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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贺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贺兰县推动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4-2026)

时间:2024-01-23 09:35:19|栏目:宁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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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贺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贺兰县推动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4-2026)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22〕4号)和《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银党办〔2022〕135号),鼓励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引领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和银川市“三新”产业等重点领域科技创新需求,深化“科技支宁”东西部合作,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培育创新创业载体,优化创新资源配置,集聚创新人才队伍,激活创新发展环境,形成以创新为引领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为建设国家创新型县积蓄发展新动能,厚植发展新优势。

二、发展目标

到2026年,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投入强度达到1.45%;县本级财政 R&D 投入年均增长10%以上;规上工业企业数量达到100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5家,有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占比达到46%,高新技术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达 35%。科技创新平台达到75家,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占比达到38%。全县每万人口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6件,专利累计授权量达到360件;每年登记科技成果20个以上、转移转化科技成果20个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1.5%。

三、重点任务

(一)培育创新主体,集聚科技创新要素

1.强化企业梯次培育。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独角兽企业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自治区“链主”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自治区瞪羚企业、自治区行业领先示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雏鹰企业、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以认定年度为准)。经复评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补。对注册地不在贺兰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贺兰县满一年,复评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首次认定予以奖补。

(二)厚植创新力量,增强核心竞争优势

2.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围绕重点产业壮链补链延链和集群发展的创新需求,支持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自治区智能工厂给予20万元奖补。

3.积极鼓励创新创业。对新获批的国家和自治区级企业“双创”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补;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奖补。

4.鼓励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我县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同成立具有长期稳定创新合作关系的创新联合体,经自治区首次备案后予以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企业在区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建立“飞地研发中心”,按照自治区首次备案的企业飞地研发中心的支持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5.鼓励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引导企业与区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创办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大型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对首次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建设投入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用于机构开展研发相关活动。

(三)创新协同联动,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6.加大科研项目支持力度。按照“围绕产业、聚焦瓶颈、突出重点”原则,聚焦“六新”、“六特”、“三新”、渔业、预制菜等重点产业重大关键技术需求,设立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分类别、分层次予以项目经费支持。聚焦重点产业发展、生态保护、民生保障等关键核心技术需求,设立“揭榜挂帅”项目,充分利用区内外优势创新资源解决行业关键技术难题。

7.加快科技成果转移。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企业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以所列第一个承担单位为准)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经企业自主研发,并被自治区科技厅、银川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认定登记的,所登记成果未获自治区、银川市项目资金扶持的,分别给予0.5万元和0.2万元的奖励(以证书所列第一个完成单位为准)。

(四)创新生态涵养,优化科技体制机制

8.建立研发投入长效机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对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补和首次入规工业企业研发费用进行奖补。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按照税务部门开展加计扣除时确定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基数给予一般企业补助比例不超过10%、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比例不超过1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比例不超过20%。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补是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3%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其上年度新增研发投入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支持。首次入规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奖补是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上年度新增研发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当年一次性后补助支持。企业后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县财政按照7:3的比例承担。

9.支持企业建立人才培养载体。落实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在体检、生活、住房等方面的优厚待遇以及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经费。对自治区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不含柔性引进),分别给予30万和20万元的经费支持。鼓励贺兰县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等赛事活动,对获得大赛前三名的团队和个人,按照大赛奖金额度10%给予补助。

10.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关于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不断优化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设立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支持其在促进县域科技创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方面的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科技服务。

11.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坚持把科技金融作为加大创新投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搭建融资平台,畅通融资信息,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企业“宁科贷”首贷和续贷力度,县财政放大“宁科贷”资金池规模至1200万元,力争累计撬动金融资金4亿元,支持更多企业创新发展。

12.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方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成立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大力引进区内外科技中介机构,支持区内外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在贺兰县设立科技中介机构。对注册地在贺兰,服务不少于10家县域内企业,且被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科技中介示范机构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入驻贺兰科技创新中心的,可享受办公场所房租“两免两减半”优惠;同时享受自治区科技中介机构财税优惠政策和技术交易补助政策。县财政设立50万元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技术咨询、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R&D研发归集辅导、企业培育、平台建设等服务。

本意见扶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贺兰县,主要从事国家和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符合贺兰县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事业单位、产业联盟、协会等社会团体。贺兰县现有扶持政策中涉及本办法中规定内容的,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由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或自治区相关政策有变化的,本政策相应作出调整。

贺兰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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