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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颍州区科技创新奖励(补助)办法

时间:2022-11-25 09:22:40|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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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颍州区科技创新奖励(补助)办法

为健全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科技创新积极性,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颍州,根据阜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阜发〔2014〕7号)精神,结合颍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补助)对象

颍州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申报科技创新奖励(补助):

(一)列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

(二)经批准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

(三)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创新载体的;

(四)获各类专利受理及发明专利授权的;

(五)科技成果通过上级有权部门鉴定或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六)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

(七)产学研合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八)符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

二、奖励(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新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星火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863”“973”科技攻关等各类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重大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等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且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博士)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1.5%以上企业购置研发项目所需关键仪器设备,单台价值5万元以上的,区财政按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入网仪器设备的,按年度租用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培育发展众创空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工厂、创客空间、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并按实际在孵企业数每家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在孵企业毕业后在我区落户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奖励给孵化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设立区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100万元。对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凭受理通知书和缴费发票原件),经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核实后给予0.3万元资助奖励;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凭证书原件),经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每件分别资助0.3万元、0.1万元、0.05万元;对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对全年授权专利20件(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少于10件)以上的企业,再奖励5万元;获国家级、省级专利金奖的,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对通过国家(部)级、省(厅)级、市(局)级经济类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实际支出50万元以上的项目,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效益的,根据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数,按照3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给予1:1配套奖励,并逐步提高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奖金额度。

(六)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被省科技厅列入高企培育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获批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2万元奖励。

(七)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的研发项目,技术合作经费由区财政按2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来我区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其在我区企业股份不低于20%的),区财政出资参股500万元-100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我区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评估价值的50-70%折算成技术股份;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我区获得的个人奖励,经税务部门审核,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联盟牵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八)首次认证为国家级、省级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首次认证为国家、省、市“两化融合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九)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3万元、1万元。

(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当年技术改造投资达到300-1000万元的,按项目投入的3%给予补助;达到1000-3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按项目投入的4%给予补助;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按项目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十一)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三、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区科技、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负责科技创新奖励(补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具体负责区科技创新奖励(补助)的日常工作。

区科技创新奖励(补助)每年度评审一次。由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区科技局提出相关奖项申请,区科技创新办公室对申报奖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补助)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补助)。

四、经费安排及管理

区科技创新奖励(补助)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奖励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凡因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扶持奖励资金,取消相关待遇。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内容如与其他政策重复,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三)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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