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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示范区晋中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修订版)

时间:2025-11-27 09:53:21|栏目:山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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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示范区晋中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修订版)

示范区晋中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高地,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转化,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范围内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晋中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及其总部和各类创新组织机构。

第三条 科技创新扶持资金是由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奖励企业开展的各类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等.

第二章 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条 对国内重大科技创新主体(载体)在我区新(扩)建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且对开发区产业升级、产业链促进重大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重要作用、积极作用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企业技术创新费用200-1000万元,对符合新质生产力要求的重大项目给予更大支持。

第五条 由企业、中试基地、研发机构在我区示范推广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认定的省级以上先进技术转化基地,给予不超过总投资15%,最高500万元扶持,专项用于研发投入补贴。

第六条 对企业通过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区内转化、产业化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100万元。

第七条 对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包含研发团队、校企合作、高校科技成果)进行扶持。包含人才、研发活动等的扶持,经企业申请一次性给予上年度已支出上述范围内费用10%的经费补助,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强化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在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通过企业申请、专家论证等评审程序,选定一批由企业、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的中试熟化项目,按其研发活动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厂房、基建工程投入)及投资额到位进度、项目进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最高500万元的引导支持。

第九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已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经国家工信部火炬中心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第三章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第十条 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给予国家拨款额3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总额;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给予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总额。同一项目已享受开发区扶持的,不再重复配套扶持。

第十一条 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给予第一完成单位(个人)奖励,特等奖1000万元,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2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资料被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凡推荐到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的企业,晋中开发区次年给予每次每户企业1万元资助。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首次(或非连续二次)通过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连续二次以上(含连续二次)通过认定奖励20万元。(与上款不重复享受)对省商务厅考核晋中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指标作出贡献,且不符合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助条件的企业,考核结果公布确认后给予每次每户企业1万元奖励。对从未申请并享受过我区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奖励的,且在上年底属晋中开发区内有效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可申请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面向市场需求,建立企业申报、政府审核的科技项目普惠性扶持新模式,按照“扶持资金额-企业科技研发费用x扶持比例”的方式给予扶持。企业科技研发费用(R&D)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扶持比例以开发区当年公布数为准:

第四章 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四条 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对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扶持;认定为省级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已申请备案或认定的有效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且未在我区享受过相关平台奖励的,次年可申请领取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配套扶持,省级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配套扶持。

第十五条 支持校地、校企共建科研平台。扶持以科研平台建设投入费用为标准(不包括土地、厂房、基建工程投入),经企业申请按上年度已支出费用的10%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最高100 万元。

第五章 促进创新创业载体发展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的,奖励50万元,其中,第一年认定给予奖励3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认定部门评价(复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认定给予奖励10万元,在认定(备案)部门未取消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创新创业载体提升创新服务能力。上年度经国家认定(备案)部门对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A)、良好(B)的分别给予其运营单位50万元、3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组织入驻企业开展各类创业培训和非营利性创业创新活动,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双创基地,国家级给予每家每年20万元补贴;省级给予每家每年10万元补贴。

第十九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双创基地在孵企业参加科技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双创大赛名次的,一等奖给予30万元,二等奖给予20万元,三等奖给子15万元,优秀奖给子10万元。获得省级双创大赛名次的,一等奖给予10万元,二等奖给予5万元,三等奖给予3万元,优秀奖给予1万元。同一企业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出台的其他科技创新扶持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扶持政策与我区已出台的其他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22日起施行(涉及2023年1月1日至施行之日期间的有关兑现扶持,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月5日。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示范区晋中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的通知》(综示晋开管发(202211号)《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修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综示晋开管函〔202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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