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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重庆市渝中区深入推动科技创新十条政策

时间:2025-05-12 09:11:55|栏目:重庆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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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重庆市渝中区深入推动科技创新十条政策

重庆市渝中区深入推动科技创新十条政策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集聚新质生产力发展新动能,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提升全区创新能级,加快渝中区科创中心特色功能区建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

1.支持龙头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专业运营机构、知名金融机构、头部创投机构等创新主体,发挥产业资源和金融投资服务优势,集聚优质创业项目,聚焦区内重点产业领域新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前三年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综合评审后,给予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对新获批的市级、国家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已纳入工信部火炬中心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备案的孵化载体进行年度绩效评估,评估结果达到优秀的按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分档给予奖励。

第二条  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复审合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4.对新认定且在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等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经评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市级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主导的重庆市产业创新综合体,经评定后,可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能级创新平台、重庆实验室,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可连续3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第四条  支持加大研发投入

7.聚焦重点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按照《渝中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每年组织实施自然科学基金、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科技传播与普及等科研项目,给予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8.实施市区企业科技攻关联合行动计划项目,按市级立项项目给予1:1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  支持承接国家和市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

9.对承接国家、市级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可按上级奖补到位资金的10%给予配套奖励。以上奖励,单个国家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市级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0.聚焦重点产业领域,支持建设共性技术研发、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等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评估后,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11.对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位,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累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强化科技创新奖励

12.对新获得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按照上级奖补到位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单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科技创新人才

13.按照渝中区“黄金十二条”“青创十条”等人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科研支持、创业资助、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支持。

14.支持企业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育,对引育且入选区级及以上人才项目的,优先给予科研项目支持;支持企业与市内外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经评定后,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支持。

第九条  支持科技金融

15.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向银行贷款、基金公司融资用于科技创新,经评定后给予支持。

第十条  支持高端创新品牌活动

16.鼓励国际创客、创业组织等企业和社会机构与我区协同举办主题论坛、行业峰会、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交流等主题活动。经认定后,可给予主办方实际发生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申报政策的单位,同一项目同时满足本办法多个条款或渝中区其他多个扶持政策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获得补助的涉税支出由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本政策的申报、拨付及管理,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发布申报指南,按程序组织实施。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深入推动科技创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渝中府办〔2024〕10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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