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宁化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宁化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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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了鼓励和吸引投资,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宁化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通过投资建设、购买或者租赁厂房进行工业制造的企业,适用本措施。
二、扶持措施
(一)鼓励企业创新
积极培育优质企业,鼓励企业申报专精特新、高新技术、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名单、制造业单项冠军、“独角兽”“瞪羚”、数据安全标杆、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标杆等称号认定,对于新认定国家、省级、市级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县级资金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复核通过的,按减半奖励。
(二)鼓励创建平台
加大优质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等称号认定,对于新认定国家、省级、市级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县级资金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复核通过的,按减半奖励。
(三)鼓励技改提升
鼓励企业开展机器换工技术改造,使用数控机床、自动化生产装配线等智能化制造装备,推进生产线数字化改造。对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福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名单的,给予企业不超过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于申请技改贷项目,按实际投放贷款年化利率1%贴息配套县级奖励资金,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享受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科技研发
对已建立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当年研发费用同比增长不低于10%的,按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5%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研发费用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核定,以已付款的正式发票(不含增值税部分)及付款凭证为依据。
(五)鼓励产品展销
对参加产品展销会的,按参展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6万元。对组织召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会议或产品推介活动,参加企业超过15家的,按参展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场租费、交通费、展品运输费。
(六)鼓励产品展示
鼓励企业建设产品多功能展示平台,通过实物展示、互动体验、多媒体演示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展现企业的文化理念、发展历程、技术实力和产品特色,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对新建产品展示平台的,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企业补助,给予单个企业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实际投入费用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核定,以已付款的正式发票(不含增值税部分)及付款凭证为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宁化县人民政府设立1000万元支持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二)工业用地保障
供地价格。城南工业园、新材料产业园、安全应急产业园等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为每亩10万元。莲塘食品加工园、陶瓷产业园等开发区管辖内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为每亩8万元。园区外土地出让底价为每亩6万元。以上工业用地挂牌价格皆应不低于土地评估价格。
供地规模。对用地面积10亩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引导租赁或购买园区内标准厂房。对用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项目,原则上根据投资总额和建设进度,分期供地。
供地方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50年。
园区工业用地在完成“五通一平”(通路、通电、通水、通气、通讯和土地平整)后出让。
园区外工业用地由属地乡镇政府、华侨农场收储并负责项目用地的征迁、报批工作,以现状出让(政策规定除外)。项目用地挂牌出让价格,以土地评估价格为依据(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项目征迁单位根据征迁、报批成本审核把关),评估价格低于6万元/亩(含6万元/亩)的按6万元/亩出让,高于6万元/亩的按实际评估价出让。
(三)“五通一平”保障
通路、通电、通水、通气、通讯。园区企业的进出道路由政府按照规划出资修建至企业厂区的红线;供电线路、供水、供气主管道由供电部门、供水、供气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敷设至企业厂区的红线;通信、宽带、有线电视等线路,由通讯和广电部门按照规划接入企业指定的终端机,收费按城区用户标准执行。
土地平整。园区内的地块由政府按照规划(空间规划和控制详规)标高负责平整后出让。
(四)项目代办服务保障
对新落地项目,由招商引资牵头单位安排一名领导挂包服务,协调解决企业注册、办证、项目建设,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
(五)教育入学保障
对落地建设或者租赁厂房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学,按政策享受与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同等待遇。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中注明的股东、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及高级以上职称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7月上旬,企业提出入学需求后,由县工信局、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县教育局协商安排入学。企业的其他员工,任职一年以上的,持用工合同和户籍证明,可按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原则,按照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待遇安排入学。
(六)落地项目奖励
对新引进落地的项目,给予招商引资牵头单位经费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另行出台。
(七)项目培育奖励
各项目所在地政府要加大项目服务力度,对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库的,给予项目所在地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家;若第二年出现退库的,奖励按全额追回;若第二年出现产值负增长的,奖励按50%追回。对生产运行稳定、保持规上纳统的,给予项目所在地政府2000元/年/家的奖励。
四、附则
(一)扶持措施兑现
企业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政府或项目招引牵头单位初审后,园区外和园区内的企业分别由县工信局和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核实认定,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宁化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发布实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宁化县促进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宁政文〔2021〕109号)同时废止。
(三)本措施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执行本措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按最新的政策执行。本措施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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