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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10-11 09:20:59|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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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建设“五个埇桥”提供科技支持和智力支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埇桥区设立每年2000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创新型县区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团队、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扶贫项目、科技信息平台搭建和后期维护等支持科技创新的各类活动。

一、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 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从区外整体迁到埇桥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奖励。对首次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加强依法依规统计,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当年高新产值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高新产值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2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二、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2. 省财政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上各项,在获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区一次性按30%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省财政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按市奖励资金的30%予以配套支持。

对新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 对新获批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10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按省奖励资金的60%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按省奖励资金的60%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审、省审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按省奖励资金的60%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林)业综合试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按省奖励资金的60%予以支持。

4. 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特色产业基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5. 建立科技信息平台,并每年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拿出相应资金用于科技信息平台搭建与后期维护费用。

三、支持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鼓励创新创业

6. 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成熟并能在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形成销售收入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埇桥区创新创业,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等方式,对照市级高层次人才团队的等次,给予A级300万元、B级200万元、C级100万元支持。对省政府审定并给予支持的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按省扶持资金的50%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继续给予支持。区政府授权宿州市埇桥区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区财政资金出资人,负责尽职调查、决策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具体事宜。

7. 对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每年给予生活补助20万元;从境外引进博士以上学历,审核后每年给予生活补助15万元;博士研究生每年给予生活补助5万元。对区外引进的在我区规模以上企业从事研发或在关键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才,经科技部门和企业共同认定,给予项目实施期间每人2000元/月的生活补助。

8. 支持人才智力扶贫。根据需要,每年选派若干名区级科技特派员,为贫困村提供人才支持和科技服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每人发放5000元补助。对经备案的省级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奖励。

9.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区给予  1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区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对落户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或团队,给予1万元的启动资金并给予孵化期内(不超过2年)使用面积租金30%的补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引进创客创业项目,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每入驻一户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补2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推荐入住创客创业项目参加国家、省、市创业大赛,按照大赛级别及获奖名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创客项目分别给予以下奖励:省部级及以上第一等次给予10万元,第二等次给予5万元,其他等次给予2万元奖励;对市厅级第一等次给予5万元,第二等次给予2万元,其他等次给予1万元奖励。

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10. 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每项给予最低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市专利奖的,区给予市级等额奖励。

五、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11. 对我区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实际支出2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按照2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鼓励企业以项目合作、联合攻关、课题招标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的研发项目,技术合作经费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区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成功登记省级科技成果,每一项奖励企业0.2万元。对登记的科技成果,按照成果转化实现的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成功完成技术合同登记,每一项奖励企业0.1万元。

12.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区财政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助。

13. 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区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区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

六、支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

14. 依法依规进行研发经费投入统计。每年对纳入研发经费投入统计且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按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6%、8%、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由市和区各按50%予以奖励。

15.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区财政给予不超过10%的研发投入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区支持经费不超过250万元。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按当年下拨经费到账额的10%比例予以配套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省对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评估情况,区财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区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

七、设立科技项目管理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专项资金

16. 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设立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经费,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和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审核等费用开支。

17. 对已在我区注册或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辅导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级推荐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材料费补助(材料费包括高企申报书和审计材料费用。科技服务机构不可向企业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每成功申报一家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成功申报超过4家,每超过一家奖励2万元。帮助企业成功登记省级科技成果,每一项奖励科技服务机构0.1万元。帮助企业成功完成技术合同登记,每一项奖励科技服务机构0.2万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埇桥区推进科技创新与应用工作奖励资助办法(试行)》(埇办发〔2014〕12号)、《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强区工作的若干意见》(埇办发〔2016〕51号)、《宿州市埇桥区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埇政秘〔2017〕83号)同步废止。具体事宜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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