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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长汀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利用“6·18”平台促进产业做大做强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3-07-25 09:08:46|栏目:福建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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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长汀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利用“6·18”平台促进产业做大做强的暂行规定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利用“6·18”平台  促进产业做大做强的暂行规定

为充分发挥“6·18”平台作用,吸引县内外更多的项目、资本、技术和人才,促进我县产业做大做强,现就我县纺织、机械、农副产品加工三大主导产业,通过“6·18”平台落户我县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税收优惠。通过“6·18”平台引进和落户的企业,自企业项目审批年度起5年内,凡年度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县财政实得部份(其中: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为县财政实得部份)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一定比例由县财政安排资金奖励,作为企业创新基金,扶持企业发展。具体是:10-50万元(含50万元)按25%奖励,50-100万元(含100万元)按30%奖励,100-500万元(含500万元)按35%奖励,500万元以上按40%奖励。企业在年度终了30天内凭入库税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产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拨给。

二、厂房建设补助。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厂房建筑面积5000 m2以上的规模企业投资者,由财政给予厂房建设补助,具体是:单层(钢架式)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助35元/m2;两层以上含两层(钢筋混凝土)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助55元/m2;具有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或经确认,属重大项目、特殊项目的纺纱织布、机械、电子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对产业拉动大的国内销售规模以上企业)厂房验收合格、设备到位后可一次性补助110元/m2。

三、奖励 “6·18”项目成果转化企业。

1、通过“6·18”平台引进和落户的企业。优先提供项目用地指标,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达到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标准,享受"6·18"项目税收优惠外,厂房建设补助及厂区基础设施配套奖励,最高可按企业的实际用地面积计算,以4万元/亩的奖金进行奖励。

2、现有企业需新增厂房的“6·18”成果转化技改项目,优先提供项目用地指标,享受税收优惠和厂房建设补助,最高可按企业的实际用地面积计算,以4万元/亩的奖金进行奖励。

3、现有企业不需新增厂房的“6·18”成果转化技改项目,享受税收优惠。

四、奖励争取到省“6·18”成果转化扶持资金的企业。对于争取到省“6·18”成果转化扶持资金的企业,如实际产生银行贷款,县财政给予银行贷款贴息一年,贴息额度为省下达扶持资金额的30%。待企业投产,经产业主管局、财政局、县发改局认定后给予兑现。

五、安排项目贷款贴息。对省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给予企业奖励补贴部分贷款贴息,2年奖励贴息总额控制50万元以内。

六、奖励新落户长汀的科技中介机构。对新认定并开展正常运作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工程)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新列入并开展正常运作的国家级、省级实验室或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批准设立并开展正常运作的博士科研工作站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新产品进行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确认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八、三大主导产业以外的重大“6·18”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制度。对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其它重大“6·18”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另行给予优惠奖励。

九、凡享受本规定的“6·18”项目,不再重复享受《长汀县鼓励县内外客商来汀投资的优惠规定》(汀政综[2007]61号)。

十、以上规定从文件发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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