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可否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叠加享受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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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可否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叠加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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