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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政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政和县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时间:2026-03-26 09:19:14|栏目:福建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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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政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政和县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政和县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持续激发企业活力,扩大有效投资,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域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24〕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1.鼓励技术改造。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老旧设备。对当年新购置设备(含技术、软件等)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项目年度设备投资额(以合法票据为准)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政和经济开发区)

2.促进精益管理。对新签约入驻企业投产当年新购置设备(含技术、软件等)500万元(含)以上,且企业车间符合6S管理标准要求,设有封闭式观光通道的,按项目年度设备投资额(以合法票据为准)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政和经济开发区)

3.支持盘活资产。为盘活企业不良固定资产,对以下3类企业,在企业正式投产后给予扶持:一是自行重组成立的新的制造业企业;二是通过购得法院拍卖的不良固定资产,重组成立的新的制造业企业;三是通过收购贷款银行推荐的不良企业后,重组成立的新的制造业企业。(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政和经济开发区)

二、支持企业创新驱动

4.培育科技企业。对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复评通过的规模以上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科技局)

5.鼓励申报专利。对企业单个技术发明投入10万元以上研发经费,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专利证书日期为2025年1月1日起),且与该项发明专利关联的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主营产品销售额30%以上的,给予该项发明专利研发经费30%补助,每家企业单件发明专利奖补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一年发明专利奖补不超过15万元;企业通过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1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加专利奖评选,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省专利特等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6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专利奖外观设计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6.强化标准引领。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提出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列为第一、第二、第三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万元补助。企业标准制定每家企业一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7.鼓励质量评选。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南平市政府质量奖、南平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三、加速企业绿色生产

8.推动绿色制造。鼓励企业对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快清洁绿色转型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政和经济开发区)

9.节约集约用地。对工业企业新建四层(含)以上标准化厂房用于工业制造的,其四层以上部分予以相应奖励(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完成联合验收合格且投入生产),第四层的按每平方米100元奖励给企业,每增建一层每平方米奖励金额增加20元,奖励资金按生产加工设备安装完毕并投入生产的面积计算,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政和经济开发区,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强化企业品牌建设

10.支持参展宣传。支持企业(含工贸企业)参加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的省内、省外展会,每家企业每次参展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茶业发展中心)

11.促进打响品牌。对新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福建省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工信商务局)

五、培育企业做大做强

12.鼓励升规纳统。对当年度新建投产纳统的工业企业,年产值达2000—5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下转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省级新增纳统奖励条件的可叠加享受。对工业企业改(扩、迁)建厂房、改造生产线,按进度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政和经济开发区)

13.发挥金融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对工业企业使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进行转贷不增设约束性条件。鼓励通过股权债权投资、厂房代建、融资租赁等方式,促进企业“轻资产化”运营,助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县国投集团,县政府办,政和金融监管支局)

14.降低物流成本。对年度物流费用分别达100万元、2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年度5万、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六、支持企业开放合作

15.塑造外资吸引优势。新设(含增资)外资项目按年度实际到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对新成立外资企业首次外资到资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政和经济开发区,政和金融监管支局)

16.推动外贸提质增效。支持企业(含工贸企业)参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的境外展会,参展费用2万元(含)以上的,每家每次补贴1万元;参展费用2万元以下的,每家每次补贴0.6万元。对企业(含工贸企业)参投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的10%补贴。(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政和经济开发区,政和金融监管支局)

本措施按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补助事项“就高不就低”原则,由县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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