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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时间:2024-03-01 09:34:52|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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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加快建设创新坪山、打造未来之城,构建“一产业、两规划、两政策”体系,有效激发坪山区新一轮科技创新发展活力,推动建设具有卓越竞争力的产业新高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坪山特色高新区核心园区,根据《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载体

(一)对在区内获批的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新一代信息技术类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或其分支机构,分别按照上级资助额的50%、40%、30%,给予最高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的配套奖励。

对在区内建设的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新一代信息技术类科技创新载体或其分支机构,对区内产业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二)对引进的市级以上公共服务及管理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的,每年对运营方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资助。

第二条 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一)支持企业以设立奖学金、共建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人才基地等形式开展与本地高校的人才培养合作,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按企业支出成本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联合培养资助。支持区内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区内建设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类实训基地、创新联合体,经区政府同意,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运营支持

(二)鼓励本地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建概念验证、成果转化与技术攻关的联合实验室,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对建设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投入资助。

第三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一)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7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补贴总额最高200万元。(二)鼓励技术输出方在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与非关联主体交易技术合同,对技术输出方按照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最高5%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四条 支持科技奖项

(一)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给予8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均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市科技奖励的,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基数为申请单位(个人)实际获得的上级奖励金额。作为国家、省获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的,资助金额下浮50%,同一项目获得上述多个层级奖项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5万元、2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研发

对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根据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每1000万研发费用给予10元/m资助,最高40元/㎡,资助面积不超过2000㎡。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时间为落户之日起连续36个月,孵化器内企业不受资助时间限制。

第六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

(一)众创空间区级认定资助。对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连续两年每年给予20万元奖励

(二)众创空间上级认定资助。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认定的单位,最高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众创空间运营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进行运营评价,根据运营评价结果,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最多连续资助两年。

(四)科技孵化器区级认定资助。对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连续两年每年给予40万元奖励。

(五)科技孵化器上级认定资助。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单位,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科技孵化器运营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遴选类孵化器进行运营评价,根据运营评价结果,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最多连续资助两年。

第八条 支持科普教育

(一)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资助。对获得区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二)科普教育基地活动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给予主办单位最高5万元活动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创新创业大赛项目

双创大赛产业化项目落地支持。对获得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且在区内经营的企业或获奖后落户区内的项目,予以最高100万元的产业空间相关开支资助,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更高层次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

第十条 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经区政府同意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附则

本政策由区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政策可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本政策与本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政策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除含“经区政府审定或同意”条款外,对其他项目应获资助进行等比例核减。

本政策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每家单位每年可享受该政策的总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区内战略布局,具有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不受本政策条款限制。

本政策自2024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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