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又增一项新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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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阶段性支持企业创新的减税政策,激励企业增加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具体政策如下:

一、对高新技术企业在今年四季度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当年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且地方和中央财政进一步予以支持。
该条政策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该优惠的主体仅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如某些公司只有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地方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能享受该优惠。
2、2022年第四季度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内。
如某些公司2019年申请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2年需要重新认定。如果该公司2022年没有申请重新认定,或申请重新认定但未获得通过,则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
还有一种情况。某公司在2022年初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通过,在2022年第四季进行了公示,取得证书的时间可能是2022年12月份,该公司是否还能享受该条优惠?按照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适用情况(当年取得高新资格,当年全年可享受优惠),这种情况应该可以。
3、仅限于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的设备才可全额加计扣除。
首先,这里的设备并未强调用于研发。也就意味着,企业只要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均可享受100%加计扣除。
其次,设备的范围包括哪些?企业购买小汽车是否属于设备?购买电脑、打印机、空调等是否属于设备?这些需要后续政策予以明确。
第三,“第四季度购置”如何判定。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签订合同并取得设备和发票,享受该优惠不存在障碍。如果属于下列情况,是否还能享受本条的优惠呢?
(1)2022年前三个季度签订采购合同,2022年第四季度取得设备和发票;
(2)2022年前三个季度签订采购合同并收到设备,2022年第四季度取得发票;
(3)2022年前三个季度签订采购合同并收到发票,2022年第四季度收到设备;
(4)2022年第四季度签订采购合同并付款,2023年收到设备和发票;
(5)2022年第四季度签订采购合同并付款,且收到设备,2023年收到发票;
(6)2022年第四季度签订的采购合同并付款,且收到发票,2023年收到设备……。
类似这种实务问题还有很多,具体以哪个作为判定“第四季度购置”的标准,还需等后续的落地政策予以明确。
二、在今年第四季度,对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统一提高扣除比例到100%,鼓励改造和更新设备。
现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仅对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0%的加计扣除,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本条允许所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力度空前。但需要注意的是,100%加计扣除仅针对2022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2022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加计扣除时,仍然按原来的比例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当然,实务中的问题仍然是如何确定“第四季度发生”?
问题的原理和上述第四季度购置设备类似,不再赘述。
三、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
这条乍一看和第二条没什么区别,其实差异还是很大。
1、该条优惠并未强调2022年第四季度,意味着企业在2022年全年发生的基础研究支出,均可享受优惠;
2、该条优惠对企业发生的基础研究支出,允许“全额”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这是对现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一个重大突破。
我国现行的研发费用类别包括记账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课题经费的研发费用。各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存在一定差异。
实务中,企业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通常都会小于账面记录的研发费用。该条优惠允许基础研究支出全额加计扣除,也就意味着委托外部研发可以按照100%全额加计扣除,其他费用不再受研发费用总额10%的限制……
果真如此的话,对企业发生的基础研究支出,确实是重大利好!
当然,哪些研发项目是“基础研究”项目,这在实务中不好区分。如果真是这么大尺度的加计扣除优惠,后续可能还会出台“基础研究”项目的专项认定标准。
小提示
以上也只是基于政策字面意思的理解,政策到底如何执行,标准如何把控,大家还需关注后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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