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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6-04-07 09:21:01|栏目:内蒙古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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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大力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推动各类创新主体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政策链深度融合,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呼伦贝尔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 

(一)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对首次获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对再次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经费支持。对连续3年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

(二)强化企业研发攻坚行动。鼓励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同时,给予企业研发投入资金后补助,对于最近连续两个年度都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研发投入增量给予企业5%的后补助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少于1万元的不予补助。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三)加快建设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科研中试基地、概念验证基地、实验实证测试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对批准建设的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按自治区专项支持经费额度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市本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人才科创中心建设。

(四)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要求经费给予足额配套。对新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农业科技园区等创新载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

(五)支持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经费支持。

(六)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程。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及优势企业、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且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经费补助。

(七)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有效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加快引育创新型人才 

(八)对我市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自治区奖金额度给予等额奖补。推进科技特派员行动,每年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专家、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开展科技服务。

(九)采取分类认定和择优支持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科技人才资金扶持力度,强化服务保障和礼遇优待,着力集聚高层次人才、团队、青年创新人才,具体支持方式及经费支持额度参照《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呼伦贝尔英才”工程的若干措施>》(呼党办发〔2025〕15号)执行。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概念验证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经费支持。

(十一)加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

(十二)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技术交易活动。对获得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的合同,按技术交易额5%给予补贴,单个技术合同最高补贴5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十三)强化科技服务能力提升。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其促成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2%给予经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万元,每家服务机构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四、构建开放合作格局 

(十四)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支持产学研合作,对新组建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盟主企业50万元、30万元经费支持。对批准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按照《呼伦贝尔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办法》(呼人才字〔2023〕1号),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补助。对批准新建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

(十五)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加大对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等支持力度,对新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

(十六)强化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单台套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纳入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全部对社会开放共享。对自治区评价优秀、良好的管理单位,给予等额补助支持,每家管理单位年度后补助上限50万元。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科技创新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不断强化组织保障,优化体制机制,打造高水平科技管理干部队伍,加强政策落实,不断提高科技服务水平,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十八)强化创新投入。各旗市区政府要建立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将科技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刚性增长。整合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带动社会和民间资本投入。

(十九)加强督查评估。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推进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及时调整完善。各旗市区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落实“科技兴蒙”行动、加强科技投入等情况。

六、其他事项 

(二十)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呼政发〔2021〕22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措施施行期间,同时符合市本级其它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由市科学技术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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