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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莱西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莱西市支持“双招双引”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时间:2024-02-18 09:28:54|栏目:山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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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莱西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莱西市支持“双招双引”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莱西市支持“双招双引”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在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战略部署和山东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 号)、《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 号)等文件要求,营造更加优越的政策环境,切实加快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步伐,促进“双招双引”和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招商引资

属于新引进的山东省“十强”产业、青岛市“956”产业和我市重点发展产业范围的招商引资新引进项目,符合上述产业要求的存量企业新征地增资扩产项目(地方贡献扶持除外),享受以下政策。

(一)给予大项目优惠扶持1.地方贡献扶持。

(1)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200 万元以上(含,下同)、500万元以下的企业,自投产纳税之日起,前3 年按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50%比例给予奖励扶持。

(2)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自投产纳税之日起,前 5 年按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50%比例给予奖励扶持。

(3)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纳税之日起,前 3 年按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扶持,后 2 年按 50%给予奖励扶持。

(4)年度缴纳税收总额 500 万元以上企业或经认定为成长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高管人员(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15人)个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 年按等额标准的100%、后 2 年按等额标准的 50%奖励企业。

牵头落实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莱西市税务局

2.项目用地支持。

(1)工业用地可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制造业用地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2)新引进的工业、仓储、科研、商业、居住等项目,土地可以混合利用,建筑可以复合使用。工业用地可以进行分割,分割后的宗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 亩。

(3)对经认定为莱西市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特大项目标准的(认定标准另附),给予土地出让价款和耕地开垦费扶持。对重点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农产品物流商贸项目中的自持部分,参照执行(下同)。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对重大及以上项目,在享受上述土地出让价扶持基础上,耕地开垦费按成本价执行。

牵头落实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3.基础设施配套费扶持。

(1)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为40 元/平方米(供热、燃气均除外)。多层工业厂房二层面积减半征收,三层及以上免收。

(2)对经认定为莱西市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特大项目标准的非住宅、商服用地类项目,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费扶持。初审符合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以上标准的,在办理施工许可时,项目建设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已有明确依据的,可不再提供),经同意后可缓缴地方配套部分(供热、供气、供水除外)。项目竣工验收达标且确定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以上标准的,按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供气、供水除外)的 100%标准给予扶持,支持项目发展。

(3)申请缓缴的,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落地镇街应在申请初审时做出书面承诺,申请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担保措施予以保障。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重点项目及以上标准的,或自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未达到承诺投资额度的50%以上的,在做出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补缴全部配套费,对拒不缴纳的,暂缓竣工验收,列入诚信黑名单。

牵头落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统计局

4.土地使用税扶持。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现行土地使用税标准的50%扶持企业发展。

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莱西市税务局

5.“一事一议”优惠。

(1)加大“园中园”扶持力度。鼓励投资者在符合我市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园中园”等模式参与产业园区建设。对主导性强、带动力大、支撑作用明显的“园中园”建设项目,且符合特大项目标准的,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2)坚定不移“招大引强”。世界500 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及对当地产业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特大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牵头落实单位:市商务局

(二) 给予社会化招商服务引荐奖励

对被认定为我市重点及以上标准项目的引荐社会机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办事机构、企业等)或个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行政、事业人员除外)给予奖励。

1.内资项目:达到重点项目及以上的实体投资项目以形成实际投入额的 0.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高端服务业项目若无固定资产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0.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其中,总投资1 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下的,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总投资10 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总投资30 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总投资50 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项目投资应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及非当地国有公司投资或担保投资。

2.外资项目:年实际到账外资额500 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7%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 3000 万美元及以上、1 亿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 0.8%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以人民币折算,最高奖励不高于2000 万元人民币。

3.对引荐现有产业配套企业的,引荐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实现投产运营达效后,以实际到位资金的0.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

4.对引荐总部经济项目的,项目自签约当年起三年内,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 400 万元的(不含扶持企业部分),按照项目当年产生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5.对引进境外、境内世界 500 强投资项目,年实际到账资金额分别按 2 倍、1.5 倍系数计算。

牵头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给予重大外资项目引进奖励。

1.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达到2000万美元的新项目(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地产项目除外)、达到 1000 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达到500 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对年实际到账外资低于 2000 万美元的新项目、低于1000 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低于 500 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 1%进行奖励。

2.对世界 500 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达到2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现代农业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3%予以奖励。

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同时符合上述多个奖项条件,可就高选择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

牵头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1.对在当地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 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以上补助资金自企业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到位。

2.对在当地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照每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 80%,以产业扶持资金的形式给予补助。

3.对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 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 100 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 强”的,分别给予 10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200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 亿元、100亿元、50 亿元、30 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500 万元、100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4.对总部企业投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且运营的,自配套项目产生地方贡献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2%予以奖励,分三年按 40%、30%、30%的比例兑现到位。

5.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五年内,对其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5 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对高级管理人员股权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 80%标准奖励。奖励以产业扶持资金形式拨付企业自行兑现。以上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照最高原则执行。

牵头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给予军民融合和海洋经济项目扶持。对军民融合产业和海洋经济产业项目,按照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牵头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招才引智

(一)实施顶尖人才引领工程。

面向全球“一事一议”引进海内外院士、世界级水平科学家等顶尖人才,经认定后,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1.对全职引进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生活补贴,按照三年20%、30%、50%的比例发放。对新引进的科技成果领先、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视项目情况,以入股不分红、适时退出等方式,分类给予2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2.为全职引进的3年内免费租用不超过20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创新创业满三年、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的,经评估后,给予最高 120 万元的购房补贴,按照每年20%的比例分5 年发放。

3.为全职引进的提供最高 1000 平方米为期五年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按照类别给予每平方米 1000 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4.对柔性引进的按照其上年度在我市纳税的劳动报酬(作为第一大股东或企业法人代表的,按照企业在我市纳税额与个人占股比例之积)的 30%给予资助,资助期3 年。

5.对本土培育的享受全职引进的所有政策。

牵头落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实施领军人才扩容工程。

对引进培育的领军人才,经认定后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1.对全职引进的“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人才和省泰山系列人才、青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生活补贴。

2.为全职引进的3年内免费租用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创新创业满三年、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的,经评估后,按照国家、省、青岛市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最高60 万元、30万元、30 万元的购房补贴,按照每年 20%的比例分5 年发放。

3.为全职引进的提供为期五年最高300 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600 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 平方米。

4.对柔性引进的按照其上年度在我市纳税的劳动报酬(作为第一大股东或企业法人代表的,按照企业在我市纳税额与个人占股比例之积)的 30%给予资助,资助期3 年。

5.对本土培育的享受全职引进的所有政策。

牵头落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学历人才集聚工程。

1.给予住房补贴,本科毕业生500 元/月,硕士研究生800元/月,博士研究生 1200 元/月,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 1500 元/月;对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在我市自主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0 元、1000 元、500 元人才津贴。住房补贴和人才津贴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为在我市创新创业的青年人才,按硕士10万元、博士 15 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家费。一次性安家费与住房补贴、人才津贴不重复发放。

2.对企业新录用并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来我市自主创业,且首次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或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1000 元生活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6 个月。

牵头落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支持社会力量聚才。

1.对介绍落户全职引进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的机构或个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专责招才引智人员除外),经青岛认定的,按照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牵头落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对介绍引进顶尖人才团队、领军人才团队的机构或个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专责招才引智人员除外),经青岛认定的,按照顶尖人才团队、领军人才团队(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分别给予 45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7.5 万元奖励。

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鼓励单位自主育才。

对培育出顶尖、领军人才的单位,按照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每培育1 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牵头落实单位:市委组织部

(六)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分为A 类、B 类两类项目。

A 类项目:科技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补国际空白,能引领国内产业发展,对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经济社会效益十分显著;

B 类项目:科技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引领青岛地区行业发展,对行业科技进步有明显推动作用,市场前景广阔,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经认证评审且获得相应股权投资,A 类项目根据股权投资数额分别给予最高 3000 万元、2000 万、1000 万、500 万扶持资金;B 类项目根据股权投资数额分别给予最高1000 万、600万、300万、100 万元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创业项目实施情况三年内分期拨付。第一年拨付 50%,第二年25%,第三年25%。对符合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向的初创期优质高端项目,政府引导基金可优先给予投资;社会出资人在引导基金注册之日起3 年内(含3年)购买引导基金所持份额的,引导基金可原值退出。

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产业升级

(一)支持存量企业做大做强。

1.对企业连续两年地方税收贡献增速达10%以上的,第三年对上一年度超过 10%以上部分的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奖励;500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按 15%给予奖励;1000 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 20%给予奖励;3000 万元以上的按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 1000 万元。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 亿元、50 亿元、30亿元、2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100 万元、6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和10 万元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奖励引进的高管人才。

3.对首次纳统且至少在库两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其中,首次纳统年度奖励20 万元,第二年仍在库奖励 10 万元;对首次纳统且至少在库两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20 万元奖励,其中,首次纳统年度奖励 10 万元,第二年仍在库奖励10 万元。

4.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 1 亿元且已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首次过亿元年度奖励10 万元,第二年仍在库奖励 10 万元。销售额每增加 1 亿元,增加5 万元奖励,最高奖励 30 万元;对其他年销售额过亿元且已纳统、年销售额保持正增长的企业,按照每完成 1 亿元销售额给予5 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5.对年营业额首次超过 500 万元且已纳统的住宿餐饮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营业额每增加500 万元,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 20 万元;对其他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且已纳统、年销售额保持正增长的住宿餐饮业企业,按照每完成500 万元营业额给予 5 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最高20 万元奖励。

6.对当年完成资质升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扶持奖励: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市的,所享受的奖励扶持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

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统计局

(二)扶持园区平台建设。

1.对当年通过国家、省、青岛市级认定的小企业产业园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运营单位50 万元、30万元、20 万元奖励。

2.对青岛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每个10 万元运行补助。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25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

(三)推动服务业创新融合。

1.对省新认定的服务业创新中心,给予企业50 万元奖补。

2.对企业承担国家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国家补助金额的 50%,最高给予 1000 万元配套支持。

3.鼓励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创建青岛市级重点服务业集聚区,最高给予 5000 万元奖补。

牵头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鼓励金融业集聚发展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基金(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准)及基金管理机构自产生地方经济贡献年度起,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按照实际缴纳企业增值税形成地方留成部分的 80%给予奖励;按照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留成部分的 90%给予奖励;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按照所产生地方留成部分的 95%给予奖励。

2.对经认定的各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人才,自在姜山基金小镇设立之日起5 年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95%给予奖励。

3.对新设立或迁入并在莱西市辖区内银行开户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机构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准)。对注册在我市的各类投资基金投资我市辖区内实体企业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

4.对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在姜山基金小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营业当年起三年内,可免费使用 300 平方米办公用房,超过300 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租赁价格(不高于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助,且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享受补助的时间不超过3 年。

5.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0 亿元以上(含5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1 亿元;50 亿元以下、4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8000 万元;40 亿元以下、30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6000 万元;30 亿元以下、20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4000 万元;20 亿元以下、10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10 亿元以下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青岛市级以上业务总部,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银行业务总部给予 1000 万元奖励,保险、证券等青岛市级以上业务总部给予 500 万元奖励。

7.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并在莱西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8.对新设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准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 0.5%给予公司开办费补助,最高补助50 万元。对新设的注册资本 3 亿元的地方准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场所,租赁期三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 万元,补助期间不得转租;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场所的,按照评估价格或购买价格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补助,评估价格或购买价格低于30万元的,按照实际价格补助。

9.对现有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

牵头落实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支持会展业发展。

1.知名会展机构在我市注册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达到 100 万元以上且年度内在我市举办经认可的会展活动,给予落地机构 10 万元补贴;对在我市境内新建2 万平方米以上的会议中心或5万平方米以上的会展场馆的投资方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在我市举办且参展标准展位(9 平方米)达到100个(含)以上的展览活动,按照国际性、国家级、省级(含青岛市级),分别一次性补贴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3.在我市举办会期不少于 1 天、住宿2 夜以上的会议(我市自行组织或指定社会机构组织的会议活动除外),根据外来参会人员酒店住宿房间数给予会议组织方一次性补贴。国内会议,参会人数在 200 人(含)以上,其中外来参会人员不少于80%,每间每天补助 300 元,单个会议最高补贴40 万元。国际会议,有3 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人士或国际性组织参加的非政府补助的国际会议,参会人数在200 人(含)以上,其中境外参会人员达 30%(含)以上,每间每天补助400元,单个会议最高补贴 60 万元。同一会议不重复享受国内、国际两类会议补贴。

牵头落实单位:中国贸促会莱西市支会

(六)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1.对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国内前10 强B2B 综合交易和服务类平台企业、B2C 网络零售平台企业,给予落户奖励100万元,分三年按 30%、40%、30%兑现,且后两年奖励上限不超过企业地方税收贡献。

2.对建筑面积达到 3000 平方米、5000 平方米、10000平方米,实施统一物业管理,园区办公面积使用率达到60%以上,入驻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企业不少于20 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50%以上的,分别给予电子商务产业园区30 万元、50 万元、100万元扶持。

3.对在我市注册成立且纳统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全年线上销售我市地产品销售额5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全年线上销售额 1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增加 1000 万元,增加 10 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0 万元。

4.对在我市注册成立且纳统的电子商务企业,自产生地方经济贡献年度起,前三年按照实际缴纳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后五年给予50%奖励。

牵头落实单位:市商务局

(七)加快外贸转型升级。

1.新引进机电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出口额达到1000 万美元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年增量按照每500 万美元奖励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 万元奖励。

2.新引进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出口和离岸外包执行额达到500万美元或在岸外包执行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年增量按照每500 万美元(在岸外包执行额 1000 万美元)奖励10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3.新引进跨境零售企业,年出口额达到10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年增量按照每100 万美元奖励3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4.2019 年以前落户的上述企业,增量部分达到上述标准的享受同等增量奖励政策。

5.新引进经山东省商务厅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和新认定的“海外仓”,每个一次性奖励运营单位 50 万元。

6.对首次获得“山东省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外贸企业成功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的,按照相关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7.对上级支持参加境外展会企业的摊位费,在上级补贴基础上,差额部分由我市补齐。对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的企业展位费,按照每届每个展位1 万元标准,给予定额补贴。

8.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工作,对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给予50%补贴。

牵头落实单位:市商务局

(八)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1.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类园区(基地)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青岛市特色文化创意产业示范镇(街道)、示范村(社区),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际知名品牌、国家级知名品牌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50 万元、100万元、200 万元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 亿元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10 万、20 万元、40万元奖励。

3.对落户我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给予资金扶持,按照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扶持资金数额不高于影视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的 10%,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对在我市立项并在我市广泛取景拍摄完成的优秀动漫、影视、游戏项目,在央视首播的创作方,电视剧给予每集4 万元奖励,电影每部奖励10-30万元,动画片给予 3 万元奖励;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创作方,电视剧给予每集 2 万元奖励,电影给予每部10 万元奖励,动画片给予每集 2 万元奖励;对在我市注册的影视企业拍摄制作或发行的电影作品在全国院线公开播映,票房达到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4.对新评定的 5A 级、4A 级、3A 级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5A、4A、3A 级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10 万元、8 万元、5万元奖励。

5.鼓励旅行社创新发展模式,推出我市红色旅游、研学游、采摘游等休闲旅游精品线路,根据门票收入界定后,对每年组团赴我市“一日游”游客累计达 1 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和乡村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年每人 5 元奖励;“二日游”游客累计达5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每年每人10 元奖励;在我市内注册的旅行社每年组织 1000 人次以上的本地游客,赴我市对口帮扶地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旅游,给予旅行社每人每年10 元奖励。

6.对首次参与星级评定并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50 万元、20 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旅游机构或行业组织新评定的金鼎级和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 20 万元和10 万元奖励;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经济型酒店,对经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增经营间数超过 50 间、经营时间半年以上的经济型酒店,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符合精品民宿标准的新建和改建提升的乡村民宿,建设完成并对外正式运营,达到10 户的,给予运营团队一次性运营补助 15 万元,每增加1 户,增加1 万元运营补助。新创建为省旅游示范点、精品采摘园的一次性给予5 万元、3万元奖励;新创建为省工业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给予5 万元奖励。

7.对入驻酒吧一条街范围内的正常营业的企业和业户,可享受房租 3 年免费的政策,房租费用由政府全额补贴;对经营业户装修费用按房屋原设计建筑面积给予实际装修费用50%的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给予酒吧一条街经营企业和业户的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每新建一处占地1000 平方米以上,且拥有 3 个以上列入我市市级或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工艺文化项目,集展示、体验、销售于一体的活动中心,给予20 万元奖励。对获得莱西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在政策执行期内给予每人每年5000 元的补助。

牵头落实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九)支持军民融合发展。

1.对首次获评省级以上军民融合特色基地(园区)的,给予运营主体 50 万元奖励。

2.对青岛市级以上军民融合主管部门认定的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和综合服务平台,给予运营主体10 万元奖励。

3.对纳入国家、省级、青岛市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30 万、10 万元的补助。

4.对省委军民融合办认定的军民融合企业,且取得军工资质的,按每证 2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5.对列入青岛市级以上具有军事应用前景的民用先进成熟技术名单并获得应用的,每项技术给予研发企业10 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最高 50 万元。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 2%补助,最高补助 100 万元。

牵头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十)扶持海洋经济发展。

经认定当年新增本地营业收入过10 亿元的涉海企业,给予20 万元奖励。

牵头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

四、创新创业

(一)鼓励企业技术研发升级。1.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上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超过5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上级补助额的 25%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3.对新认定(组建)或备案设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及“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按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4.对首次认定的青岛市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给予20万元配套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20 万元奖励。

5.对当年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 万元奖励,在孵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业5 万元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最高 50 万元;获得山东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青岛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奖励;获得青岛市“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6.鼓励技术合同服务机构为本市企业提供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按登记服务量每登记 5000 万元给予5 万元奖励,单个技术合同服务机构年度最高奖励 20 万元。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本市企业提供技术引进或技术输出服务,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服务收入的 10%给予奖励,单个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年度最高奖励 10 万元。对新认定且在我市注册的国家、省、青岛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分别奖励5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鼓励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成果,实施一年以上并形成有效税收,按照实际交易额给予10%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内最高奖励 10 万元。

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

(二)鼓励企业加快智能化信息化融合。

1.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具有“互联网+”融合特征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面向重点行业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应用,对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 50 万元/个、30 万元/个、20 万元/个奖励。对新认定“两化”融合贯标企业、示范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国家级 50 万元/个,山东省级30 万元/个,青岛市级20万元/个。

2.对国家、省、青岛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或标杆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3.加快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布局,本地企业首次推广自主研发并获得相关资质认定的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等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及软件产业服务平台,培育、引进人工智能、集成电路、5G 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虚拟现实等重点领域数字经济产业企业、软件企业及研发机构,助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高端制造产业链企业(未来产业)发展,按青岛市级、省级、国家级奖励额的 2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 50 万元的奖励。

4.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照上级奖励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配套奖励。

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鼓励企业加强品牌质量建设。

1.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对新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的企业奖励10 万元。同一项目获多项专利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2.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2000 元。

3.有效发明专利维持满 5 年给予1000 元资助,满10年给予4000 元资助;满 15 年给予 8000 元资助。

4.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龙头骨干企业,青岛市著名商标的企业或组织(以上商标或品牌奖励范围包含初级农产品、工业产品和服务),分别给予5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5.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承办单位,按照每个 20 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新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企业或组织,按照每件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7.对主导或主持制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并发布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参与制订(修订)上述标准并发布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4 万元、3 万元、3 万元奖励。

8.对承担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获得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奖励5 万元、3 万元。

9.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

牵头落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加大金融支持

(一)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1.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规模以上企业股份制改革完成后,每户给予 20 万元费用补助。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我市企业,给予120 万元挂牌费用补助。企业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 3‰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由市财政出资设立拟上市企业发展专项基金(自2019年起,连续三年,每年不超过 5000 万元),对纳入上市储备资源库且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股权或债权投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帮助企业发展壮大,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进程。

4.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及在境外股票交易所主板首发上市的本市企业,给予800 万元补助,按上市进度分阶段兑现;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800 万元补助。

5.对已上市企业给予政策再扶持。企业实现上市后,以上市前一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上市次年起,给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扶持,连续扶持三年,每年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3000 万元。

6.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再融资额80%投向我市的,按照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7.拟上市企业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重组、并购、规范等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上市材料上报证监会后给予等额补助;需要完善产权手续的,优先予以办理,涉及其它历史遗留事项,凡符合有关规定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均应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各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罚款于企业上市后,市财政给予同等金额的资金补助。

8.拟上市、已上市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相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优先安排使用土地指标并实施供地。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已上市企业,优先支持申报各类政策性资金。

9.扶持企业上市补助资金先由市财政全额支付,年终结算时由市及拟上市、已上市企业所在镇街各负担50%。牵头落实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1.对单笔融资担保额 1000 万元(含)以下的业务,按照上级补助额的 50%给予担保机构补助。

2.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按不超过新增担保额1.5%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3.对首次投资“千帆计划企业”的风投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奖补,最高20 万元。

4.对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当年新发生的担保业务额达到净资产3 倍,且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50%,其发生的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按照1‰的标准给予最高50 万元奖励。

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莱西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自享受奖励政策起5 年内不搬离莱西、在莱西连续纳税、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房地产业不在支持范围内。

(二)企业按本政策享受扶持奖励资金年度总额除有特殊规定的,原则上不高于当年度其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的莱西市地方贡献总额。已享受“一事一议”或其他单独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扶持企业人才引进、技改研发、设备购置、扩大生产等。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个人承担。

(三)我市亩均效益评估系统正式实施后,对评估为A、B类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达到政策标准的予以全额扶持,对评估为 C 类的企业,达到政策标准的减半扶持,对评估为D类的企业不予扶持。对企业存在偷漏税、欠缴员工劳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列入不诚信黑名单的,取消其享受所有优惠政策资格,对已兑现的扶持政策进行追缴,对未兑现的不再予以兑现。

(四)项目引进单位对申报项目所有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项目是否履行承诺负责。对把关不严造成虚报,使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享受政策的,以及已享受政策的企业未按承诺达到规定标准,而未能追回已兑现奖励扶持资金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项目引进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政策内容的解释、享受主体的认定、审核标准、申报流程、兑现金额、兑现时限和落实监督等,均由各牵头落实单位负责并配套出台实施细则,总牵头协调单位为市招商委办。本政策所列有关奖励扶持资金,除有明确规定兑现时限的,均在通过认定之日起一个年度内予以兑现;对无前置约束条件且面对个人的奖励政策,应在季度内予以兑现。

(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 年。此前奖励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青岛市最新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已享受国家、省、青岛市奖励政策的,除市政府有明确奖励意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

中共莱西市委办公室

2019 年10 月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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