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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遂宁市安居区深入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时间:2023-11-29 10:39:52|栏目:四川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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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遂宁市安居区深入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遂宁市安居区深入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市委八届六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区委五届七次全会暨区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遂宁市安居区委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安居的决定》和《遂宁市安居区科技创新攻坚战实施意见(2021—2023)》等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川渝毗邻地区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奖励政策的范围

安居区行政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团体组织及个人。

第二条 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类别、奖励条件以及奖励标准

(一)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企业当年实际研发投入资金总量的5‰给予奖励,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研发投入错年兑现)

2.对在安居注册企业新实施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按照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的技术成交额的3‰给予奖补,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培育壮大创新主体

3.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

4.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新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四川赛区)优秀奖及以上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

5.对新荣获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或优势)企业认定的,奖励20万元;对新荣获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奖励1万元;支持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对新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6.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新备案入库的省级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

(三)鼓励企业建立创新平台

7.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对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

9.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型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四)支持企业创先争优

10.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若区内企业(个人)为第一承担单位按照上述标准全额奖励;若区内企业仅为参研单位的减半给予奖励。以上同一成果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五)培育引进高素质创新人才

11.对每新增引进1名全职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奖励额度不低于市级奖励额度。

12.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建站单位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引进博士后进站工作的,给予20万元项目经费和研发期间每人每年10万元、不超过三年的连续资金支持。

第三条 申报和受理要求

(一)本奖励实行一年奖励一次。每年3月对上一年度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奖补,由拟受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个人等科技创新权利人提出申请。

(二)科技创新权利人需填报科技创新项目奖补申报表。

(三)科技创新权利人申报奖补时需出示科技创新项目认定依据原件(证书、文件、合同协议等),并提供复印件。

第四条 兑现程序

(一)区经信科技局和区财政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统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税务局、安居经开区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初核。其中第二条第1目、第2目、第4目、第6目至第10目由区经信科技局组织初核,第二条第3目由区经信科技局、区税务局组织初核,第二条第5目由区经信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初核,第二条第11目、第12目由区经信科技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初核。

(二)区直相关部门初核后报区经信科技局和区财政局汇总审核,再由分管副区长组织研究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资金来源

由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保障,每年预算5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法律责任

科技创新权利人提出拟奖申请时,应当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财政资金,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条 其它

本办法由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文件印发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2年。与区内政策与之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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