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石排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石排镇关于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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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排镇关于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聚焦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积极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运行稳中有进,打造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石排样本”,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石排镇辖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本措施不予资助范围遵照市、镇使用财政资金对企业进行奖补不予资助范围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石排镇每年安排13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专项扶持 资金实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总额控制,资助比例根据年度实际需要调整。
第五条 石排镇经济发展局负责本措施的实施,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和初审。财政分局负责审核年度预算,根据决策程序核拨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升规上限奖励
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的企业,年度上规、月度上规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7.5万元奖励,次年实现正增长分别再给予最高2.5万元、7.5万元奖励。个体户或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的企业,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次年实现正增长再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
对符合《东莞市关于支持商贸主体达限纳统应统尽统》政策要求并获得市财政支持的批零、住餐、二手车经销商等经营主体,根据上级财政资助额度按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第七条 创新主体培育奖励
在我镇申报且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
第八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
首次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
第九条 规模与效益倍增奖励
首次认定为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第十条 推动数字化转型升级奖励
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根据上级财政资助额度按1∶0.2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奖励
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改资助的企业,根据上级财政资助额度按1∶0.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获得市级技改资助的企业,根据市财政资助额度按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中试验证服务能力提升奖励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或中试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开展工业设计提升产品竞争力奖励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获得工业设计大赛市财政资助的企业,根据上级财政资助额度按1∶0.2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开拓市场重点展会补贴
参加“粤贸全球”目录中的展会且获得省财政资助的企业,每场次给予最高1500元补贴;参加“粤贸全国”目录中的展会且获得市财政资助的企业,每场次给予最高1000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5场次。
第十五条 “东莞优品”质量标杆奖励
获评“东莞优品”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2个产品。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发布申报通知。石排镇经济发展局适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并开展受理工作。企业逾期申报视作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初审。石排镇经济发展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经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拟定奖励名单和金额。
第十八条 公示。拟奖励名单通过石排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的,由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 审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奖励名单,由经济发展局提交石排镇政府工作会议和石排镇党委会议集体审定。
第二十条 拨付资金。审议通过后,由经济发展局办理拨付手续,由财政分局按规定核拨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规定的同一事项或者同一项目已享受石排镇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或就高补差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个别项目奖励额度或者受上级部门要求配套比例发生变化的事项,由经济发展局拟定可行方案报石排镇政府工作会议和石排镇党委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由石排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措施涉及奖补条款的执行范围和申报要求,以当批次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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