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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内江市市中区工业经济发展资金奖补办法

时间:2023-07-07 09:06:30|栏目:四川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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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内江市市中区工业经济发展资金奖补办法

内江市市中区工业经济发展资金奖补办法

 为壮大我区区域内经济,激发工业企业发展活力,增强工业企业做大做强信心,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以“三百行动”为指引、“四新一大”为重点、“七个一批”为目标,根据区委“12345”发展思路,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市中区工业经济发展资金奖补办法》。

一、设立工业经济发展资金

资金规模为每年度2000万元,经费来源为区财政统一安排,奖补在我区纳税且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在区工业经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工业经济领导小组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区政府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后,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支付。

二、奖补项目

(一)支持企业融资

1.上市融资奖励。对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完成上市申报且被中国证监会或国家相关部门(单位)正式受理的,奖励1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再奖励20万元。通过境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上市成功后奖励20万元;对企业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奖励20万元;对企业首次成功进入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只限融资板和交易板)报价转让的,奖励10万元;对企业成功转入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奖励20万元;对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的奖励20万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区的,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在不同资本市场融资的,可同时享受市、区奖励。

2.贷款贴息补助。每年度安排500万元区级贷款贴息资金,用于补助规模工业企业。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单个企业每年度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3.企业上台阶奖励。集中优势资源和政策培育一批在我区纳税且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税收贡献大的大企业大集团。对首次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且次年增速达到30%(含)—50%、50%(含)—70%、70%(含)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4万元、6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且次年增速达到30%(含)—50%、50%(含)—70%、70%(含)—100%、100%(含)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6万元。

4.企业入规奖励。原则上对首次进入规模工业的民营工业企业在入规当年给予每户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提升管理水平补助。鼓励企业以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公司产权多元化。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推进经营管理人员、研发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持股。开展送管理、送技术、送渠道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对标国际国内一流企业,变革和创新管理,促进提质增效。对企业创新活动,按规定予以适当补助。提升企业现场管理水平,设立现场管理提升奖励机制。

(三)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6.“煤改气”专项补助。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自2017年1月以来纳入各级政府燃煤锅炉淘汰任务规划且按时实施“煤改气”改造项目并投入正常使用,经企业申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企业,按淘汰锅炉蒸吨享受1万元/蒸吨的一次性改造补贴;对只实施“拆除报废”燃煤锅炉的企业,可享受0.5万元/蒸吨的一次性补助;对当年纳入淘汰计划外主动实施“煤改气”的企业,再一次性补助2万元。单个企业享受额度不超过20万元。

7.淘汰落后产能补助。对当年列入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企业淘汰设备原值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用气补助。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进行生产。对一个自然年度使用天然气达到50万方(含)—100万方的企业,补贴5万元;达到100万方(含)—200万方的企业,补助7万元;达到200万方(含)以上的企业,补贴10万元。

9.用电补助。鼓励企业淘汰传统老旧工艺,采用电气化生产方式。对一个自然年度内用电达到50万千瓦时(含)—70万千瓦时的企业,补贴3万元;达到70万千瓦时(含)—150万千瓦时的企业,补贴5万元;达到150万千瓦时(含)—300万千瓦时的企业,补贴7万元;3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企业,补贴10万元。

(四)推进品牌建设

10.品牌建设奖励。鼓励工业企业做优产品,做响品牌。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首次获得四川省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荣登中国品牌价值评价榜的,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的,奖励20万元。

(五)支持创新能力建设

11.改造升级补助。鼓励企业改造升级。支持对全区工业经济发展拉动作用明显的工业企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企业、有发展潜力的工业企业,大力实施智能化改造,鼓励机器换人、设备换新。工业企业实施的项目中,当智能化设备采购金额达1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设备采购金额的10%进行补助;对设备采购金额达2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设备采购金额的12%进行补助;对设备采购金额达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设备采购金额的15%进行补助;对设备采购金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凭项目审计报告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2.研发创新奖励。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创新产品,企业获得经鉴定的国家级、省级自主创新产品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3.科技进步奖励。对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荣获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14.“校企合作”奖励。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按需对接,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模式。对企业成功与高校、科研院所签署合作协议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15.技术开发奖励。对订立《技术开发服务合同》,且合同标的金额在1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甲方(买方)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六)推动创新成果转化

16.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形成的技术成果在我区首次实现产业化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主营业务收入的1%,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运用省级科技进步奖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区首次实现产业化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主营业务收入的1%,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创新成果,奖励10万元。

17.成果产业化奖励。对获得四川省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等省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18.科技孵化奖励。对校(院)企合作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在市中区科技孵化器内进行转化或孵化的,经论证符合条件的由区财政给予优先支持,重点项目不超过50万元,一般项目不超过20万元;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做大做强。对经评审合格,成功孵化毕业企业,且在市中区建厂、注册兴办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19.融合贯标和评级奖励。支持规模工业企业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贯标和评估定级,对纳入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实现国家级、省级达标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10万元。

20.“大数据”示范企业补助。对具有商业推广价值,能形成规模经营效应的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平台建设、下一代互联网和信息安全等示范应用项目,经评审后按项目实际投入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八)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21.域内采购奖励。进一步加大工业产业扶贫力度,鼓励工业企业扩大采购区内产品(水、电、煤、气、土地等要素除外),对采购区内配套产品年累计额在1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其采购额1%且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专项奖励。

(九)支持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

22.高新技术及成果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当年增幅达到30%(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或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产值3000万元(含)且同比增幅达30%(含)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

23.“R&D”投入奖励。鼓励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省、市项目,通过直接投入、项目资金支持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当年R&D投入经费总额在100(含)—300万元的企业、300(含)—500万元的企业、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十)支持创建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

24.获批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0.5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十一)加强对入库税金的奖励

25.入库税金奖励。凡在区上纳税且未欠税的规模工业企业,扣除退税(出口退税除外)、抵扣税等后,当年入库税金金额达1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贡献金额10%、20%、30%的奖励。

对入库税金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达到1000万元(含)—1500万元的,针对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给予企业50%的奖励;达到1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针对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给予企业60%的奖励;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针对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给予企业70%的奖励,此项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6年。

对入库税金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区上另行解决,不纳入本资金额度。

(十二)支持企业租赁标准厂房

26.标准厂房租赁奖励。对租赁我区指定标准厂房且在市中区纳税的企业,分三年给予租赁费优惠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第一年按全年租赁费用的50%优惠奖励,第二年按全年租赁费用的30%优惠奖励,第三年按全年租赁费用的20%优惠奖励。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四新一大”、资源综合利用及对地方财税贡献较大的企业可单独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适当加大优惠奖励力度。

(十三)特殊贡献及支持奖励

27.特殊贡献奖励。对在统计、环保、安全、党建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企业法人或职工在上述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分别奖励0.5万元。

28.支持培养和引进人才。支持工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继续对接“天府高端引智计划”等政策,实施“甜城英才引进工程”等行动。支持企业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智能人才。引导企业大力开展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支持企业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四川技能大师”、“内江技能比赛”、“甜城工匠”等评选活动。工业企业成功创建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十四)考察学习

29.外出考察学习经费。每年安排60万元用于保障工业系统培训考察,组织工业系统干部职工外出考察、高校学习、先进地区和企业参观,拓宽视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增强企业自身发展动力。

(十五)保障工作经费,做好企业发展服务

30.工业发展服务保障经费。为充分保障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区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好“保姆式”一对一服务、辅导,对区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安排不低于60万元/年的工作经费,用于企业服务、沟通协调、项目推进、聘请专家、业务培训、企业家关爱等工作,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挪用。  

三、附则

(一)此奖补政策若与上级或本级相关奖补政策重复的,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兑现(新入规工业企业、现场管理先进企业除外)。

(二)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三)本办法由区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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