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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富顺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富顺县融入成渝双城经济圈科技和工业发展奖补扶持办法

时间:2023-02-15 09:09:54|栏目:四川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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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富顺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富顺县融入成渝双城经济圈科技和工业发展奖补扶持办法

富顺县融入成渝双城经济圈科技和工业发展奖补扶持办法

为推动全县工业经济加快融入成渝双城经济圈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对工业企业产业发展的扶持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补办法。

一、奖补类别

(一)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1.开(竣)工项目。当年按计划开工或竣工,且按要求成功入统的工业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开工项目3万元、竣工项目4万元奖补。

2.技术改造项目。当年竣工且按要求成功入统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技改实际投入的5%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除外)。

(二)支持企业节能、安全标准化建设

3.节能、节水绿色示范单位创建。对新申报评定为国家、省级能效之星的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奖励。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上工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经评审通过并取得合格证书后,给予奖补。达一级标准化的企业奖补10万元,达二级标准化的企业奖补5万元,达三级标准化的企业奖补1万元。

(三)支持企业规模发展

5.营业收入上台阶。根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连续三年数据,营业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一次性奖补企业3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超1亿元(含1亿元),一次性奖补企业5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超3亿元(含3亿元),一次性奖补企业1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超5亿元(含5亿元),一次性奖补企业15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超10亿元(含10亿元),一次性奖补企业2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超20亿元(含20亿元),一次性奖补企业3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超30亿元(含30亿元),一次性奖补企业50万元。

6.新增升规入统。给予当年申报并成功升规入统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若在兑现该项奖补政策期间,企业退出规模企业库的,取消奖补资格。

7.企业培育认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国家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行业小巨人企业认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

8.统计规范化等次评定。对当年度正常在库的规上工业企业集中进行统计规范化建设检查,由县统计局和县科技经信局联合评定等次,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1:2:7的比例评出一、二、三等次,对评定等次的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统计人员给予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奖补,分别给予一等次1万元/户,二等次0.5万元/户,三等次0.3万元/户。

9.支持基础统计工作。每年切块专项工作经费支持晨光园区、镇乡、街道夯实统计基础工作。切块资金分配按照:当年度新增入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万元/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400元/户/年;成本费用调查企业400元/户/年;规模以下工业样本企业、规模以下工业样本村500元/户/年;省、市运行监测企业500元/户/年。晨光园区、镇乡、街道按要求做好统筹安排。

(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0.支持企业提升研发能力。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第一主研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和中国专利金奖的第一主研单位,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第一主研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和专利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主研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奖和专利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主研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11.加快创新主体培育发展。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除市级奖励外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再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除市级奖励外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给予5000元/户奖励,再次通过评价的企业给予3000元/户奖励(以国家火炬计划平台备案号为准)。

12.提升科研平台创新能力。对新申报评定为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市级研发机构或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3.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申报评为军民融合企业的,凭省军民融合办相关文件,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14.鼓励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对新通过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含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支持。

15.大力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对新通过国家、省级和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同类同级创新大赛)进入全国、全省决赛的企业或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并对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省级和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省级和市级认定的科普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1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上工业企业经认定全年研发投入强度在1%(含)~1.5%(含)给予1万元/户奖补;1.5%~2%(含)给予2万元/户奖补;2%~3%(含)给予3万元/户奖补;3%以上给予4万元/户奖补。

(六)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

17.推动“两化融合”。积极推进企业“两化融合”互联网+转型升级。企业采购引进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管理变革的,按其采购引进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实际投入(按取得发票金额)的1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含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18.工业税收。规上工业企业按当年净入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同口径比上年增量部分的地方所得的10%给予奖补(享受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9.贷款贴息。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度已经取得期限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银行贷款(不含以个人名义贷款),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发展。按不超过当年已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0.用电奖补。当年度工业用电量同比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以新增用电0.1元/度进行补助(上年同期无基数的,以当年同期用电量20%视为新增用电量),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1.厂房租赁。对在富顺县范围内租赁厂房从事研制、开发、生产、经营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给予厂房租赁补助(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分公司除外)。补助按年度已付租金总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申报省或市厂房租赁补贴的企业可同时申报县级补助,但省市县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厂房租金总额的50%。

22.市场开拓。支持“富顺造”工业消费品市场开拓,对当年县内工业企业采购县内其他工业企业“富顺造”工业产品(不含矿石、煤炭、初级农作物等)用于本企业加工生产,且当年采购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采购金额的0.5%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当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县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申报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负面否决

(一)取消资格:奖补事项对应期间至评定前,奖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奖扶资格。

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二)违规处置: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相应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追缴返还违法违规取得的政策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审核确定

(一)所属乡镇(街道、园区)初审。符合当年申报要求的工业企业填写《富顺县工业发展奖补扶持资金申请表》,由所属乡镇(街道、园区)对奖补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二)县科技经信局牵头复核。由县科技经信局牵头,县级相关部门配合或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对企业负面否决情况、申报资格条件、相关资料及现场进行复核,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并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汇总。

(三)县工业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复审。由县工业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科技经信局等相关部门再次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县政府常务会审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程序兑现奖补资金。

五、资金使用及监管

(一)资金使用

企业所获奖补资金应按《富顺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专项用于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扩大再生产、产业升级等,不得挪用,否则将由县财政收回奖补资金。

(二)资金监管

企业获得奖补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申报内容进行核算管理和使用。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开展检查,确保资金效用。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所有奖补均只涉及工业项目或企业。

(二)建设类项目需县科技经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审查验收,涉及的费用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三)贷款贴息、税收、用电三项奖补资金申报条件,以当年印发的奖补申报通知文件为准。

(四)本实施细则由县科技经信局负责解释,具体申报事宜另行通知。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2021年度工业奖补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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