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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变“劳务费”,高新技术企业被查!

时间:2022-10-21 09:36:50|栏目:高企新闻资讯|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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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变“劳务费”,高新技术企业被查!

案例分析

某地方税务局对A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情况纳税评估时发现,三年来A公司销售额以每年20%的比例增长,所得税税负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其他各项纳税评估指标较好。

但是,A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研发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及“本年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个指标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特征,由此让税务人员产生疑惑。

税务人员通过核查发现A企业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

提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一般情况下,在职人员的报酬计入“工资薪金”,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的报酬计入“劳务费”。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但不管在职人员、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若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以上的,应归入企业的职工总数。

因此,虽然A公司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达到减少职工总数的目的,但根据法规的规定,甲公司以“劳务费”支付的报酬的人员,若符合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规定的,也应计入职工总数的范畴。劳务费是个坑,不是想开就能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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