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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侯马市侯马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侯马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时间:2023-02-28 09:23:22|栏目:山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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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侯马市侯马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侯马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侯马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为奋力创建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做大做强经济总量,提升产业档次,把开发区打造成为全市产业集聚的大平台、项目落地建设的主战场和创新发展的试验田,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和奖励办法。

本政策适用于登记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均在侯马经济开发区,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机构。基础设施、房地产及财政性直接投资等项目不在本政策奖励范围。

第一章  产业用地扶持

第一条  符合我区产业规划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现代服务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产业、新业态,土地出让价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

第二条  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分期不超过一年),降低土地使用成本。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出租后出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

第三条  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容量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含)-2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章  租建厂房奖励

第五条  新入驻开发区标准厂房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申报入统的内资工业项目或当年实缴到位不低于80万美元的外资工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第一年给予厂房租金100%的奖励(先交后奖),奖励扶持日期以厂房租赁日期为准。第二年、第三年按企业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属于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工业类项目,第一、二年给予厂房租金100%的奖励(先交后奖)。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标准化厂房,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竣工验收后,按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七条  企业在现有土地上投资扩建用于生产经营且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建成后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三章  经济贡献奖励

第八条  新入区的工业项目,自竣工投产当年起,五年内分别按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相应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第1-3年按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第4-5年按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4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含)-2亿元的,第1-3年按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60%给予奖励,第4-5年按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第6年及以后按上年度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量部分给予50%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含)以上的征地类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5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入驻标准厂房类工业项目,自竣工投产当年起,第1-3年按企业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第4-5年按企业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6年及以后按上年度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量部分给予50%奖励。

第九条  新入区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及投资项目,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分别按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相应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年度纳税2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30%给予奖励;年度纳税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40%给予奖励;年度纳税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年度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7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上述奖励比例基础上予以上浮。有特殊贡献的项目“一事一议”。

第十条  已在开发区注册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及投资项目,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如签订投资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奖励;未签订投资协议的,按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20%给予奖励。金融、保险类企业,税收有重大贡献的“一事一议”。

第四章  科技金融创新奖励

第十一条  新认定或通过复评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自主研发取得PCT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0.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请专利奖励的,专利权人必须为开发区注册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在技术研发、专精特新、“两化”融合、“四上”企业、驰名商标、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创新创业大赛等方面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按获得国家或省或市奖励中最高的1:0.5比例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对注册地变更至我区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在沪深两地主板上市的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在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晋兴版”挂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区内企业争创各类国家、省级试点示范。工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试点示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现代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试点示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医疗健康工业企业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每个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诊断试剂类、有源类医疗器械等每个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贴敷类、口罩类医疗器械每个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人才奖励

第十七条  按照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参照其上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连续五年生活津贴,标准为前两年100%,后三年50%。

第十八条  企业全职或柔性引进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按照企业实际支付人才薪酬的40%给予补助。其中,全职引进的每人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柔性引进的每人每年最高补助6万元,补助最长期限为3年。

第十九条  鼓励科研机构、龙头企业、重点项目积极申报博士工作站和人才工作基地,批准建立后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配套资金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条  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三晋英才、临汾市委及侯马市委联系的高级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使用人才公寓,三年内免租金,周转期最长为六年。

第六章  外向型经济奖励

第二十一条  依托山西方略保税国际陆港口岸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引进的外向型加工贸易企业且在临汾海关报关统计,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按企业每年出口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该类企业在方略保税物流中心租赁厂房5000-10000平方米且正常生产满一年的,第一年给予厂房租金100%奖励(先交后奖);租赁厂房100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生产满一年的,给予2年厂房租金100%的奖励(先交后奖),奖励标准不超过12元/平方米/月。

第七章  中介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中介组织或社会人士招商引资。对项目中介人实行分阶段累加,按比例奖励,外资项目奖励比例高于内资项目奖励比例,单个项目最高中介奖励500万元。

(一)内资项目。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1亿元以下(含)部分,比例为7‰;1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部分,比例为6‰;超出5亿元部分,比例为5‰。

(二)外资项目。引进项目完成实际利用外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的,1000万美元以下(含)部分,比例为8‰;1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含)部分,比例为7‰;超出5000万美元部分,比例为6‰。

第二十三条  一个项目的中介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人为奖励对象。若项目出现2名或以上中介人的,视为1个中介团队。该中介团队在申请奖励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励资金分配由中介团队自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  中介人如果是实行“三化三制”的开发区工作人员,亦可享受资金奖励。

第八章   奖励兑现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奖励兑现申报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申报,次年兑现上一年度奖励。投资协议或合同有另外约定的按约定申报。

第二十六条  申报。实行奖励对象自愿申报制度。奖励对象向行政审批局提出奖励申请。

第二十七条  审核。由行政审批局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推送至相关牵头部门进行审核,并由牵头部门汇总相关材料和奖励金额提交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复核。经复核无异议的,对拟奖励的项目、奖励对象和金额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兑现。由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向奖励对象和资金管理部门下发奖励通知,并兑现奖励资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项目合同期外到位的资金和合同外的增资均不属于奖励范围。奖励项目须在项目建设约定期内建成,超过项目建设约定期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纳税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之和,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其它税种。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所称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为项目入统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投资额;实际利用外资额为经过商务部认证的商务部口径实际利用外资额。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中标准厂房是指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厂房。

第三十四条  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产业奖励扶持政策,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投资项目争取国家、省、市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三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按照“同一内容、标准从高、扶持奖励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由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侯马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优惠政策(修订)》(侯开管发〔2020〕17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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