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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机构有关要求

时间:2025-05-16 10:42:37|栏目:高企材料下载|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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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机构有关要求

专项审计机构有关要求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一、专项审计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专项审计机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三、专项审计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专项审计机构信息查询

《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1.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政处罚;2.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3.受到税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4.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

五、专项审计报告要求

1.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或每页加盖审讫章,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附表亦应加盖中介机构审讫章或公章,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应在报告上签字并盖章。

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在报告附表上签字(签章),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2.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审计或鉴证以下内容:

(1)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及其分年度分项明细(详见附表2-1)。

(2)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见附表2-2)。产品(服务)收入及其分项明细;技术性收入及其分项明细(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3.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要求对企业编制的附表2-1、附表2-2、附表2-3及编制说明等内容发表审计或鉴证意见。

4.中介机构应根据《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收入,研究开发费用、销售收入等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复核。中介机构应填写《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及保证承诺》(详见附表2-4)。有关指标解释、计算口径及规定,见《工作指引》第三(四)、(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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