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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十堰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6-16 09:01:30|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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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十堰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科技创新“四个面向”,围绕全市“一主三大五新”现代产业体系,强主体、搭平台、聚要素、增投入、优生态,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到2025年,全市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构建起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与十堰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创新雨林,主导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主导产业科技创新能力走在全国前列;以打造国家高新区示范样板为目标,高标准建设十堰科技城,形成“襄十随神”科技创新联盟,把十堰建成秦巴科技创新中心;全社会研究与开发经费占GDP比重达2.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突破6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100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50%,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突破500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主要指标力争比2020年翻一番,各项创新指标位居全省前列。

二、主要措施

(一)壮大科技创新主体

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

培育发展一批科技领军企业,做大做强30家龙头企业,优先扶持100家重点企业,滚动培育300家后备高新技术企业。对主城区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科技部新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专项,对经科技部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所在县(市、区)予以奖励。

支持承担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对独立或者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独立或者牵头承担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揭榜制”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10%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获奖金额的等额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获奖金额的50%奖励奖金直接奖给第一申报单位。

着力推进关键技术攻关

聚焦十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围绕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大健康、大生态、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探索建立定向定制、“揭榜制”等研发方式,通过“一事一议”组织开展“揭榜制”项目,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继续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将科技特派员选派、科技对口交流协作等纳入支持范围,在智慧医养、智慧农业、智慧旅游等领域加大重大应用场景项目支持力度。

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

围绕十堰特色产业和科技资源优势,重点建设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整车制造、特鱼农业等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企业建设省级研发机构,到2025年,力争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超过100家,实现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凡纳入省级备案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兑现政策。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二)建设科技创新载体

强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大力支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创新能力强、绩效评价优秀和良好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复审通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20万元。

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加快“双创”平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到2025年新增10家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30万元;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加快科技创新园区建设

加强高新区创新资源配置和产业发展统筹,提高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占比。推行“产业园区+创新孵化器+产业基金+产业联盟”一体化模式。对考评超过历史最高排名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对考评超过历史最高排名或者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支持离岸双创基地建设

支持科技型企业在武汉、北京、上海、重庆等地建立离岸双创基地,对就地集聚人才、项目输入十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离岸双创基地将域外优质产业项目导入十堰主城区加速孵化的,按照落地项目前三年地方财政税收的留存部分全部给予奖励,由市、区两级按照财政体制承担。

加强县域科技创新工作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县(市),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各县(市、区)要健全财政科技经费稳定增长机制,支持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引导企业加大科研经费投入。

(三)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围绕“十四五”发展的重点产业,深入探索“校区+园区+社区”的“三区融合”模式。建立“企业出题、协同攻关、政府补助”的产学研用结合机制,面向产业和企业技术需求,强化组织创新,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改进科研项目资助方式,以“用”为导向,组织一批关键技术研发与攻关。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机构建设

强化技术创新市场导向,加快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构建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绩效考核优秀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加强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支持新产品应用和试用,建立完善创新产品优先使用、审慎监管制度。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科技产品推广应用政策,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服务、关键核心技术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积极参与“双百行动”,择优扶持与专家团队联合技术开发并结题或者通过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我市范围内就地转化的重大项目,按支付专家团队研发费用或者科技成果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集聚

推动实施《十堰市“武当人才卡”实施办法(试行)》,兑现各类持卡人的科研服务政策。深入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对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及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供个性化支持政策。对企业成功引进市外产业研发团队,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和“卡脖子”关键技术领域研究,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择优支持,按实际支付研发费用的25%予以补助,最高100万元。积极培育科技创新战略团队和自主创业战略团队,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团队,每个团队一次性补助20万元。支持企事业单位培育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每年遴选10名领军人才,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科技创新经费支持,连续支持3年。科技创新战略团队、自主创业战略团队、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自主选择创新项目,自主确定技术路线,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

坚持“破四维”和“立新标”并举,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机制,赋予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允许研发团队分享技术股权、管理团队合法持有股权,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创新岗位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一线优秀人才倾斜。发挥“科技副总”、“科技专员”、“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等各类科技人才作用。

落实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17)50号),实施科研经费管理“松绑”,鼓励企业给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兑现科研人员在岗兼职兼薪或者离岗创新创业政策,简化审批备案流程,实行灵活多样的薪酬内部分配、评聘考核方式。利用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创新项目,项目承担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不低于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五)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保障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加大财政科技预算保障力度,建立稳定增长投入机制。优化科技投入结构,把科技投入列为公共财政的支出重点,在年初预算安排和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安排时予以重点保障。加强市财政科技投入统筹,及时足额保障重大平台、重大设施、重大项目的建设运行经费,加大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投入。严格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补助等政策。

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

以十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为抓手,推动科技资源互联互通和科技服务数字化转型。落实“科技创新工业项目可享受地价优惠政策,在确定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政策。大力培育科技服务机构,引进成果交易、科技金融、创业孵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等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科技服务队伍培养力度,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服务队伍。各县(市、区)要开展科经专员培育工作,落实相应工作经费。

推进科技创新与金融深度融合

发挥政府在科技投融资中的引导作用,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股设立各项投资基金,谋划设立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创新科技金融支持模式,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对规模以上或者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信贷利息贴息。完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稳步推进“财政科技创新贷”工作,落实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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