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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亳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时间:2022-06-24 09:05:07|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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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亳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亳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亳发〔2016〕21号)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1. 对新建的省备案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2. 对我市企业、研发机构、高校院所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新获认定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试点)联盟,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3. 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4. 对新组建备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5. 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实验室,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

6. 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

7. 对新通过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二、支持科技重大专项

8. 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的,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 对争取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项目、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等项目的,给予不超过国家下拨到账经费10%的补助。

三、支持专利创造、保护和应用

10.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1.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12.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13. 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补助额度国内最高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4.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担保费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5. 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16. 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17. 对帮助我市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的代理机构,一个年度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达到5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8. 对上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第一引荐人1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在我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19. 对我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我市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该科技成果所有权之日起一年内,产业化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0. 高校院所与企业在2017年以后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该企业纳入省绩效考核并获得优秀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五、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21. 对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在市外单独设立、共建或收购技术转移中心、研发中心、离岸孵化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

22. 支持我市企业在市外单独设立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合办技术转移中心、离岸孵化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企业对新型研发机构首次投入不高于50%的补助。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绩效管理,依据绩效情况,每年给予每个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发明专利纳入我市统计的,按我市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额度标准给予资助和奖励。新型研发机构所获得的科技成果在我市企业转化的,自获得该科技成果所有权之日起一年内, 产业化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省内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省绩效考核并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七、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23.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24. 对上一年度新纳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企业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25. 对首次升格为规模以上且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26. 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研发投入5%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企业研发投入统计联络员个人0.2万元奖励。

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27.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28. 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在省补助范围内的险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29. 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机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30.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机构每年帮助我市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31.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基础工作的科技专员每年给予0.1万元补助。

32. 对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3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层2万元奖励,增幅每提高2个百分点,增加奖励0.5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33. 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

34. 对新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35. 对农业高校院所与市(县)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十、支持荣誉称号奖

36. 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37. 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8. 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9.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国家、省奖励资金同等额度给予第一完成单位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40. 对获得由科技部等部委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徽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和0.5万元奖励,同时获得国家、省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奖励额度取上限。

政策第二条款“支持科技重大专项”所需资金采取“借转补”方式兑现,市级项目由市财政按资金支持标准统筹安排,县区项目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余条款均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兑现,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重复享受,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要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兑现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计算,凡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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