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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浮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时间:2023-01-17 09:00:59|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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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浮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云浮新区(云浮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广东省专利条例》,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是指企业合法取得的技术成果和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云浮新区(云浮高新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依规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云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

第三条  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一)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对初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资金;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

(二)鼓励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云浮新区(云浮高新区)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迁移手续后,次年度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三)扶持科技类中介服务机构。对云浮新区(云浮高新区)范围内科技类中介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区内企业新认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第四条  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晋级补差。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晋级补差。

(三)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晋级补差。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晋级补差。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晋级补差。

(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晋级补差。

(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单位在国家、省的奖补基础上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晋级补差。

第五条  加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晋级补差。

(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0万元。晋级补差。

(三)对云浮新区(云浮高新区)范围内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育成载体,当年每孵化出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载体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

第六条  加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一)对名优高新技术产品的奖励。获得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的每项奖励5000元,单个企业年度获得补助资金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对获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奖励。以第一项目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省级科技项目立项并有资金支持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三)对科学技术奖的奖励。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省级突出贡献奖的奖励15万元;获省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奖单位应对项目完成人按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奖金奖励。)

第七条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给予相应奖励(如知识产权为共有,则奖励第一署名单位):

(一)对获得专利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通过PCT(国际专利)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按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奖励。同一单位当年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授权专利资助。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的单位进行奖励,其中金奖分别奖励20万元/个、10万元/个,银奖分别奖励10万元/个、6万元/个,优秀奖分别奖励5万元/个、3万元/个。

(三)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新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5万元。

(四)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八条  奖励程序

新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局每年发布一次奖励申请通知,对上一年度获得的科技成果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奖励。申请企业(单位)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二)立项批文或相关证明文件。

(三)办理专利授权奖励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境)外专利管理机构发出的专利授权通知书和缴费发票原件(提供核对)及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开户账号并加盖公章。

(五)完税凭证复印件。

新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局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初审的结果在云浮新区(云浮高新区)官网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拨付奖励资金。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单位),应自收到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后一年内按申报通知要求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奖励:

(一)成果权属有纠纷未解决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当年有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被撤销专利申请的。

(四)当年受到行政处罚或群众集体投诉且事实清楚,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其他经认定不给予奖励的。

第十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单位)应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新区及相关部门奖励的资格,已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同时从发现有弄虚作假之年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单位),自获得本办法奖励资金之年起5年内迁出云浮新区(云浮高新区)的,需全额退回所获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奖励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市或本区其他同类政策(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3日(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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