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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婺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3-2025 年)

时间:2024-03-21 08:48:27|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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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婺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3-2025 年)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3-2025 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要求,坚持“工业强县”“工业挂帅、项目为王”发展战略,贯彻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融合化发展理念,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推进工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企业发展升级

(一)鼓励企业提档升级

1.对新增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每户企业奖励 3 万元。

2.设立重点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1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60万元、120 万元、200 万元,同一年度内连上台阶按最高标准奖励(晋级补差)。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2022 年度的营业收入作为基数(新增规上企业以入统当年度的营业收入作为基数),企业在 2023 年-2025 年期间,年营业收入增幅10%(含)以上、20%(含)以上、5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年度奖励1万元、2万元、3 万元,同一企业同时满足以上两项的可重叠享受奖励。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政策。

3.对新增入统的规模以下工业样本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新登记注册(包括变更登记至样本村企业)的企业每户奖励 0.5 万元。对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样本企业,以2022年度的营业收入作为基数(新增的企业以入统当年度的营业收入作为基数),企业在 2023 年-2025 年期间,年营业收入增幅10%(含)以上、20%(含)以上、5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年度奖励0.5 万元、1 万元、2 万元。经认定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 50%。企业年营业收入数据以税务部门纳税申报表为准。

(二)助推企业提质提效

4.对年地方财政贡献(实际入库税收)100 万元及以上且同比有增长,当年用电量同比有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钢铁冶金、水泥、电力、平板玻璃、有色等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再生资源行业企业除外),根据其当年较上年同期新增用电量,按每千瓦时 0.1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投产并已入统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用电量的 50%,每千瓦时 0.1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额不超过 15 万元,对补贴额 1 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安排补贴资金。

5.对能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土地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纳税达到 6 万元(含)-10 万元/亩的工业企业,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总额的 10%给予奖励;年度纳税达到10 万元(含)-15万元/亩的工业企业,按其年度缴纳增值税总额的15%给予奖励;年度纳税达到 15 万元/亩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年度缴纳增值税总额的 20%给予奖励。

6.对租赁政府建设标准化厂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 30 万元(含)-50 万元/千平方米,按年纳增值税额的8%给予奖励;年度纳税额达到 50 万元(含)-70 万元/千平方米,按年纳增值税额的 10%给予奖励;年度纳税额达到70 万元(含)以上/千平方米,按年纳增值税额的12%给予奖励。(对大健康、智能制造、文旅商品、鞋服家纺等产业的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租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产业园标准厂房的企业,经县工业日会议研究认定后可享受上述标准的补贴政策)。

(三)力推企业挂牌上市

7.对成功在境内 A 股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含县外上述类型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同时迁入婺源),给予奖励 280 万元,具体根据上市进程分段奖励:

(1)企业在与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并完成股改后,兑现20万元;

(2)企业在向江西证监局报辅导备案并通过验收后,预支60 万元;

(3)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或注册后,预支100万元;

(4)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到位100 万元。

8.对成功在境外证券市场(仅限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含县外上述类型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同时迁入婺源),给予企业 150 万元基础奖励,并按 IPO 融资额的2%给予额外奖励(最高奖励 130 万元)。上市奖励资金具体根据上市进程分段奖励:

(1)企业申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函后,预支50万元;

(2)企业通过境外企业上市审核机构审核后,预支100 万元;

(3)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融资后,到位额外奖励部分。

9.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含县外新三板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同时迁入婺源),凭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确认函,给予企业一次性的 50 万元奖励。对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股份制企业,凭借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通知书,给予企业一次性的 10 万元奖励。(若该已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摘牌后成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的主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其的上市资金奖励需扣除其已享受新三板挂牌奖励)。对上述三种类型由县外迁入婺源的上市企业,若在十年内迁出婺源的,需返回所享受的奖励。

二、支持工业有效投入

(一)鼓励生产性投入

10.对符合大健康、智能制造、文旅商品、鞋服纺织等主导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当年完成生产性设备投入1000 万元及以上(不含税金额,下同);对“零土地技改”项目、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备案 500 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完成生产性设备投入在 200 万元(含)以上;对生产性设备进行升级,且单机价值每台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达到上述条件的,按实际完成设备(指新购置的硬件和软件,不含二手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奖励比例和额度相应提高。

(1)荣获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二星及以上)”“绿色制造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等荣誉的,奖励比例提高到8%,限额上限提高至 200 万元。

(2)列入《江西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江西省未来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3-2035 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项目,奖励比例提高到10%,限额上限提高至300万元。

(3)工业优强项目,奖励比例提高到12%,限额上限提高至 400 万元。

(4)单个项目生产性设备一次性投入在3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比例提高到 15%,限额上限提高至500 万元。对成功申报其他省级、市级工业发展专项项目的工业企业,除上级有明确配套资金要求外,每个按省级项目资金的10%、市级项目资金的 5%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若与上述奖补项目重复,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11.对进入工业园区等“一区多园”产业发展平台的新建工业项目,按其所缴纳的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90%的标准,由县财政安排相应的产业引导资金分两批次给予扶持,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第一批次,在企业办理好施工许可且正式开工后,按其所缴纳的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50%的标准给予奖励扶持;第二批次,在企业正式投产运营并实现营业收入,按其所缴纳的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40%的标准给予奖励扶持。

(二)推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12.对年度新增深度上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当年云资源服务费的80%;规模以下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当年云资源服务费的50%,单户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1 万元。对年度新获得省、市认定的上云标杆企业或典型云标杆应用案例的企业,每户分别一次性奖励5 万元、2万元,涉及两个以上奖励政策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13.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获证AAAA、AAA、AA、A 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5 万元、15万元;对获得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60 万元、40 万元、25 万元、8万元、3万元。接连上台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晋级补差)。对期满重新申报再次认定的,给予奖励 1 万元。

14.对工业企业接入区域或行业标识解析平台,且年内新增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注册量 20 万个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15.对获批为省级企业级、行业级、区域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6 万元、6 万元和10万元。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获批省级智能制造标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6 万元。

(三)鼓励使用新技术

1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30 万元、20万元、10 万元。

17.对获得国家、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认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

18.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 万元、10 万元。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的,首次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获评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首次分别一次性奖励12万元、8万元、1 万元。同一企业期满重新申报再次认定国家级、省级的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奖励3 万元、2 万元。

三、加强企业科技创新

(一)培育科技中小企业

19.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20 万元,分两阶段兑现。第一阶段,当年在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中完成申报并通过县级初审的,奖励5 万元;第二阶段,对通过省级科技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15 万元;对期满重新申报再次认定的,按首次认定的奖励标准执行。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年度 0.05 万元的奖励。对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瞪羚(潜在)企业,按照省级奖励资金 400 万元、1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1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20.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80 万元、60 万元和50万元、30万元、10 万元。

21.对企事业单位(个人)发明专利获得国内授权并应用的,每件奖励 5 万元;发明专利获得外国(地区)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奖励 0.5 万元;单个企业(个人)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并已实施满一年的,每件奖励0.1万元;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并已实施满一年的,每件奖励0.05万元。以上奖励不含购买、受让的发明专利,已享受高企等其他奖励政策的不重复奖励。

对发明专利维护满 5(含)-9 年的,期间每年每件给予0.2万元的奖励;发明专利维护满 10(含)-15 年的,期间每年每件给予 0.6 万元的奖励;发明专利维护满16(含)-20 年的,期间每年每件奖励 1 万元。专利年限时间按专利申请日期开始计算。

22.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 万元、1 万元、0.5 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 万元。同一企业首次认定已获奖励,再次被认定的,不重复奖励。

(二)支持加大研发投入

23.对已建立研发投入制度、进行研发费用归集、建立研发辅助账、按月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研发费用的企业,每年实际研发投入在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含)以内、200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内(含)、3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含)以内、500万元以上 1000 万元(含)以内、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含)以内、2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年度1 万元、2 万元、3万元、5 万元、7 万元、9 万元奖励(含企业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

2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 万元、5 万元,对期满重新申报再次认定的,奖励2万元。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15 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20 万元;对新认定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省级政策奖励资金的 20%给予配套奖励。

(三)推动成果转化应用

25.鼓励、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开展成果转化并产生实际效益的,按实际购买科技成果支出额的 20%给予补助,同一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产业研究院、实验室等,对合作共建取得实效的,即拥有 2 项以上(含)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中至少有 1 项为有效发明专利,营业收入达到2000 万元且纳税额达到 100 万元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即拥有 4 项以上(含)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中至少有2 项为有效发明专利,营业收入达到 5000 万元且纳税额达到200 万元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与国家级科研院所建立技术战略联盟或科技创新平台,并取得科技成果,经确认后,给予10万元奖励。

26.鼓励技术合同交易。对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且全年技术合同交易额在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含)以内,给予年度 0.5 万元奖励;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含)以内,给予年度 1 万元奖励;20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含)以内,给予年度 2 万元奖励;3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含)以内,给予年度 3 万元奖励。5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年度5 万元奖励。

27.对已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当年度通过鉴定(验收)的,每个一次性奖励 2 万元;被评定为省级优秀新产品的,每个再奖励 3 万元。

四、推进企业绿色发展

(一)鼓励创建绿色示范

28.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 万元、15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 万元、5 万元、1 万元。

29.对列入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同个标准不重复奖励,同个标准累计最高奖励40 万元。

30.对设备投资额 200 万元以上(不含运输、安装、调试费用及以旧换新类设备)或纯节能装置投资额100 万元以上的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推动节约集约利用

31.大力推动本县工业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对县内实施并购重组交易金额 3000 万元及以上且投产运营的企业,按固定资产交易金额的 4%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并购(以完成股权、产权等变更登记为准)后,自次年起3 年内(自然年度),实现亩均营业收入达到 300 万元(有色金属和再生资源行业企业需达到1000 万元)及以上且不低于原企业(指参与实施并购的甲乙方企业,甲方为并购企业,乙方为被并购企业)亩均营业收入值的(未注册成立新企业的与原企业合并计算,企业营业收入以纳税申报表数据为准),给予每亩 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2.对工业园区(包括“一区多园”)内企业,合法合规新建的多层厂房(企业自用),全部建成验收后且安装设备正常生产,厂房建筑总面积超出按相关政策供地时的要求,超出部分且是4层(含)以上厂房部分,按 300 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园区集约发展

33.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 万元。

34.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15 万元。

五、鼓励企业品质升级

(一)推动企业标准创新

35.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主持或参与制定并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2 万元、6 万元、3 万元。对经推荐并获AAAAA级、AAAA 级、AA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 万元、5 万元。

(二)推动企业品牌升级

36.对新获评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3 万元;对新获评中华老字号、江西老字号、江西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 万元、2 万元、2 万元;对新获评“赣出精品”的企业,每件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37.对新取得国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含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对单个商标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按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80%予以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推动企业质量提升

38.对新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 万元;对新通过中国环保产品认证、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中国有机产品认证、ISO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AAA 级ISO10012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江西绿色生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通过国家 CNAS 实验室认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附则

1.适用于本政策的企业必须为在婺源县区域内注册且受益财政为婺源县财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信用良好,且在奖励年度内未出现环保、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2.本政策所有涉及设备购置及软件投入金额以开具的税务发票为准,同一发票不得重复作为兑现奖励凭证。

3.同一企业(项目)若同时符合本政策多种类型资金奖补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不重复奖励。

4.上级要求县级给予相应配套资金的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5.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项目),按相关约定执行,不与本政策重复享受。

6.本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 月 31 日(含 2025 年度申报或建设的项目和企业获评的荣誉)。涉及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7.本政策由县工业强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婺源县委办公室秘书股

2022 年4 月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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