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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科技创新推动南关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5-04-21 09:07:35|栏目:吉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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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科技创新推动南关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市教育科技人才大会精神,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快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创新主体培育

1.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引培。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研发投入1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5万元后补助奖励;100万元-500万元(含)的,给予10万后补助奖励;500万元以上给予20万元后补助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街乡)

2.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备案。对连续2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给予3000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街乡)

3.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企业, 按不超过企业研发费用增量5%, 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街乡)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4.支持企业吸纳转化科技成果。对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吸纳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经认定登记后,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不低于10万元)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5.鼓励企业进行技术输出。对企业开展技术输出(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认定登记后,按成交额0.2‰予以补助,每家单位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政府项目合同不包含在内)。(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6.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技术转移转化基地(机构)、概念验证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按国家级、省级、市级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高校院所遴选实施科技成果中试放大的项目落位南关,符合条件按市补助资金3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7.激发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活力。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区企事业单位引进转移转化成果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补,单个合同奖励最高5万元,单个企业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高层次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到南关创办、领办企业的,采用“ 基金+补助”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每个项目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三、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8.加快创新载体建设。对采取“政企共建”“政校共建”模式,在南关区新建科技产业园,被认定为市级科技产业园按市级年度运营补助资金50%给予扶持,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连续两年被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年度考核评价为“优秀”的孵化载体,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9.对注册在我区创新载体,每新认定或从区外引进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00元扶持;当年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家以上的,给予5万元扶持。每个载体每年最高扶持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0.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联合体等创新研究平台,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四、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11.强化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围绕“3转、4强、7新” 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聚焦企业创新需求,支持企业自主攻关或产学研联合攻关产业关键技术, 列入省市重大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重点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2.对于重点产业领域的“卡脖子”技术清单,以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支持,在省、市成功立项并发榜企业,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3.设立南关科创基金。发挥国有基金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共同投早、投小、投科技,设立5000万元南关科创基金,采用“基金+补助”“先投后股”等模式,投资优质科技项目。(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

五、其他事项

14.本政策适用于在南关注册经营、依法纳税,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和其它不正当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等。

15.所需资金在财政预算的科技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同一企业的同一奖项与区内其他部门奖补政策规定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上级政府要求配套的,则按配套要求执行。

16.申报单位(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回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7.本政策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长春市南关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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