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昌平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支持办法 (3.0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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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支持办法(3.0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加快“四区”建设,做强未来科学城“两谷一园”创新引擎,强化科技创新对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各类创新企业聚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登记注册,且无安全生产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支持、规范运作、积极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服务机制。重点围绕先进能源、医药健康、先进智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科技服务等领域,打造梯次接续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体系,通过培育储备一批、申报认定一批、做大做强一批,全面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质量与数量双提升,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筑基”工程
第四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从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中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成为育新企业,纳入培育库,按照“一企一档、分级培育”原则进行专项辅导和政策培训。首次入库后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资金支持,3年内(含)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自动出库。
第五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获得资格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六条 深入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试点工作。对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的企业,施行“报备即批准”试点认定,并给予全流程精准辅导及跟踪服务。
第七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制定。对标准公布后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两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分别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3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省级地方标准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企业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当国际标准公布后,被设定为国家标准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完成单位中排名前两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完成单位中排名前两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完成单位中排名前两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完成单位中排名前两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资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三章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规升强”工程
第十条 遴选规模以下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小升规”企业清单,主动为企业推送政策信息,开展科技咨询、技术对接、科技成果转化等服务,助力企业加快成长。对首次纳入“小升规”企业清单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费用增长超过年度目标值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评审按照高出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承接国家级、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按照企业上年度获得专项资金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投资超过1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创新平台,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对通过认定的新产品(服务),每项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北京市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认定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对通过认定的新产品 和获得应用的新材料,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遴选规模以上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纳入“规升强”企业清单,利用服务包重点企业联络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服务,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对高成长的“规升强”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资金支持,企业年度支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实施创新生态体系建设提升工程
第十六条 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环境。支持优秀科技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专业化、高水平服务,对服务成效突出的服务机构,给予年度支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引导创新创业载体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培育服务,支持其组建专业团队、搭建专业服务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导师、早期投资、资源对接等增值服务。对上年度新培育、新落地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家(含)的创新创业载体,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增加一家再额外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聚合金融服务机构资源,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支持服务。对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按照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贷款利率高于LPR的,按照LPR计算贴息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实际保费最高50%给与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八条 优化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培养模式。对各类产业急需人才,支持企校进行联合培养;通过“科技副总”柔性引才机制,推动高校、科研机构的青年专家到高新技术企业挂职; 畅通人才招聘渠道,利用大数据技术为高新技术企业精准挖掘匹配人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对区域发展的综合贡献,采取梯度配给方式为企业提供工作居住证、保障性住房指标,并对重点人才在子女入学、就医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九条 建立产业空间资源信息台账,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空间需求;通过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买结合等方式,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产业用地;对重大产业项目,采用“拿地即开工”模式加快建设进度。
第二十条 聚焦新能源、能源互联网、生命科学、生物制造、新材料、人工智能、5G、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领域,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参与智能交通、智慧医疗、城市管理、政务服务、产业升级等应用场景项目建设及示范应用。
第二十一条 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运行监测及信息服务平台,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科技前沿信息获取、科技资源展示对接、供求信息发布、线上政策咨询、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业务办理等专属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个条款或区级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处理。符合北京市市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可同时申请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市级相关政策变动,本办法同步调整。《昌平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支持办法》(昌政办发〔20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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