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如有高企申报、高企迁移、高企贴息需求的企业/中介机构,欢迎电联:15915898572(同微信)
企业资质服务

安徽高企政策

当前位置: 主页 > 高企奖励政策 > 安徽高企政策

[废止]六安市舒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舒城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8-01 09:02:55|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 商标注册

六安市舒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舒城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舒城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4〕31号)要求,按照市、县创新驱动发展资金4:6配套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围绕省市县主导产业,按照企业投入为主、市县联动、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仪器设备的购置、租用,科技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

第二章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奖励

第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9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4万元、12万元、6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180万元、18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80万元、18万元、6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的奖励,对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对新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2万元的奖励,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1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08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8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给予6万元的奖励;专利已产业化,且纳税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国家和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水稻、小麦)分别给予每个12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按企业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确定,排序1-10名的,每个奖励6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奖励36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奖励18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新产品给予6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企业承担的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按国家、省下拨经费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我县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购置、租用科学仪器设备补助

第八条 对下列企业和研发机构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9%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12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一)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术为主的综合实力市内领先、行业一流的骨干企业;

(二)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县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九条 对租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度租金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8万元。租用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且单台价格在5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须被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且租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是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

第四章 支持科技平台建设

第十条 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2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2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省、市、县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12万元、6万元、2万元的奖励;每年对考评优秀的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奖励2万元;对开展产学研合作成效明显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给予60万元、18万元的奖励;对新注册的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4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扶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第十三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来我县兼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职务发明、专利转让等活动;鼓励省外或境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县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

上述科技人员和科技团队来我县创新创业的,比照县招商引资有关政策和省、市创新驱动办法予以支持。并在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提供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为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子女的社会保险、就业、就学提供便捷服务。

第六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或补助的企业、单位每年按照县科技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科技局。

第十五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农业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各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或补助建议,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拨付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评,县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凡实名举报套取财政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科技管理部门奖励举报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县已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重复部分,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专利申请资助及专利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舒政〔2010〕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滁州市天长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栏    目:安徽高企政策

下一篇:淮南市寿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寿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标题:[废止]六安市舒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舒城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地址:https://www.gqrdw.com/anhui/1836.html

高企新闻资讯 | 高企申报教程 | 高企材料下载 | 高企奖励政策 | 高企申报通知 | 高企认定名单

重要申明:本站所有政策文件、认定文件均来源于政府相关网站,然政策具有时效性,如不清楚是否最新政策,请咨询在线客服或当地相关部门。

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任何非本站因素导致的法律后果,本站均不负任何责任。

联系QQ:1123162087 | 邮箱:1123162087@qq.com

Copyright © 2022-2023 潮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2013427号

本站总访问量次 | 本站访客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