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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政策:资阳市招引高新技术企业资金支持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3-27 09:54:08|栏目:高企迁移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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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政策:资阳市招引高新技术企业资金支持管理办法(试行)

资阳市招引高新技术企业资金支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资阳市支持创新驱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资府发〔2021〕15号)精神,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要求,经过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认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批复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行文认定为准。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招引资金支持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资阳市财政局负责我市招引高新技术企业资金支持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招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从资阳市区域外整体迁移至本市,并完成工商、税务等手续且通过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迁入高企”)。

(二)企业在上一年实现净资产、营业收入正增长。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在近三年获得授权1项以上发明专利10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且知识产权对其主要产品(服务)能够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四)企业在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六)企业迁入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科研失信或严重环境违法等重大违法违纪失信行为。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迁入高企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对新迁入高企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市财政支持资金从迁入的第二年开始,分三年逐年拨付完成,拨付比例为50%、30%、20%;支持受益财政在市级支持政策的基础上,配套出台相应支持政策。

(二)支持由受益财政为新迁入高企提供办公场所,并给予相应房租减免;符合入驻标准厂房、产业园区条件的,优先提供生产场地;符合我市重点特色产业补链强链延链需求的企业,可由受益财政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支持资阳市内企业、各类投资基金等机构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推动有潜力的新迁入高企发展壮大。

(四)支持新迁入高企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  申报兑现

第七条  新迁入高企支持资金原则上在企业完成迁入手续的次年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学技术局发布高新技术企业招引资助的申报通知。

(二)资料提交:新迁入高企向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报资料,经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提交市科学技术局。

(三)专家审核: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企业上报资料开展符合性审核,必要时到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四)审议公示: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审核情况,提出拟支持对象及额度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市科学技术局与市财政局会商确定拟公示名单后,由市科学技术局对拟公示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资金兑现: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按程序兑现支持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新迁入高企须在我市注册经营满3年。若注册经营不满3年或3年内被取消高企资格,则引进企业后续奖励取消。

第九条  资金支持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科技局、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虛作假或违反相关文件精神行为的企业,一经核实,政府将追回违规企业补助资金,并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条  新迁入企业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取消后续奖励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新迁入高企须在我市注册经营满3年。若注册经营不满3年或3年内被取消高企资格,则引进企业后续奖励取消。

第十二条  对资阳市内首次认定和资格期满后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支持,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由资阳市科学技术局、资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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