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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顺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顺昌县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时间:2023-07-21 10:48:43|栏目:福建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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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顺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顺昌县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顺昌县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有效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实现县委、县政府关于工业发展攻坚战的任务目标,推动我县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设立工业发展基金

每年筹措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产业发展、平台构建、品牌战略实施、新兴产业培育及龙头企业技改创新等方面。

二、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增资扩产

(一)对企业新增税收的奖励。经发改、经信部门备案,并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新增固投10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增资扩产,以该企业前3个年度纳税平均数为基数,自实现销售之日起3个年度内,新增税收县级实得部分的60%,由县财政奖励给该企业。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个企业只享受1次);企业新产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并投入生产的,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3万元(依照科技部门相关认定执行)。

(三)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创建省级科技孵化器、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中心、站、室),对省上认定的省级科技孵化器及以上各类中心给予1次性奖励10万元。对省上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培育重点龙头企业。获得国家级行业龙头企业称号的,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省级行业龙头企业称号的,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从2016年1月1日执行)。

三、对现有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和税收增长的奖励

(五)产值增长奖励。按照分档奖励办法,对完成全年增收目标产值且做好统计台账及联网直报工作的规上工业企业,按档次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5-10亿元(含5亿元)、1-5亿元(含1亿元)和亿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由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励。

(六)税收增长奖励。对税收当年净500万元以上、增长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奖励。

  上述2项与增资扩产新增税收等奖励不重复。

四、鼓励规模工业企业发展

(七)规下工业企业入统规上工业企业

1. 以该企业入统前3个年度纳税平均数为基数,入统规上工业企业后,3个年度内新增税收县级实得部分的6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

2. 根据“扶大扶强”精神,发改、经信、财政、林业、农业、科技等部门为工业企业争取申报项目资金的,原则上必须是规上工业企业。

3. 列为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小企业帮扶基金和顺昌县帮扶基金的政策扶持对象。

4. 依法支持办理农转用、租转用等用地手续。

5. 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支持规上工业企业统计队伍建设,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补助。

(八)新建入统规模工业企业。新建投产入统的规上工业企业,除享受规下工业企业入统规上工业企业的政策外,按年销售产值2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五、企业挂牌上市奖励

(八)实施财政资金奖励。从顺昌县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对符合上市(挂牌“新三版”)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除享受省、市有关扶持政策外,我县再给予以下补助和奖励。

1. 对改制上市企业的奖励。企业改制上市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2. 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定向发行融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

(九)实施纳税贡献奖励

1. 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和挂牌“新三板”后备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为真实体现前一年企业盈利水平,自查自纠、自行补报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用于补助企业改制上市,其中50%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时兑现,剩余50%在企业上市(挂牌)后兑现。

2. “后备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资产增值按税法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其中50%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时兑现,剩余50%在企业上市(挂牌)后兑现。

3. “后备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其中50%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时兑现,剩余50%在企业上市(挂牌)后兑现。

4. 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报省监管局列入辅导备案后的一年内,股东分红所得税及企业新增所得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全额用于补助企业改制上市费用。一旦企业上市后,该项政策自动停止执行。

5. 企业挂牌“新三板”当年起,以上年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按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期限3年。

6. “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企业股东在本县内减持法人股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六、商标品牌奖励

(十一)从2016年1月1日起或有效期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的,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南平市知名商标、境外注册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一商标在多国成功注册的,只享受一次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中国质量奖提名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福建省质量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南平市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二)同一商标、产品同一年内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称号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同一企业获得两项以上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第二项起每项奖励5万元;对同一企业获得两项以上省级荣誉称号的,第二项起每项奖励3万元;对同一企业获得两项以上市级荣誉称号的,第二项起每项奖励1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县级财政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七、专利发明奖励

(十四)对本县获得国内外专利的单位或个人实行一次性定额奖励,对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0.3万元奖励;对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0.1万元奖励。

(十五)经省知识产权局认定,购买转让发明专利10万元以下每项给予0.5万元奖励,10万元以上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

(十六)获得省、市专利奖的项目和产品,除享受省、市有关政策外,我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的给予6万元奖励、一等奖的给予4万元奖励、二等奖的给予3万元奖励、三等奖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南平市专利奖一等奖的给予3万元奖励、二等奖的给予2万元奖励、三等奖的给予1万元奖励。

八、其他

(十七)符合我县产业政策且属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企业高管和高层次技术人才在我县工作的,将按省、市、县有关政策予以兑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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