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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纸质申报材料装订顺序及要求

时间:2024-04-10 09:51:23|栏目:高企材料下载|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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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申报材料装订顺序及要求

企业纸质申报材料须按照本清单要求制作,按A4纸张尺寸印制并胶状成册,严禁使用塑料皮、活页夹或打孔装订。

所有申报材料应按顺序逐页编制页码,提供材料总目录、分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封皮、书脊写明企业全称。(系统上传附件资料需与纸质相关材料一致,确保内容清晰完整)

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含一份正本,在材料封面注明,正本为申报书及附件加盖企业公章、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连同电子版《上报企业信息表》(附件5)报送至所属地市科技局。企业应自留至少1份纸质申请材料存档备查。装订顺序如下:

1.总目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由法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注册成立证明材料。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1)知识产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最近一次缴费收据复印件;

(2)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权属人变更证明;

(3)重新认定申请企业,应提供Ⅱ类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4)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应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参考格式附后);

(5)高企申报书中的企业名称与知识产权中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须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或变更手续。

每项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按申报书IP表顺序分类整理提供。

5.企业参与制定标准证明材料。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情况的相关证明(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6.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提供企业科研项目立项报告(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每项科研项目证明材料按申报书RD表顺序分类整理提供。

7.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1)企业近三年(2021年-2023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参考格式附后);

(2)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以下相应的证明材料:

新产品:提供新产品证书、新产品检测报告、新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新产品有代表性的销售合同与发票等证明材料;

新服务:提供四技合同、服务发票、用户意见等证明材料;

新设备:提供设备说明书、设备备案文件、设备测试检测报告、设备有代表性的销售合同与发票等证明材料;

新技术应用:提供技术推广应用、解决产品性能质量问题、提升生产效率等新技术应用的证明材料;

样品/样机:提供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实物照片等证明材料。

每项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按申报书中成果转化汇总表顺序分类整理提供。

8.研发组织管理证明材料。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每一项制度文件需有制定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证明材料按照四项指标顺序分类整理提供。

(1)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费用辅助账等证明材料;

(2)企业研发机构设立、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等证明材料;

(3)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等证明材料;

(4)企业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证明材料。

9、近一年(2023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明材料。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有代表性的销售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按每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分类整理提供。

10.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提供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总体情况说明(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证明材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11.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具体包括:

(1)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编制说明;

(2)近三年研发项目情况表、近三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汇总表、近三年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编制说明。

(3)审计报告须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并逐页加盖中介机构公章。

(4)提供加盖公章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通知附件9)。中介机构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等渠道查询。

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数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数据不一致的,应由中介机构出具差异性说明。

12.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会计报告及中介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需逐页加盖中介机构公章)。申报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

13.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14.其他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企业资质等。

注意:

1.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企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2.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并符合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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