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阳泉市城区科技创新奖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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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当年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等负面清单事项的企事业单位不予奖补;存在科研诚信不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奖补;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奖补。
第二章 奖补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通过一次奖励5万元。优化规模以上企业群体结构,实施升规纳统奖励,促进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升级为规上企业,首次入库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四条 支持“双创”服务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中试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市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第五条 推进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获批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获批立项建设的厅市共建省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经认定的新建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建站补助,分3年补助到位。对新获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建站(基地)补助30万元、2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对中小微企业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山西赛区)决赛奖项以及级别相当、影响力较大的赛事奖项的,根据获奖级别奖励2—5万元。对积极参展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高交会)、进出口交易会等大型博览会,并展出具有竞争优势的核心产品的企业最高补助1万元。
第七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和引导企业申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列为各级成果转化项目并结题的最高奖补10万元。对获得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国家级奖项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奖励。
第八条 鼓励产学研合作。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加速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申报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鼓励省校合作“12大基地”建设,对新建的高校科研平台延伸基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一次性奖励1万元。鼓励企业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运行良好且成效显著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3万元,用于联盟持续开展创新工作。
第九条 促进技术交易活动。对企业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且通过山西省技术合同登记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总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推进科技创新券使用。鼓励中小微企业使用创新券,每家企业每年按创新券补助总额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 积极支持农业农村科技创新。对引进应用高新技术建立的智慧农业、园区农业、休闲农业、创意农业等新业态,最高奖励5万元。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共建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依据绩效情况,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落实《城区农村科技特派员工程实施办法》,对聘期内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按每人每年6000元支付劳务补助费,对考核合格的科技特派员按每人每年5000元支付劳务补助费。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携带先进技术、科研成果来我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创业团队,经项目绩效考核,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鼓励青年人才开展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通过“人才+项目”支持模式,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事前资助。
第十三条 推动科普基地建设。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大科技创新政策宣传,强化省级科普基地培育建设及能力提升,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少年科普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养。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普基地一次性奖励2万元,鼓励全社会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奖补评审
第十四条 成立城区科技创新奖补评审组,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奖补的申报、标准认定和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奖补评审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人才办、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等相关负责人担任。评审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科技局局长兼任。
第十六条 评审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区科技创新奖补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评审组负责对奖补主体和奖补资金进行终审确定。
第十七条 评审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进行评审时,应综合考虑奖补对象科技成果是否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等贡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严谨。
第十八条 以上政策对同一企业、同一领域、同一细项,已获得区级其它配套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已经享受“一事一议”特殊扶持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享受同一类的普惠性扶持政策。
第四章 奖补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区科技创新奖补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同时提供相关批准文件、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等复印件。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奖补资格,并全额追回奖补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科技创新奖补。
第二十条 评审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情况进行受理、汇总、初审,并按程序提请区科技创新奖补评审组会议研究审核决定,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异议处理。评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科技领域相关专家参与评审,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按预算安排和区科技创新奖补评审组会议审定的主体和金额,将资金使用报请区政府批准,经批准后进行拨付资金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如本办法相关条款内容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
阳泉市城区科学技术局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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