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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亳州高新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时间:2024-04-11 10:38:56|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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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亳州高新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亳州高新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皖北“两个加快”和市委“六一战略”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创新驱动效能提升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企业进行奖励。

研发投入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增幅在15%以上的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10%给予奖励;增幅在10%至15%的企业减半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按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在我区落户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研发费用归集、科技型企业认定、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合同登记等工作,采取评分制考核奖励,当年该项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企业购买沪苏浙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实行转移转化的,500万元以上的合同经备案后给予当年实际支出的5%奖励,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3.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高新区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或研发机构分中心,开展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三)鼓励科技企业梯队培育。

1.对新增的规上和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复审和从亳州市外整体搬迁至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科技型领军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领军企业自享受政策起存续时间不少于3年)。

2.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园、创新园等载体每培育成功或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5000元奖励,当年单个载体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万元。

(四)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1.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奖励。绩效评价中,省级及以上“优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10万元。

2.对新组建的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研发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绩效评价中,省级及以上“优秀”平台奖励10万元,市级“优秀”平台奖励5万元。

3.对新组建的省备案院士工作站、产业研究院、概念验证中心及中试基地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五)支持企业独立或联合创新。

1.企业自主或联合国内外科研院所参与国家、省、市竞争性项目,对立项成功的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配套奖补资金。

2.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市级研发计划(自筹经费)项目,验收通过经遴选后按照研发投入的5%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促进商贸业提质扩容

(一)支持企业增收增效。

1.批发企业(个体):

销售额10亿元及以上,零售额占比5%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销售额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零售额占比8%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销售额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零售额占比10%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2.零售企业(个体):

销售额2亿元及以上的,增幅达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增幅达10%的给予8万元奖励;

销售额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增幅达20%的给予8万元奖励,增幅达15%的给予6万元奖励;

销售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增幅达30%的给予6万元奖励,增幅达25%的给予4万元奖励;

销售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增幅40%的,给予4万元奖励,增幅35%的,给予2万元奖励。

3.住宿餐饮企业(个体):

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增幅达到25%的,给予5万元奖励,增幅达40%的,给予8万元奖励;

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增幅达30%的给予3万元奖励,增幅50%的给予5万元奖励;

营业收入达500万元(含500万元),增幅达50%的,给予3万元奖励,增幅达80%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入库纳统。

首次入限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与上年相比累计销售额保持正增长的,企业奖励10万元个体奖励5万元。

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等企业服务主体,每培育并成功入库1家成长性良好的限上商业,给予相关企业服务主体2000元奖励,单个企业服务主体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支持进出口企业加快发展。

1.当年进出口实现正增长的企业:

年进出口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年进出口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年进出口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3000万美元及以上,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针对6500万美元及以上且正增长的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

2.对年进出口总额在高新区排名前3名的企业按照由高到低原则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第1条、第2条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3.对进出口额实现正增长且达到3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商业银行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不超过30%贷款贴息,单个企业贷款贴息不超过10万元。

4.对进出口额实现正增长且达到3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出口信用保险、资信调查费、国际产品认证给予补贴(除去省、市补贴后的自费部分),单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

5.对参加境内国际贸易展会且实际产生订单达到5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不超过2个展位(或光地20平方米以内)、且展位费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参加境内国际贸易展会的企业已经享受市级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四)促进外商投资。

围绕现代中医药、白酒及保健酒、高端绿色食品、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轻纺服饰、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根据外商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经评价认定后,对商务部口径实际使用外资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1元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三、附则

1.本政策原则上支持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我区、能够配合主管部门完成统计调查及其它相关统计报表的企业(个体)。

2.本政策支持依法经营、纳税、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或单位,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予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亳州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需要区级配套(或共担)的政策资金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同一奖补事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4.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外资外贸政策与本政策不同时享受。

5.本政策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2年;本政策实施后,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停止执行。实施过程中,上级如有新的政策出台,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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