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告知承诺制的有关事项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告知承诺制的有关事项
一、适用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
1.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2.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二、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及证明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件复印件。
1.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用于证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依法成立年限等;
2.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件主要用于证明企业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属等。
三、承诺方式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确认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 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承诺效力
1.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有效承诺书后,不再要求其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证明材料。
2.申请企业提交承诺书仅在当年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有效。
五、不实承诺的责任
1.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将被纳入有关信用记录,并在下一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2.对提供虚假承诺通过认定的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六、核查权力
省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认定工作事中事后有权对申请企业承诺事项进行核查。
七、公开范围
本告知承诺书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体系内部公开。
八、申请企业承诺
1.本告知承诺制中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3.本企业依法成立一年以上,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拥有有效所有权。
4.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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