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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诸暨市]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2-28 10:53:32|栏目:高企申报通知|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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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诸暨市]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和浙高企认〔2023〕3号文件精神,为组织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浙江省居民企业;

(二)2020年认定的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时间及程序

(一)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自主编写完成申报材料。同时填写《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表》(附件1),交所属镇街汇总。

(二)企业申报

全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分两批次开展,企业须分别于4月30日、7月31日前登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育”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完成高企申报。

(三)镇街汇总

各镇乡(街道)负责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踏勘和初审,填写《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表》(附件1)、《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汇总表》(附件2)并签字盖章,分别于4月30日、7月31日前上报至市科技局,按照净增数不超过下达指标任务25%的数量择优推荐,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汇总表》之外的申报企业,市协调小组将不予受理。

(四)高企协调小组审核

市协调小组于5月31日、8月31日前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治理端驾驶舱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盖印章后,在线提交至省高企认定办。

三、申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上传。

(二)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新申请认定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3年当年获得;重新认定企业须拥有2023年以前(不含2023年)的有效期内知识产权,且与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联。知识产权证书需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

(四)第一轮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的,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处理申请条件的(第一轮评审或复评的创新能力得分大于70分),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五)企业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查询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信息,咨询相关政策要求;通过认定备案的,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并打印重新认定证明或高企证书。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四、工作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已列入2023年镇乡(街道)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同时,要提前规划,抓紧建立2024年高企培育库,加强申报指导和协调。要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相关工作的函》精神,严把推荐初审关,尽可能从企业规模、知识产权储备与产品关联度、产业领域、成长性、社会贡献度等方面筛选推荐申报企业,原则上须达到规上占比60%以上,复评企业参加率85%以上,确保申报工作质量。

(二)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数字化改革,实现全生命周期电子化管理,今年高企申报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要引导企业运用“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的“政策告知”“智能评测”“辅助申报”“云端培训”等功能模块获悉申报信息、测评认定条件、编制申报材料、熟知申报要求。

(三)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加强联动,完善高企申报审核协调机制,共同开展企业申报信息的形式审查,严把企业质量关。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统一为企业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审查。2023年浙江省符合资质条件的事务所名单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公布。省外(含宁波)事务所需重点审查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在职人员清单及最新的社保证明、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证书、承诺书、单位从业人数差异说明、无不良执业证明、退休返聘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浙政发〔2023〕2号)要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研究税收优惠等惠企税收政策落实,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税务部门每年需向协调小组及时提供上年政策落实情况,以便科学分析决策。

(六)要加强高企申报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主动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加强申报全过程监察,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电话:87016750

附件:1.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表.doc

2.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汇总表.doc

诸暨市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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