场前景好、信誉度高的民营企业进行救助。规范使用循环产业、毛绒玩具等各类发展基金和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在符合投资范围和支持条件的前提下,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建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不断扩大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五、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深入贯彻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严格执行增值税税率简并、调整等政策。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执行清单之外的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六、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落实民营企业用地优惠政策,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分期缴纳,特殊项目可约定在两年内缴清;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 70%执行,重大工业项目可灵活采取投资补贴和产业扶持奖励等方式进一步减少用地成本。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扩大直购电交易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进一步压缩用电报装和电力施工时限,对 10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实施接电零上门、零审批、零收费;供电部门根据信用等级、用电容量、负荷特性等状况,与企业协商选择采用更加灵活合理的购电方式。加强管道燃气成本监审,合理核定配气价格,鼓励对大用户直供并协商用气价格,严厉打击天然气专营企业违法收费行为。建立政府服务企业招工工作机制,举办企业用工招聘活动,支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筹建人力资源产业园。严格执行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允许困难企业申报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并提高化解过剩产能困难企业补贴标准,2020 年前每年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给予稳岗补贴。建立资源共享的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物流中转仓项目建设,构建高质量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制定物流企业扶持政策。(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国网安康供电公司、安康供电分公司负责)

七、不断拓宽企业投资领域。坚持国企与民企、内资与外资、合资与独资、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大项目和中小项目一视同仁,使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与国企享受平等待遇。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原则,全面放开民营投资领域,建立民营企业重点投资领域项目库,鼓励民营企业进入电力、水利、交通、市政、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风投公司等。(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八、支持产品采购和销售。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采购部门预算总额的 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认真落实消费扶贫政策,加强与中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包联帮扶单位的对口联系,大力推荐采购使用安康地产品。市内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同等市场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安康地产品。坚持“特色产品展销+合作项目推介”模式,有计划的组织开展招商推介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更高层次经贸合作。支持民营企业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经贸投资活动,为其人员、货物出入境提供便利化服务。加大安康地产品外贸出口支持,在落实中央和省财政规定的补助政策基础上,再按照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 20%给予奖励,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 50%。(各级各部门负责)

九、实施创新发展战略。对新获批的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资金奖补;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3 万元科研资金补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平台,当年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资金补助;对被批准为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的给予 5 万元资金补助。指导企业积极申报陕西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投资 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 5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获得“军工三证”认证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切实强化人才支撑。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合作,突破关键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新建成且取得科研成果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20万元科研奖补。支持符合政策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兼职兼薪方式服务企业创新、参与项目合作等。依托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及各类民办培训机构为民营企业免费开展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科协、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各县区党委政府负责)

十一、提升园区承载能力。加快推进新安康门户区和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现代农业园区和飞地经济园区建设,加强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加快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入园发展。全面落实园区标准化厂房“一年免、两年减、三年租”优惠政策,对当年入驻标准化厂房且面积达到 1000 平方米以上且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每户奖励 5 万元。(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十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间的制衡机制,形成决策科学、公开透明、产权清晰、自我约束的企业治理结构。倡导民营企业学法、守法、用法,促使民营企业依法规范诚信经营。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和资助民营企业家、高层管理人员赴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接受培训或考察学习。(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各县区党委政府负责)

十三、支持做大做强。实施民营企业梯队培育行动计划,开展“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构建民营企业“成长池”,挑选一批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的中小企业纳入市级“小巨人”后备企业库予以重点扶持和培育。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为“个转企”提供工商注册帮办服务,“个转企”办理不动产登记更名时,符合国家政策条件的免征契税。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四上”企业,对首次上规入统的小微企业,入统后连续三年未退出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加大民营企业奖励力度,对进入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奖励 100 万元;对进入省民营企业 100 强的奖励 50 万元;对获得中省质量奖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奖励 20 万元;对年度主营业收入突破 50 亿元、10 亿元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对年入库税金 2 亿元、1 亿元、0.5 亿元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负责)

十四、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加快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中间环节、中介机构行为,坚决杜绝中介机构违规收费。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完善“容缺办理”制度,2019 年底前工商企业开办手续办结时间压缩至 3 个工作日。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度。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 70%以上,申办材料减少 60%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 40%以上,高频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达 100 项以上。健全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推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开展联合执法、结果互认。行政执法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环保、消防、城管、市场监管等执法职能时,推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制度,不搞一刀切。(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负责)

十五、全力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等。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严从速查处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常态化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下力气解决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和物资问题。充分发挥工商联、商协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和“12345 便民服务热线”作用,畅通民营企业维权投诉渠道,真心实意、快捷高效的帮助民营企业维权解困。(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区党委政府负责)

十六、努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党委政府与民营企业定期沟通机制,建立完善民营企业列席重要会议和各级领导联系民营企业制度,让党政干部光明正大与民营企业交往。遏制权力设租寻租行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努力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政商关系。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部门进行严肃惩处。(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优化办负责)

十七、大力弘扬民营企业家精神。突出民营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大力营造“识商、尊商、亲商、安商、扶商、富商”浓厚氛围,理直气壮支持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优先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参与评优树模活动,发挥企业家示范作用。重视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着力培育一批全省、全国知名的现代民营企业家。(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十八、进一步强化机制保障。建立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民营经济发展“一把手”责任。不断完善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考核机制,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督查问效,定期通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严肃问责。(市考核办、市纪委监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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