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办理搬迁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受理时间
省高企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常年受理各市、县(市)、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统一报送的异地搬迁备案申请,视各地上报情况,原则上每月办理一批异地搬迁备案工作。
由于异地搬迁(省外高企迁入)自推荐上报至公示一般需要3个月时间,请计划在本年内完成迁入手续办理的高企务必于9月中旬前整体迁入。
申请条件
经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认定机构认定或认可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向我区申请异地搬迁备案。
1、企业注册地址在江苏省以外的地区;
2、属于三年有效认定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具体日期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企业能够按时完成整体迁移至无锡高新区(新吴区)。
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备案申请书。
2、原认定机构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搬迁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申请流程
1、企业填报。申请异地搬迁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模块按要求填报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并线上提交到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同时,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申请书》(附件2,签字、盖章、填写日期),连同附件1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一式四份)提交至对应的街道(园区)或招商部门(联系方式见文末)。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2、地方审核与汇总。经街道(园区)或招商部门确认企业完成整体搬迁后,报区科技局提请现场核查,区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按照《关于对办理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加强审核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0〕7 号)有关要求,对迁入企业进行全面现场核实。经核实后符合规定的,汇总填写《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3)。
3、材料报送。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正式行文出具提请相关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企业属于《工作指引》中“整体迁移”的情况,符合《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加盖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公章)。上报文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推荐上报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和企业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4、审核公告。省高企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异地搬迁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地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异地搬迁条件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报全国高企认定管理部门备案并公告,重新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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