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涪陵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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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科技攻关
(一)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研事业单位等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重大科研项目、重点科研项目、一般科研项目,分别予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50万元财政经费支持。每年安排区级财政预算不超过500万元用于一般科研项目,其他科研项目根据年度财政资金情况灵活实施。
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二)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国家级最高500万元、市级最高30万元奖补。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国家级最高100万元、市级最高10万元奖补。对首次认定的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万元奖补。同一机构或平台晋升高等次的,实行补差奖补。
(三)支持慧谷湖科创小镇、环大学创新创业生态圈、明月湖科创园涪陵特色园区等重大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经济社会贡献、可持续发展等情况,择优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奖补。
三、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四)支持组建产业创新综合体,对国家级、市级产业创新综合体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国家级最高100万元、市级最高20万元奖补。同一机构或平台晋升高等次的,实行补差奖补。
(五)支持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补;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对审核通过并推荐至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已享受当期前二项奖补的不再享受。支持引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新入库科技型企业按0.1万元/户的标准,对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园区、乡镇街道给予创新主体培育补助。
四、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六)支持开展技术交易,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年度实际技术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登记单位,按照技术交易额的0.03%给予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10万元。
(七)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规模化发展,对首次升规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鼓励企业剥离研发机构,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其升规当年实际发生技术服务营业收入的3%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对科技服务业企业,升规次年起,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达20%及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发生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增量的5%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八)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国家级最高50万元、市级最高20万元奖补。同一机构或平台晋升高等次的,实行补差奖补。
(九)支持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开展,对科创沙龙、科创峰会、创新创业大赛、技术转移服务、人才资源要素配置、技术经纪人培育、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招商、科技评审、科技咨询、科技战略规划研究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给予补助,所有事项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实施产业化,对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实施产业化的单位,根据研发投入、成果转化成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择优给予每年最高1亿元奖补。
(十一)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立科技创新基地、产业公共技术创新平台等,根据研发投入、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应用、创新资源支持服务等情况,择优给予每年最高5000万元奖补。
(十二)支持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对获得知识产权进行成果转化并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企业,给予每个权属企业最高5万元奖补。其中,首次获得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主研发的给予每件2万元奖补,属于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给予每件1万元奖补;非首次获得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给予每件1万元奖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的,给予每件0.05万元奖补。
(十三)对新通过PCT途径获得国际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给予不超过2万元/件的奖补。对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家单位当年奖补金额不超过1万元。对新增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的,每10件给予不超过0.2万元奖补,同一单位当年奖补金额不超过0.4万元。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补,同一单位当年奖补额度不超过2万元。
(十四)支持专利池建设,企业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到10件、30件、60件、100件,分别给予不超过1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补。高校、科研机构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到100件、300件、600件,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补。同一单位每梯次奖补只享受一次。
六、支持加大研发投入
(十五)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建立研发费用会计科目、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统研发费用的企业,按照研发费用存量不超过0.1%、增量不超过0.5%给予奖补,最高20万元。对首次有研发活动和支出、建立研发费用会计科目、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统研发费用的企业,给予最高1万元奖补。
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本政策与涪陵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国家、重庆市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的,从其规定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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