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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紫云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紫云自治县关于支持民营工业经济发展壮大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23-12-13 09:31:01|栏目:贵州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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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紫云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紫云自治县关于支持民营工业经济发展壮大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紫云自治县关于支持民营工业经济发展壮大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紫云自治县民营工业经济发展壮大,鼓励和扶持更多的民营工业企业发展壮大和落地建设,促进紫云工业经济实现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要求,按照以产定奖、多产多奖、快产快奖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缴纳税收且正常生产经营超过1年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民营工业经济实体。

第三条  民营工业经济实体生产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同时要符合最新的国家、省、市、县产业准入目录。

第四条 民营工业经济实体需到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向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计划书、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资者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进行登记。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财税扶持政策

(一)对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财政扶持政策支持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在企业技术研发、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作用,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对企业申报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在资金下达3个月内财政直接补助到企业。

(二)对年缴入我县地方税收贡献值在100万元以上(企业投产当年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生产月份平均值*12进行计算)的民营工业经济实体,以企业所缴入我县税收作为参考,由县级财政统筹资金,第1年至第3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设施建设,第4年至第5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开始第一年奖励后,在5年期间内的某一会计年度,企业年缴入我县地方税收贡献值未达到上述要求,停止当年奖励。五年总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对民营工业经济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明显推广价值的专利技术项目,从投产获利年度起,以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作为参考,由县级财政统筹资金,第1年至第3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设施建设,第4年至第5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创新投入。开始第一年奖励后,在5年期间内若企业停产,停止奖励。五年总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对在我县注册且连续正常生产经营超过5年的民营工业经济实体企业,扩大再生产投入技改扩能资金超过1500万元的企业,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项目备案手续,自项目建成验收投产之日起5年内,以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作为参考,前三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设施建设,第4年至第5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创新投入。5年内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投入技改扩能资金金额或2000万元。

第六条 用地支持政策

(一)对在我县投资的民营工业经济实体,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和矿山投入资金),投产后工业总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且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缴纳税收在100万元以上,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手续的,以土地出让成交价县级留存部分金额的最高50%作为参考,由县级财政统筹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设施建设。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同一个工业经济项目有多家企业洽谈投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地给对口帮扶我省、我市、我县的地区民营企业(港、澳、台地区不受此限)。

第七条  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一)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开发新产品获得国家、省、市级命名、授牌、表彰的,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县级再进行一次性补助5万元(以授牌为准),对当年培育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县级进行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获得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企业创建科技创新平台,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全方位开展科技创新。对企业创建的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以国家、省、市授牌为准);对企业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分别为3万元、0.5万元、0.2万元。成功申报获得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户奖励1万元;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每家奖励5万元;成功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企业,每个奖励1万元。

第八条 标准化厂房支持政策

(一)入驻租赁标准厂房的标准:对入驻租赁单层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民营工业经济实体,固定资产投资应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所创造的年产值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年上缴税收能力不低于100元/平方米。对入驻租赁多层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应不低于900元/平方米且所创造的年产值不低于900元/平方米或年上缴税收能力不低于80元/平方米。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工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二)入驻租赁标准厂房的租金优惠:对入驻租赁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民营工业经济实体,由县级财政统筹资金,自入驻之日起,给予5年租金优惠。第一年、第二年租金全额优惠,第三年租金按每月4元/平方米给予优惠,第四年租金按每月3元/平方米给予优惠,第五年租金按每月1元/平方米给予优惠,5年期满后按正常价格收取,租金价格视市场价而定。

第九条  企业用工支持政策

(一)企业新录用建档立卡脱贫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6个月,支持自主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时长为5至20天,并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二)企业吸纳建档立卡户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企业吸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补贴和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当年吸纳建档立卡户劳动力数量多,申报认定为省级示范就业帮扶基地或就业帮扶车间的,给予3万元或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三)完善民营工业企业职称评审办法,畅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搭建民营工业企业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职业教育机构和学校要帮助民营工业经济实体开展产业工人培训,强化产业队伍建设,优先推荐毕业学员和学生到民营工业经济实体就业。

第十条  企业融资支持政策

(一)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民营工业经济实体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健全民营工业经济实体企业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工业经济实体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重点产业支持政策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并成立专门机构为其项目协调服务: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新办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经济项目。

2.凡在我县投资新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兴产业项目,以及产业带动性强和就业拉动性强的优强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

(二)对在我县投资新建工业经济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定为紫云自治县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奖牌。

1.凡在我县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企业。

2.劳动密集型或用工人数较多、带动就业效应好且未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的外来投资企业,解决当地就业80人以上(工作需满6个月以上)。

3.项目建成投产后,会计年度内上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实体企业。

第十二条  人才扶持政策

(一)对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核心骨干以及高级职称技术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五年内,个人(工资部分)年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由企业兑现给个人。

(二)对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子女入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法律服务等问题予以优先解决。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第五条、第六条扶持资金的民营工业企业必须是已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或已列入重点培育入库的工业企业,且申报扶持范围必须是2020年疫情以后达到符合扶持条件的。符合上述两条申报扶持资金条件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申报总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

第十四条  申报扶持资金的企业须在本办法实施3个月内或达到申报条件半年内进行申报,逾期申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予以申报。

第十五条  涉及第五条、第六条扶持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划转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符合申报的企业进行扶持。涉及其他条款的扶持资金和政策,由企业按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扶持。

第十六条 申报扶持企业需提供相关印证资料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初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尽职情况进行考察,形成初审意见连同相关印证资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确定兑现扶持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兑现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对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或其他的重大项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可在享受我县相关投资优惠办法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支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明确或与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奖励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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