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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两江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重庆两江新区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2-11-30 09:14:23|栏目:重庆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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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两江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重庆两江新区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重庆两江新区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打造科技创新升级版,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承载区,按照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两江新区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和规划精神,结合推进实施科技创新型企业集结登峰行动计划,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鼓励实施国家和市级重点研发项目

创新主体作为牵头单位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市级科技创新重大研发项目,且纳入国、市、区或市、区联动支持范围的,按国家或市级相关文件明确的支持比例和额度执行。创新主体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部组织实施的其他重点研发专项项目,按照国家对该项目资金支持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每年配套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上述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在当年度预算范围内予以统筹支持。

第二条 鼓励争取国家和市级奖项

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额度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重庆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团队,以及新获得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的企业,按市级奖励额度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条 积极培育国家级创新平台

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中心,从获批年度起,每年给予10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连续支持5年。国家或重庆市对区级资金配套有明确要求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四条 支持建设产业创新联合体

鼓励龙头企业、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围绕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牵头以项目制方式组建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产业创新联合体。对取得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突破的联合体,经认定,最高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支持。若项目已通过市区联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同类支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五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依法履行研发统计义务的企业,若年度研发费用支出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较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增速达到10%及以上的,经认定,按照年度研发费用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通过研发准备金制度获得奖励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第六条 培育壮大企业创新主体

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对满足《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标准并首次完成科技型企业审核入库的创新主体,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支持。

对首次通过认定及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以下支持:(一)对首次通过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等“四上”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通过复审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支持;(二)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其他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通过复审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三)对首次通过认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含)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通过复审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支持。

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对获得前述较低金额奖励后又可获得更高奖励的企业,新区就其中差额予以补足。

第七条支持建设双创载体

聚焦新区主导产业和优势领域打造大型孵化载体、特色孵化载体,重点打造大型创新创业孵化社区。双创载体首次成为国家备案(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每家运营机构50万元支持;首次被认定为国家孵化器的,给予每家运营机构100万元支持;以上奖励实行递进补差。根据两江新区关于创新载体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对运营机构实施绩效考核,每年根据考核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运营奖励。

由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运营机构或在新区战略新兴产业领域有运营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和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租用新区所属国资楼宇的,按照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约定,经对载体内的企业入驻率、存活率、获投率、活跃度等指标考核合格后,对其前3年的租金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形式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并对其所租赁载体实际发生的场所装修改造费用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

支持毕业企业留区发展。两江新区的初创企业达到毕业条件,迁出众创空间或孵化器且继续留在两江新区发展,租用两江新区所属国资楼宇作为办公场所2年以上的,经认定,对其前2年的租金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形式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6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本人新创办的持股比例达到20%及以上、掌握行业核心技术、具备良好产业化前景并租用两江新区所属国资楼宇的企业,按照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约定,对其前3年的租金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形式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并可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

第九条 支持科研成果转移转化

创新主体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支持。

支持区内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区内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在区内实施转移转化且技术合同中(非关联交易)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成果,根据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对技术购买方、技术输出方、技术转移机构,分别按照5%、5%、1%的比例给予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支持科技资源共享

支持新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科研院所、企业等资源单位的共享服务平台经申报并认定后,每年可对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开放共享情况实施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等次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运营奖励。

第十一条 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强科技金融支撑,完善新区投早、投小、投科技的基金投资链条。设立和引进种子基金、天使基金、“专精特新”产业发展基金,加大基金对初创期科技项目支持力度,支持科研成果就地转化,支持高端科技人才和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

对依照新区科技金融相关办法取得银行贷款并如期归还的企业,每笔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标准给予贷款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以实际贷款利率50%的标准给予贷款贴息。每个企业每年获得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依照新区科技金融相关办法,通过担保机构为其提供担保获得贷款的,按照企业每年向担保机构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营造浓厚创新氛围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和研发机构利用明月湖协同创新馆、智汇两江创新中心等共享场地资源,开展形式多样讲座论坛、圆桌对话、主题分享、项目路演等特色活动,由运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场地租金给予减免优惠,大力营造创新创业浓厚氛围。

第十三条 有关说明

(一)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在两江新区以下区域(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 个街道,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街道、复兴街道7 个建制镇街,港务物流集团果园港、寸滩港等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依法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保税港区集团、江北嘴投资集团、悦来投资集团开发管理区域内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分别由上述开发管理区域对应的管理主体负责参照适用。

(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两江新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获得支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三)本政策中有关条款涉及的项目配套扶持资金,企业所获得的国家、市、区支持资金总额不能超过项目实际已投入的研发费用总额。

(四)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服务企业、简化申报手续、提高流程效率。政策涉及的资金由执行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经分管委领导审批同意后上报新区管委会办公会审议,按审定意见拨付扶持资金。创新主体根据申报通知于当年度申报上年度扶持政策。对逾期申报、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环保、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较大数额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创新主体,新区取消扶持。

(五)获得本政策支持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若有重复申报、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支持资金或者违规使用支持资金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六)专项资金具体补助比例和补助金额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申报项目等因素择优确定,可分批次安排拨付。专项资金的预算支出如需调整,按照《重庆两江新区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七)本政策自2022年12月18日起施行。原《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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