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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惠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时间:2022-05-27 09:12:52|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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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一、制定依据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府〔2019〕60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8〕14号)、《关于促进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的意见》(惠市科字〔2018〕212号)、《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修订)》(惠市科字〔2019〕112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不断提升惠城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和奖补措施          (一)惠城区注册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未享受过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有关政策的企业,每家奖励最高10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对当年财政下达的预算总金额进行分配后确定。          (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载体孵化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在孵企业(孵化时间不少于6个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1家奖励该孵化器最高5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对当年财政下达的预算总金额进行分配后确定。  三、审核及奖励          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各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按照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申请通知要求进行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发布奖励扶持申请通知,通知企业在惠城区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hcq.gov.cn/hzhckgxj/gkmlpt/index)最新公告栏查阅和下载。          (二)企业申请:企业按要求填写相应申请表和用款计划,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各级资质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在申请受理截止之日前报送材料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审核: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审核申报企业申请资格。          (四)公示:对通过审核的企业指定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          (五)审批: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程序审批。          (六)拨付资金: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奖励通知,并给予企业奖励经费。  四、管理监督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区领导为组长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负责领导、内设机构、工作人员。  各镇(街道)、区高新园管委会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健全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二)加强资金保障。在年度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优先足额安排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扶持资金预算,以保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并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目标相匹配。          (三)加强管理和监督。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国家、省、市和区审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审计工作。有关企业应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审计检查意见。  五、解释权          本办法由惠州市惠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六、施行日期和时限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为保持政策连续性,2020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本办法。

惠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一、制定依据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府〔2019〕60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8〕14号)、《关于促进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的意见》(惠市科字〔2018〕212号)、《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修订)》(惠市科字〔2019〕112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不断提升惠城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和奖补措施

(一)惠城区注册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未享受过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有关政策的企业,每家奖励最高10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对当年财政下达的预算总金额进行分配后确定。

(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载体孵化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在孵企业(孵化时间不少于6个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1家奖励该孵化器最高5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对当年财政下达的预算总金额进行分配后确定。

三、审核及奖励

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各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按照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申请通知要求进行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发布奖励扶持申请通知,通知企业在惠城区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hcq.gov.cn/hzhckgxj/gkmlpt/index)最新公告栏查阅和下载。

(二)企业申请:企业按要求填写相应申请表和用款计划,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各级资质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在申请受理截止之日前报送材料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审核: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审核申报企业申请资格。

(四)公示:对通过审核的企业指定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

(五)审批: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程序审批。

(六)拨付资金: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奖励通知,并给予企业奖励经费。

四、管理监督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区领导为组长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负责领导、内设机构、工作人员。

各镇(街道)、区高新园管委会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健全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二)加强资金保障。在年度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优先足额安排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扶持资金预算,以保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并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目标相匹配。

(三)加强管理和监督。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国家、省、市和区审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审计工作。有关企业应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审计检查意见。

五、解释权

本办法由惠州市惠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六、施行日期和时限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为保持政策连续性,2020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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