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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双清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时间:2022-06-09 08:56:20|栏目:湖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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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双清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双清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湖南省“三高四新”发展战略,抢抓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和邵阳承接湘西湘南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机遇,坚持创新引领开放崛起,加快推进双清湘中湘西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区、商贸物流集聚区、金融文旅中心的“二区一中心”建设,培育壮大创新主体,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双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双清区企业(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并获批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立并获得院士、博士工作站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补充奖励差额部分。

第二条 支持研发创新投入。支持双清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不低于营收总额5%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获得省级资助金额的30%额度给予支持,不超过5万元。

第三条 支持技术交易。双清区内科研院所、企业发生的技术交易,经市区范围内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点认定后,年度累计登记合同成交额50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累计登记合同成交额的3‰ 给予奖励,同一单位不超过 10万元;对在双清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邵阳分市场签约入驻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年度辅导服务区内企业达成技术交易合同额度的1‰给予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湘交所挂牌。对在双清区注册并进入首发上市程序的企业分三个阶段给予总额100 万元补助。其中,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了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会申报材料并审核后给予 20万元一次性资助;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发行股票上市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挂牌后给予20 万元一次性资助 ;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版挂牌满一年,经营规范的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资助。对于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第五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量提质。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原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复审获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在双清区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且通过区级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在双清区首次形成销售后6个月内销售总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大力推动双清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科技型企业重点发展成为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补充奖励差额部分。

第七条 支持中小企业实施 “两上三化”。为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实施深度“上云上平台”的中小企业,按照企业采购云产品、云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生物领域企业发展。为鼓励医药生产企业研发创新以及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对区内医药生产企业通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前100个品种,每个品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内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使用首(台)套装备。为加强全区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对双清区研发和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且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20%配套支持,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支持标准化建设。对新主持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参与(排名前三位)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主持制订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认为国家级、省级“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人才培育、引进、创业行动。对企业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每人30万元奖补经费资助;该类人才到双清区开办科技企业,给予每人最高100万元奖补经费资助;对该企业(机构)按实缴资本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引进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学术带头人,给予每人10万元奖补经费资助。对获得区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生产能手、经营能手、能工巧匠、农民技术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双清区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且项目不少于3个、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该单位5万元资助;项目不少于2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该单位3万元资助。前述获资助单位须将50%的资助资金以绩效形式奖励给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负责人及成员。

第十三条 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聚焦全区支柱产业发展、特色产业培育和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加快重大科技攻关及应用,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与规模以上企业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对已取得合作成果的双清区企业,按照合作项目已实际发生金额的20%,给予同一企业不超过5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金融创新服务。引导、介绍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到双清区投资的,在项目投资落地后(包含直接投资及与当地机构联合成立各种产业扶持、并购、创投、天使基金),给予引导人或介绍人2‰实际到款额度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辖区内金融机构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获得银行贷款的,按照实际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5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贴息贴保总额不超过5万元,支持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给予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总额的50%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支持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支持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对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给予基地运营管理机构3万元一次性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给予主办单位资助: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50人(含)至100人的,一次性资助2000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100人(含)至200人的,一次性资助3000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超过2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000元;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万元。以上两项同一单位年度内不重复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集聚双清。支持专业型服务机构到双清发展,对新获批或新迁入双清区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费用资助;对新获批或新迁入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5万元一次性建设费用资助。

第十八条 支持各级科学技术奖项。为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积聚,努力营造培养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创新人才队伍创新生态环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技术奖项的企业(含团队及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以最高额为限。 

第十九条 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对在双清区举办全国性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经区政府认可,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举办全省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经区政府认可,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重大项目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会议纪要重点引进项目,按照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金额和周期,给予后续滚动支持。对符合双清区战略布局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和重大贡献者以及表彰奖励事项,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涉及条款与区内现行相关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扶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具体实施细则由双清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商相关部门制订,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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