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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安化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安化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时间:2022-11-18 09:20:50|栏目:湖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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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安化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安化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安化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县 域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奖励,包括以下四项单项奖励:

 (一)科学技术进步和专利资助奖 

(二)新进规模工业企业奖 

(三)争创名牌奖 

(四)推进新型工业化综合奖。 第三条县科工局负责单项奖励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县财政 局负责在专项资金中安排单项奖励资金,并负责单项奖励资金 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单项奖励的拟奖范围为县域内各工业企业、乡镇、 县直单位. 第五条单项奖励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科学技术进步和专利资助奖

第六条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10项, 评选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原则上不超过3项,对其中获得 市级以上荣誉的项目按照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设立企业技术创新奖。 

1.创新认证奖: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 博士后工作站、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对在有色金属、 新材料、茶产业、生物医药、特色农产品深加工等我县主导产 业建立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工业产品会展平台、检 测平台,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批国家级、省级 化器、众创空间或者星创天地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 元奖励; 对企业研制的技术标准被批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同系 列产品获多个标准的不重复计奖,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2.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奖:对企业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等引进科技成果并在我县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由县财政一次 性给予技术引进技术交易额4%的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引进科技成果单独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成功转化的3年 内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的奖 励。对于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年度排名前五的规模工业企 业,分别给予5-1万元奖励,并优先安排科技计划项目。 

(三)设立专利奖。 

1.专利资助奖:专利(申请)权责清晰无纠纷和第一专利 权(申请)人联系地址必须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对当年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国外发明专利,每件给 予1万元资助。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资助;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500元资助;国外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万元资助。对已按时缴纳当年发明专利年 费的,按当年应缴纳年费额度的50%进行资助。对引进的发明专 利进行奖励,满足专利权有效且权属清晰无纠纷、专利权已表更;变更前的专利第一专利权人联系地址必须在本县行政区域外,变更后的专利第一专利权人联系地址必须在本县行政区域 内,奖励标准为5000元/件. 

2.专利实施奖:对优秀专利的实施奖励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5个,奖励标准为每个项目3万元,奖金的 40%奖励给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奖励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 家、省专利奖。

3.专利示范奖:对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年专利申 请2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5件以上.专利转化年销售收 入1000万元以上,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营管理状况良 好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3万元/家。根据年度乡镇专利 工作完成情况,每年评选知识产权示范乡镇3个,奖励标准为2 万元/个。 

第三章新进规模工业企业奖

第七条奖励条件和标准 对首次进入国家规模工业企业统计口径的企业(注销后新 注册的除外),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四章争创名牌奖

第八条奖励条件和标准: 对新申报认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 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长质量奖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 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的工 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章推进新型工业化综合奖 

第九条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对县科工局、县统计局设特别贡献奖。全县推新工 作获省一、二、三等奖时,分别奖励奖励县科工局、县统计局 各20、15、10万元,获市一、二、三等奖时,分别奖励县科工 局、县统计局各 15、10、8万元;获省、市级先进单位时,按 层级分别奖励县科工局、县统计局各10、6万元,以上奖励均 可分配到个人,其中主要贡献人员占奖金份额原则上不低于 30%。 

(二)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照一 事一议的原则酌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 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科工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起施行。原有相关奖励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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