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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肥西县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政策:肥西县科技型企业“科技贷”业务实施办法

时间:2022-10-11 09:20:52|栏目:高企贷款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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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肥西县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政策:肥西县科技型企业“科技贷”业务实施办法

肥西县科技型企业“科技贷”业务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两个率先”定位和“五项提升”要求精神,扎实推进“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效应,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建立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多元参与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推动科技、金融、产业的融合,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贷”业务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肥西县注册、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属于以下4类企业之一:经县级(含)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科技部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孵企业;

(三)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稳定的销售与合同订单,主营业务清晰,经营财务状况良好;

(四)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在第三方征信渠道中信用良好;

(五)符合银行、担保机构的授信条件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担保机构和银行

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择优遴选符合办理“科技贷”业务条件的担保机构和银行;县科技局对担保机构和银行进行备案,指导其合法合规办理业务。

三、贷款限额

(一)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单户企业一年内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且贷款总次数不超过3次。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经国家科技部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单户企业一年内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且贷款总次数不超过2次。

(三)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孵企业

单笔贷款不超过100万元,单户企业一年内贷款总次数不超过1次。

四、贷款期限和用途

单笔贷款期限一年,仅限用于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权益性投资。

五、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

银行放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标准上浮30%。

担保公司收取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

六、补贴方式

(一)贷款总额和财政补贴实行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二)对申请贷款经审核通过且贷款期限满一年的企业,县财政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的4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贴息1次,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对担保机构,以无实物抵押方式担保的,或为“首贷企业”担保的,县财政按照每年1%的担保费率给予补贴;以房产等实物资产抵押方式担保的,县财政按照每年0.5%的担保费率给予补贴。

(四)对银行,以不高于同期LPR标准放款的,县财政按照20%给予补贴;高于同期LPR标准放款的不补贴。

(五)如遇国家、省、市、县科技、金融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规定要求对补贴方式进行调整。

七、操作流程

(一)贷款申请流程

1.线上申请

企业通过肥西县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提交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县科技局适时进行审批。

2.线下办理

(1)企业向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县科技局将“科技贷”申请信息及融资意向分配至担保机构和银行;

(2)担保机构和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按简易信贷、担保流程审查,开辟快批通道,提高审批效率,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对审核通过的企业,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担保合同并落实各项反担保措施后,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并报县科技局备案。

(二)补贴申请流程

企业、担保机构和银行在贷款结清后,通过肥西县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政策申报系统提交兑现申请,纳入肥西县促进自主创新政策集中兑现范围。

1.申请补贴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兑现补助申请表;

(2)经审批的“科技贷”申请表;

(3)贷款合同、担保合同;

(4)银行借据、担保费付款凭证(发票、回单)、还本付息的证明材料等。

2.申请补贴的担保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兑现补助申请表、兑现申报项目汇总表及明细表;

(2)经审批的“科技贷”申请表;

(3)放款通知书、担保合同;

(4)银行借据、担保费收款凭证(发票、回单)等。

3.申请补贴的银行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兑现补助申请表、兑现申报项目汇总表及明细表;

(2)经审批的“科技贷”申请表;

(3)贷款合同;

(4)银行借据、放款通知书等。

八、风险控制

“科技贷”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承办银行承担贷款金额20%的风险;当贷款发生代偿时,担保机构按照未清偿贷款本息的80%承担代偿责任,再由县政府在一个月内按实际逾期未清偿贷款本息的20%给予担保机构补偿。由担保机构牵头,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应共同进行不良贷款追偿,县政府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追偿所得在扣除相关实现债权的追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追偿服务费、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后,按承担风险比例返还给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和县政府。

九、贷后管理

银行放贷后,应对借款人按户建立信贷档案,并建立台账,定期与县科技局和担保机构进行沟通和核对,同时按照银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进行贷后跟踪管理。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中对金融机构的奖励及企业的贴息与市、县其它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违反贷款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享受肥西县各类产业政策支持,并纳入相关社会信用体系予以警示。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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