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濉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濉溪县推进创新型县建设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快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工作会议精神,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强力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县建设,更好促进濉溪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科技创新政策
(一)支持创新主体发展
1.培育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分两年支付,每年支付10万元;对重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组织专家对当年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企除外)的高成长性进行评审,前10名给予3万元奖励,11-20名给予2万元奖励。
2.发展科技服务业。对当年月度纳统和年度纳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入统计库后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速超过20%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3.支持企业“两清零”。 对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省反馈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完成研发活动清零的奖励1万元,其中20%用于奖励报表填报人;对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省反馈企业研发机构清零的奖励5万元,其中20%用于奖励研发机构团队及报表填报人。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4.支持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备案)的省实验室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省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省企业研发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市新型研发机构、市产业研究院、市重点实验室,并经市绩效评价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企业研发中心,并经市绩效评价合格的给予5万元奖励。
5.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
6.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设。对新通过省级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资助。
7.支持研发飞地建设。在市外建立研发机构、专家工作站等研发飞地,经市级认定的,给予5万元资助。
(三)支持创新能力提升
8.支持科技计划项目。鼓励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国家级资助额的40%、省级资助额的30%,分别给予获得资助的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补助。
9.支持科学技术创新。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合作等奖项的一、二、三等奖第一项目完成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以上奖金30%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团队)。鼓励企业参加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以上奖金20%用于奖励参赛人员;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以上奖金20%用于奖励参赛人员;对获得市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以上奖金20%用于奖励参赛人员。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0.支持科技成果交易。企业购买先进科技成果,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获得省级补助的,给予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20万元。
11.鼓励技术合同登记。企业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的技术合同,按合同交易额给予一定奖励。年度累计交易额在500(含)-1000万元、1000(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单项合同实际支付额不低于该合同金额10%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科技成果超过10项的奖励0.5万元,超过20项的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万元。
(五)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
12.支持特派员工作站(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首次备案的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经省考核优秀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备案的省科技特派团,给予省资助金额1:1配套支持。
二、附则
(一)资助奖励申请和审核
1.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资助奖励申请由县科技局负责受理。
3.对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B、C的企业,符合支持条件的,分别按照100%、90%、80%兑现支持资金;评价结果为D的企业,不予政策资金支持。
4.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按照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办理资助奖励申请(享受免申即享的另行规定)。当年不申请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不予申报。
5.资助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县科技局负责初审,再由政府组织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工信局、县市场局、县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部门审核。对审核结果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落实兑现。
(二)资金安排和资助奖励范围
6.设立濉溪县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每年县财政安排3000万元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用于落实政策兑现、实施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企业研学、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开展科技创新人才培训等。
7.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资金用于奖励科技型企业、创新平台、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科技成果、科技项目、科技服务机构以及支付其他相关科技创新活动费用。
(三)资助奖励监督
8.申报单位和所属管理部门严格审核把关申请材料,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资助奖励资金。
(四)其他
9.本政策所述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在我县继续享受资助奖励。上级新增创新事项,未在本政策中列述的,提请县政府研究后给予资助奖励。上级有明确配套要求的,按上级政策要求予以支持。本政策条款与濉溪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或交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10.本政策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11.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濉溪县支持创新型县建设若干政策》(濉政〔202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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