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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涪城区支持空天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试行)

时间:2023-12-12 13:51:08|栏目:四川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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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涪城区支持空天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试行)

为抢抓空天产业发展重大机遇,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动力,进一步推动涪城区空天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涪城实际,涪城区发布《涪城区支持空天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落地支持


第一条  鼓励新引进的空天企业在涪城区设立集团总部。项目落地后的前三年,参照企业每年度对我区财政贡献额度的60%,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金扶持。与区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的企业,资金兑现与考核结果挂钩。

受理部门:区科技局、区工信局

第二条 对新引进的空天产业项目,在我区租用厂房、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参照前三年实际发生房屋租赁费用的100%,后两年实际发生房屋租赁费用的50%,给予企业单个项目房租资金扶持。对新引进设备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空天产业项目,在我区购买厂房、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200元/平方米购置扶持;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300元/平方米购置扶持,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扶持,于费用实际发生后的下一年度结算。

受理部门:区科技局、区工信局

第三条 对新搬迁落户涪城标准厂房或科研载体的空天产业项目,且生产设备或科研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搬迁扶持。自正式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前两年,按照企业设备搬迁过程中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80%,给予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扶持。

受理部门:区科技局、区工信局

第二章  研发创新支持

第四条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分别给予空天企业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空天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小巨人”空天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空天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非首次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符合高价值专利组合的空天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受理部门: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 对承担空天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的,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扶持;对符合条件已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内的空天企业,按照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1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扶持;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空天企业,按照国家实际拨付经费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扶持。对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当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20%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营业收入300-2000万元),超过10%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营业收入2000-5000万元),超过8%的瞪羚企业、国家小巨人、独角兽企业(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分别按照研发投入的50%、20%和10%给予单个空天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扶持。

受理部门:区科技局



第六条 鼓励空天领域院士专家团队、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空天产业科技成果在涪城区落地转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空天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按照成交金额的5%,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扶持。空天企业在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大赛获奖的项目,项目两年内在涪城落地转化,按其获奖金额给予该企业等额扶持。

受理部门:区科技局

第三章  产业发展支持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以下空天产业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前三年给予相应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对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含)500万元的卫星应用运营类项目,参照当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扶持;对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含)1000万元的航空航天制造类项目,参照当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扶持;对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含)1000万元的航天器、整星及星上关键载荷的研发制造项目,以及航空航天关键部组件、零部件领域核心技术突破项目,参照当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扶持。

除技改项目以外,对本政策实施前已在涪城区内登记设立、符合前款类别的空天产业项目的扩产项目,经认定,可给予同等支持。对单个项目,前款支持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受理部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



第八条 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向空天企业开放试验、检测等资源,采购、配套使用区内空天产业企业相关技术及产品或服务。项目落地后的前三年,按照合同实际交易额的20%,给予资源提供方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扶持;项目落地后的前三年,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等采购、配套使用区内空天产业企业应用相关技术及产品或服务的,按照采购方发票额的10%,给予采购方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同一标的不重复享受。

受理部门:区科技局


第九条 对在涪城区内进行“整箭”“整星”“整器”等总体产品的销售交付,或提供在轨交付、卫星测控、卫星数据应用等整体服务的空天企业,按照订单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扶持。

受理部门:区科技局


第十条 对在涪城区自主研制、成功发射的商业火箭,按100万元/枚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扶持;对在涪城区自主研制、成功入轨的商业卫星,按卫星发射重量1万元/公斤的标准,给予单颗卫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扶持;对在涪城区自主研制、成功入轨的空间飞行器,按空间飞行器发射100万元/个,给予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扶持。

受理部门:区科技局

第四章  企业发展支持

第十一条 对在沪深交易所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空天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的同一企业,在已获扶持的基础上,按差额给予补足。区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关系迁入涪城区,实现首次纳税后,参照企业首发上市标准予以资金扶持。

受理部门:区金融工作办


第十二条 税收关系在涪城区,纳税信用记录良好,年度区级财政贡献排名全区企业前10的空天企业,按照区级财政贡献总额1000-5000万元、5000-10000万元、10000-20000万元、20000万元以上四个档次,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受理部门: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 对上年度主导编制、发布实施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空天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团体、地方、军用)标准的空天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受理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四条 鼓励空天头部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联合发起组建空天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对接,在涪城区举办国际、全国性的行业交流活动。具有较大影响力且促进区域空天产业发展的企业、院校、机构,经评审,按照上年度举办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20%,给予每家主办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扶持。

受理部门:区科技局


第十五条 设立50亿元规模的空天发展产业基金,对涪城区范围内空天产业领域进行投资,为涪城区空天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撑。

受理部门:区财政局

第五章  人才引进支持

第十六条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过(含)500万元的空天产业项目,个人所得税缴存关系在涪城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年薪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在涪城项目公司工资发放满一年,人数不超出5名,具体人员名单由涪城项目公司每年提供),自正式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前五年,参照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区级财政贡献额度的100%,给予资金扶持。

受理部门:区经合局

第十七条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过(含)500万元的空天产业项目,自正式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两年,为企业免费提供不超过5套人才公寓,或按照6000元/年·套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套人才住房租金扶持。

受理部门:区经合局

第十八条 对空天企业新引进的全职工作的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等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等省级领军人才、全日制博士或市级领军人才,本人在涪城区首次购置住房的,经申报评审后,连续三年分期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扶持(第一年拨付4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30%)。

受理部门:区委组织部

第十九条 空天企业中“绿卡”持卡人分别给予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等国家级领军人才10000元/年、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等省级领军人才8000元/年、“科技城人才计划”入选者(团队带头人)等市级领军人才和全日制博士5000元/年、区级高层次人才3000元/年人才服务资金。同时持卡人可享受便捷政务服务、区属医院就医绿色通道、年度体检(2000元/年)、配偶对口安排就业、子女公办学校就学优待、连续两年1000元/月租房扶持(本人及主要亲属在城区内无住房)、指定金融机构优先优惠金融服务、重大人才项目申报服务。服务资金、租房扶持、年度体检等资金扶持期限为两年,其他便捷服务为长期。

受理部门:区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空天产业项目引进的院士专家团队、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专业人才以及在涪城区空天产业重点企业工作的博士、硕士毕业生等,按照涪城区级现行人才政策给予多项支持。

受理部门:区委组织部

第六章  附  则

本政策支持的对象:工商注册、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涪城区属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机构;经营活动符合安全、保密、环保、统计等相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无泄密事件;对于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支持条件及涪城区其他支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支持。

本政策按年度兑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各政策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各政策受理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办。区政府办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审查后,按相关规定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实施,对企业支持上限不超过企业对区级财政实际贡献额度。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相关政策规定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最终解释权归绵阳市涪城区经济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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