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江永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江永县发展开放型经济优惠政策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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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发展开放型经济优惠政策四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力推动江永开放型经济发展,营造更优越的招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江永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税收贡献大的项目、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先进制造产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新能源新材料等工业项目。
(二)现代物流、商贸商务、电子商务、社会公益等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不含文生旅项目、房地产项目、建筑行业项目、种养殖项目、资源性项目、PPP项目、政府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三)现代农业产业项目。
第三条 所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三)与县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
(四)在我县境内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机构或经县政府认可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 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第四条 从2020年起连续5年,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的开放型经济发展基金(创业引导基金、企业孵化基金),今后根据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第五条 凡在我县投资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纳税奖励按本年度实现税收县级留成部分予以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经营。
(一)年纳税50-200万元、201-500万元、501-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标准,前三年分别按60%、70%、80%、90%,后两年分别按20%、30%、40%、50%奖励企业。
(二)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央企、中国名牌、全国驰名商标企业,上市公司、经省或省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本年度实现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奖励给企业。
(三)按照国家、省、市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对年纳税净入库额首次超过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
(五)对新引进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标准,前3年按70%、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落户园区内的企业,水费、电费、通讯和有线电视费、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处理费等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企业自行处理污水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接入企业红线入口处的水、电、讯、有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七条 新投资项目在约定建设期限内依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法定不能减免的外,县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县级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八条 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在创业板、中小板挂牌上市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在主板挂牌上市的,一次性补助400万元。对企业通过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搬迁至江永县内并实现纳税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若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60%以上在江永县内投资的,另行补助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争创品牌,企业发明的专利注册在县内并转化为批量产品,新获国家级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省级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中国免检产品称号的,奖励企业10万元。县内企业牵头制定国际、国家标准获批准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制定行业和地方标准获批准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增资扩能,对企业用于增资扩能项目的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额给予不高于50%比例的专项贴息。同一个企业贷款贴息每年限额3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3年。对实施技术改造的增资扩能项目,投入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后,按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对旧厂房升级改造或者在原用地范围内扩产新建厂房项目的企业,对新增建部分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50万元。
第四章 土地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型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二条 企业购买用地的,须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依法取得。竞得的土地可规划7%用于建设员工居住活动中心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20亩以上且投资强度预计可达到150万元/亩的,可根据其建设进度按照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用于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运输安装。奖励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土地竞拍价款。
第十三条 项目依法取得用地后,须在取得住建部门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工程许可证手续后一个月内动工建设;自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开发面积须达到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投资总额的25%以上。项目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按土地成交价款的1‰每天收取违约金。如超过动工开发期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成交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第五章 厂房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厂房租金补贴及支付方式。企业固定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可租赁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生产。达到每平方米年纳税额在500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3年免租期;前3年按照每年先交后全额奖补的方式,项目方可在缴纳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该项奖补资金。第一年至第二年年底连续两年未达到每平方米年纳税额在500元以上的企业,第3年租金不再进行奖补。
第十五条 搬迁补贴及支付方式。由外地转移来的产业项目、按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须提供与搬运公司签订的协议、发票、搬运物件清单等相关佐证资料,设备搬迁来江永后报县财政、审计部门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共同核准的搬迁补贴款汇入江永项目公司账户或直接汇入搬运公司账户。
第十六条 设备补贴。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全新固定设备投资总额的10%奖补设备补贴。补贴的发放以设备购置清单、设备购置发票、采购合同等为依据。对设备价值有争议的,由第三方评估公司介入评估。企业享受政策支持的设备不得搬离江永县工业园区,享受政策支持的全新设备作为该项目抵押物抵押给政府。
第十七条 装修补贴。厂房装修费用奖补按无尘车间定级和企业投资额大小、产值大小、税收贡献、产业带动情况、科技含量而定。万级无尘车间每平方米奖补100元-200元/㎡,千级无尘车间每平方米奖补400元-600元/㎡,百级无尘车间每平方米奖补800元-1000元/㎡,厂房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厂房无尘车间定级以第三方评估公司检测结果为准。企业租赁园区标准厂房,连续三月停产,终止租赁合同,限期搬迁腾出厂房。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停产搬离的,厂房装修、办公区域装修等资产由政府无偿收回。
第十八条 厂房使用面积的确认。企业须严格规划设计好厂房产线布局,提供车间及设备规划平面图及说明、办公区域布局等文件,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评定,报政府审核认定后,按产线实际需求核定提供厂房面积大小。设备、产线布局要合理、经济、实用。
第六章 外资外贸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对新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且当年有进出口实绩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按每出口1美元(具体以与县商务部门签订的合同为准)匹配0.03元人民币,每进口1美元匹配0.01元人民币的标准匹配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对新引进的生产型外贸企业给予物流补贴,年内实现外贸进出口额10万美元-100万美元、101万美元-500万美元、501万美元-1000万美元、1001万美元-5000万美元、5001万美元-1亿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分别补贴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县工业园的规模以上生产性企业,通过物流公司可核定的从江永县发至长沙、广州、深圳、东莞、桂林的物流运输费用,按照物流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年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企业,经认定后可给予不超过年产值总额0.8%的物流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8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2年。
第七章 人才引进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新入驻江永的年净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五年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标准全额奖励。对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上的,其生活补贴、科研经费、发放的各类奖金,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返回。
第二十三条 对园区企业优秀人才进行奖励。年缴税200-300万元、301-500万元、501-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中层以上技术、管理骨干给予3名、5名、8名、10名的奖励指标,每人每年奖励1万元。
第八章 用工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县职业中专、人社部门免费为新引进企业或项目培训输送员工,乡镇、村(社区)为新引进企业输送员工,所输送的员工与用工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1年以上的,分别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用工企业和输送单位奖励。对企业在人社部门指导下自行培训员工按政策标准给予培训补助。
第二十五条 为新引进企业输送1位员工与用工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1年以上的,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户限奖励一次。
第二十六条 凡在江永园区企业或项目就业的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其子女义务教育期间按照区域划分就近入学;园区企业负责人、项目投资商,中层技术、骨干管理人员的子女可任选一所县属学校就学,任何学校不得拒绝,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
第二十七条 全县各类园区和创业基地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批准后,均可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其中,用工规模在 2000人以上的企业,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 12%执行;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企业,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用工规模在 500 人以下的企业,可以园区或基地为单位统一申请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
第九章 水电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提出的用水申请,一律先行勘测,手续可并行办理,除收取工程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取消。用水量大的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可自办水厂(不得对外营业)。对企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未进排污管网的免收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加大对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以及重点园区电价支持力度,对列入重点引进项目,由县发改局、县科工局等部门配合向市、省政府及有关上级单位提出申请,争取纳入全省大用户直接交易范围。对企业厂区用电产权分界点以上的配电设施建设由电力公司负责。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业基本电费自主选择按容量计费或按需计费。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电、用水,执行居民电价、水价、气价。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及通信网络等要素资源,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园区根据实际需求,逐步建立双电源,保障企业用电。除不可抗力情况确需停电,须提前24小时通知园区及企业。园区企业有新增用水、用电、增容、安装等要求的,自来水、电力部门要实行一对一服务,对提出水、电申请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章 项目引进激励政策
第三十条 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给予奖励(在项目竣工正常投产或运营后):引进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款)的生产型项目落户的,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电子商务类实际到位资金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现代物流类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其他服务型项目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的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所获得的招商中介奖励金,其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得奖者自行申报缴纳。
第三十一条 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配套企业。对龙头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的,按其引进配套企业所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的额度,连续三年奖励龙头企业;给予配套企业连续3年按其所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的额度奖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乡镇引进企业或项目落户县工业园区,从投产之日起,县政府连续三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60%的标准奖励给乡镇。
第三十三条 奖励对象的认定:凡介绍投资者到我县辖区内投资落地项目成功并且经过认定后统一的团体、单位和个人(我县国家机关及在职公职人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奖励对象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填写中介登记表:中介者凭其有效证件及推介项目(中介项目)或引介客商的有关材料到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填写“项目中介登记表”。
(二)我县投资促进事务中心负责对“项目中介登记表”进行审核,情况属实后给予盖章,确认其中介资格。
(三)经过登记审核的中介项目,经审批办理工商注册并在我县税务机关登记后,由投资业主及项目受益地主管部门出具中介者在项目引进过程中所起作用的证明材料。
(四)中介者必须对引介的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促进,直至项目在规定缴资期限内建成投产。
(五)中介费的申领:中介引进的项目动工后,中介者凭审核的“项目中介登记表”、项目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项目证明材料、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等项材料,经我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审核出具兑现进度方案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兑付。
第十一章 服务保障政策
第三十五条 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县政务中心设立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审批,限时办结。
第三十六条 园区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县级相关单位到园区企业检查,必须经县优化办备案、登记,并经分管园区县级领导书面同意。到企业参观、考察、调研,必须经过工业园书面同意,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十七条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会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委、县政府分管开放型经济的县领导为召集人,集中会审研究全县招商引资事宜。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县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奖励)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
第三十九条 对投资额大、带动力强、集聚力强的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商定支持措施。重大产业项目为实际投资额除土地外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签订过正式投资协议,协议中有具体条款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以已签订的协议为准;协议中无具体规定的以及今后签订的投资协议,优惠政策执行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同一项目同一内容符合省市县多项优惠政策时,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只享受最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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