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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白城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时间:2026-05-06 10:33:41|栏目:吉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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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白城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关于支持白城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白城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白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白城市注册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团队及个人,重点支持现代农业、新能源、生态环保、装备制造等领域的科技创新。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复审通过的企业奖励2万元。

第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注册、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0.1、0.2万元奖励。

第五条 技术交易奖励:对在国家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登记认定额的0.2‰给予奖励,单个登记项目奖励不低于0.1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一单位当年合计给予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申报流程

1.材料提交:按照免审即享、即申即享要求,申报单位向白城市科技局办公室(地址: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9号综合楼424,电话:0436-3235090)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由市科技局进行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3.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 评审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支持符合白城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从白城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九条 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依法设立、独立核算、依法从事科技活动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当年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负面清单事项的企事业单位,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与国家级、省级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经享受“一事一议”特殊扶持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享受同一类型的普惠性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白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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